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籍「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籍「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賴純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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