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6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三十五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