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非訟代理人 林秀娟 債務人 蘇黃怨蘇添福 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慶田 即蘇添福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慶池 即蘇添福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蘇富美 即蘇添福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惠美 即蘇添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蘇黃怨、蘇慶田、蘇慶池、陳蘇富美、蘇惠美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蘇添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承租人即被繼承人蘇添福係於100年9月7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蘇添福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期數│欠繳租金租期(民國)│欠繳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台幣)│(民國)││├──┼──────────┼─────┼──────┼───────┤│壹│101.01.01~101.12.31│456│102.03.01│按月加計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貳│102.01.01~102.12.31│456│103.04.01│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核計。││參│103.01.01~103.12.31│456│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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