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6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三十五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