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依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依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張依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懿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