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顏志憲 上列原告對被告家鑫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2,3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本件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得暫免徵3分之2裁判費,是以原告應繳納裁判費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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