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翰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翰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彥翰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所示二罪均係竊盜罪,犯罪型態相同,犯罪時間亦甚為接近,惟被害人不同,法益侵害加重效應非微,兼衡受刑人所為均係在戶外開放空間,利用被害人財物無人看管之機會下手行竊,主觀惡性非重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受刑人陳彥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