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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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肆佰貳拾陸元,折合銀元伍萬柒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佰陸拾捌元伍角,折合新台幣貳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