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3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李娸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95年9月13日下午3時30分審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3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李娸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95年9月13日下午3時30分審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