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六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之要領第二段第二行關於「本件被告 余清良 被訴過失致死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之要領第二段第二行關於「本件被告余清良被訴過失致死案件」,顯係「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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