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瑞甄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 陸萬參仟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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