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劍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劍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劍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44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19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