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金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縯三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 律師
陳宏毅 律師 詹仕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張 豐全 (原名: 張維垣張榮成 )選任辯護人 蘇顯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徐金華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 律師
張慶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鍾添淥 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卓文俊
張金蘭 上列卓文俊、 朱張金 蘭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4286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0、18213、24996、274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卯○○、未○○、酉○○、E○○、庚○○、丙○○○部分均撤銷。
卯○○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 陸年
未○○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酉○○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E○○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佰萬元。
庚○○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陸拾萬元。
丙○○○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卯○○與其弟子○○(已殁,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於民國91年12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設立「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奇公司』。該公司另經原審判處罰金確定;嗣於99年6月4日由經濟部廢止登記),子○○擔任董事長,為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卯○○擔任「總裁」,主導經營公司全部業務,為公司實際經營之人。卯○○、子○○於92年12月31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案,復以業務需要為由,設立無實際經營行為之「七馬工商資融管顧有限公司」(下稱『七馬公司』)、「榴樣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富利陞生物科技公司」,並自93年9月間起,每週2至3次在傳奇公司內舉辦投資說明會,並分別僱用:其2人之姊夫未○○擔任副總經理、財務長,酉○○擔任總經理(後業績不佳降為處長),E○○與庚○○(化名 卓立 )分別擔任前後任之執行長,丙○○○擔任人事副總經理(上揭5人各任職期間如附表所示);另並僱用 張逸卉羅意燕 (上揭2人均經本院前審判刑確定)分別擔任行政、櫃枱出納人員。
二、卯○○、E○○、酉○○、未○○、庚○○、丙○○○及子○○、羅意燕、張逸卉等人均明知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不得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亦明知傳奇公司所營事業登記項目,並無收受存款業務,且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竟共同基於違法為變質多層次傳銷及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未○○等人係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任職時間起),復邀集有共同違法多層次傳銷犯意聯絡之辰○○、午○○、壬○○、 黃羽慈 、亥○○、 王浼栗 (係卯○○前妻)、玄○○、 張博鑫 、癸○○○、巳○○、宇○○、寅○○等12人(上揭辰○○等12人均經原審判刑確定)加入傳奇公司成為會員(亦稱『經銷商』):
㈠在投資說明會中先後向不特定之人及會員宣傳介紹、或經由
已加入為會員之 周瑾瑤 (經本院前審判刑確定)、及辰○○等12人之宣傳介紹,或以利用到傳奇公司上姓名學課程之機會,或以「介紹投資賺錢機會」招募不特定人前來參加該投資說明會,在課程及說明會中播放「傳奇八大產業」,即傳奇公司投資大陸泉州有686甲開發案、蓋5000棟別墅、奈米能量專利技術原料輸出、兩岸羽芝美容養生會館加盟事業、中法合作廣西路威銘軒美容加盟事業、福建泉州3000坪GMP國家級保健飲料場、廣西桂林岩洞觀光開發、國際儲蓄理財投資事業部及兩岸合法股票、房地產交易等事業,預計可獲利新臺幣(下同)3000億元之影帶,並發放相關文宣,再由卯○○、子○○,或由酉○○、丙○○○、E○○先後輪流在庚○○所主持之投資說明會(每次參與者及主持說明者不固定)上台講解投資「傳奇八大產業」之:①「630專案」,每1單位為1萬2000元至1萬6000元不等,每月可分紅630元。②投資傳奇公司「合會」,每會1萬元,每月僅繳交8200元,每月固定有1800元利息。③投資該公司土地開發案,每10萬元每月紅利4000元、每100萬元紅利每月4萬元或每年50萬等各項投資方案;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並強調現場投資入會者享有優惠,且可獲贈公司之奈米能量水床、記憶冰枕、奈米能量魔術牙膏、奈米能量露、精力素等產品,藉以吸引不特定人參加投資,而向不特定人及會員吸收資金。
㈡在投資說明會上更鼓吹已入會會員再招募其他會員入會,除
可立即領取推薦獎金400元、600元、1200元外,更可進入「全球回饋專案」,而依其所推薦人數、上下線關係及金額,分別晉升金、銀、銅、鐵級董事及專員、主任、襄理、總經理、處經理、協理、總監、副總等職務,再依其職務領取不同比例之「直推對」、「收件」、「紅利回饋」、「全球股東消費分紅」、「專業顧問群招募」等獎金。復在投資說明會中,除先後多次安排周瑾瑤、王浼栗向與會之不特定人宣稱其等如何投資、如何獲利外,復安排發放高額紅利、獎金,而由王浼栗、玄○○、周瑾瑤、辰○○、張博鑫等人上台領取百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之紅利、獎金,惟王浼栗、玄○○、周瑾瑤、辰○○、張博鑫等人於說明會結束後,均因卯○○等人聲稱再投資即可獲較高獎金,而將其等領得之紅利、獎金交還傳奇公司及卯○○,致如附表所示丁○○等不特定人受到顯不相當之獎金、利息及紅利之吸引,遂分別投資如附表所示金額。而羅意燕、張逸卉負責在說明會現場收受入會者投資款,當晚彙整後再交由未○○、卯○○;未○○、卯○○則按月於每月16日,指示羅意燕、張逸卉填具匯款單後,以匯款方式,將紅利發放予如附表所示會員。㈢又為吸引會員繼續加碼投資,更分別於94年12月27日、95年
1月6日、12月10日,先後3次無償招待投資金額達一定數額之 張梓祥許靖華 、D○○、丁○○及C○○等各約數十名投資人前往大陸地區,勘查「傳奇八大產業」及大陸泉州地區686甲土地開發案動土典禮,返國後,再將所拍攝影像製成影帶及文宣,用以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
㈣卯○○、未○○、酉○○、E○○、庚○○、丙○○○及子
○○、張逸卉、羅意燕等人利用上揭方式,透過周瑾瑤、王浼栗、辰○○、午○○、壬○○、黃羽慈、亥○○、玄○○、張博鑫、癸○○○、巳○○、宇○○、寅○○等會員共同違法經營變質多層次傳銷事業,而遂行其等吸收資金之目的(其中辰○○等人之直接下線人數及吸收投資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迄95年12月間,投資者因傳奇公司未如期發放利息、紅利,而陸續查覺有異,乃向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站報案;卯○○、子○○為安撫投資者及繼續吸金作為發放紅利、利息及獎金之來源,仍繼續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迄96年3月間止,仍有如附表編號133-137所示 陳美娟 等人出資加入為會員。卯○○、酉○○、未○○、E○○、庚○○、丙○○○及子○○、張逸卉、羅意燕等9人以收受投資名義,而陸續向如附表所示會員吸收資金,其中卯○○吸收資金部分如附表所示達1億4703萬3941元(起訴書誤載為1億2692萬元),未○○、酉○○部分各為如附表之1、2所示之8238萬5976元、E○○部分為如附表之3所示之6363萬6364元、庚○○部分為如附表之4所示之3381萬9372元、丙○○○部分如附表之5所示之2073萬1698元。
三、嗣於96年2月16日,卯○○因無法支付傳奇公司會員欲領回之投資款項,乃以七馬公司名義經營「合會」,對會員聲稱如不同意將投資傳奇公司款項轉入七馬公司合會,所有投資款將會因檢調查緝而無法領回,部分會員(詳見附表)因恐投資款無法取回乃簽立轉會同意書,將簽立轉會同意書之投資者原來對傳奇公司之各項投資,轉換成投資七馬公司合會;卯○○另以每月7萬5千元之高薪,聘請不知情之甲○○(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擔任該七馬公司之總經理,負責所謂「合會管理」,甲○○發現上情後,因不認同卯○○上揭所為,遂於96年6月8日主動離職。然七馬公司仍無法如期支付會員相關款項,如附表所示丁○○等會員始組成自救會提出檢舉,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月24日20時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指揮警員搜索傳奇公司,並扣得傳奇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即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本人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卯○○、酉○○、未○○、庚○○、丙○○○、E○○及共同被告子○○、 梁嘉淇 、張逸卉、周瑾瑤、羅意燕、玄○○、辰○○、午○○、壬○○、黃羽慈、亥○○、張博鑫、癸○○○、巳○○、宇○○、寅○○等人於原審審理時均分別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被告卯○○、庚○○於本院前審及被告卯○○於本院審理中亦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並經交互詰問程序確實保障上開被告本人以外其餘共同被告之訴訟權,其等以證人身分之陳述自得作為認定本件被告卯○○等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且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查被告卯○○、酉○○、未○○、庚○○、E○○、丙○○○及共同被告羅意燕、子○○、梁嘉淇、張逸卉、周瑾瑤、辰○○、午○○、壬○○、黃羽慈、亥○○、玄○○、王浼栗、張博鑫、癸○○○、巳○○、宇○○、寅○○、暨證人 曾月霞張德旺張清順 、己○○、甲○○、 傅裕隆吳信芬黃興湘戴淑慎 、盧 陳燕華陳康娥張珮虹曾清 和、 鄭連勝龔義三方秀珍 、丁○○、戌○○、張梓祥、許靖華、D○○、 陳柔蓁江惠玲鄭貴華黃有火陳建峯羅鳳和李惠蘭蔡美羚林美 紅、 陳瑞堂李錦祿吳月美林瓊蓮廖若惠李羅素 雲、宙○○、 賴春桃黃春鳳 、申○○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經具結後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經審酌檢察官於偵訊時均對上開證人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證人結文後具結,衡情其等均知悉據實陳述以免觸犯偽證罪,其等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等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且原審審理時,已依法定程序傳喚其等到場,命其具結陳述,並使本件被告卯○○等人就被告本人以外其餘共同被告及其他證人之陳述,有與上揭證人對質及詰問之機會,已確保被告卯○○等人之對質詰問權,被告卯○○等人及辯護人於法院審理時亦均未主張任何可供證明上開證人之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足認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是被告未○○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前審審理時爭執證人甲○○於偵訊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自屬無據,附此敘明。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固規定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惟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以證人身分調查時,應依同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而言。若非以證人身分,而係以共同被告或共犯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又前揭不論係本案或另案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本案)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惟若已於本案審判中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接受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即已確保其訴訟防禦權,自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辰○○、午○○、壬○○、黃羽慈、亥○○、玄○○、王浼栗、張博鑫、癸○○○、巳○○、宇○○、寅○○等12人與被告卯○○等人等具共犯關係,其等於檢察官及原審法官以被告或證人身分訊問時所為有關被告卯○○等人部分之陳述,就被告卯○○等人所涉之本案,雖係審判外之陳述,然原審及本院前審已以證人身分傳喚其等到庭具結作證(見原審98年7月10日、7月31日、99年5月14日、100年2月16日、4月6日審判筆錄),並予被告卯○○等人及辯護人詰問、對質之機會,並經原審及本院踐行法定調查證據程序,依照上開說明,自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四、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係經警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後實施搜索查扣在案,此有該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則扣案之上開物品,係依法院所核發搜索票以法定程序合法搜索扣得,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係執法人員以違法手段所取得,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當有證據能力。又本案卷附由被告等人及被害人等於偵查及審判中所自行提出之轉單明細表、投資協議書、協議書、契約書、申請書、文宣等文書影本及光碟等物,亦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自有證據能力。
五、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採為判決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上述一、二、三所示外,其餘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卯○○、酉○○、未○○、庚○○、丙○○○、E○○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就該審判外之陳述均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該審判外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六、末按被告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有權拒絕陳述,此所以刑事訴訟法第95條賦予被告恐因陳述受追訴或處罰之緘默權,此屬被告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為確保被告此項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義務。如檢察官、警察已踐行此項告知義務,未強迫其作出讓自己入罪之陳述,違反不自證己罪之原則,其陳述自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卯○○、酉○○、未○○、庚○○、丙○○○、E○○於警詢、調查站詢問及偵查中陳述前,均已被告知得保持緘默,有筆錄可稽,被告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卯○○、酉○○、未○○、庚○○、丙○○○、E○○等人固坦承分別於上揭時地任職傳奇公司之事實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上開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其等辯解意旨如下:
㈠被告卯○○辯稱:傳奇公司剛開始時開發22種產品,所託售
者均為大廠商並非爛工廠,傳銷部分630專案占總收入之83%,傳奇公司傳銷部分有報備公交會,630專案是5代的1個小矩陣第1代630元的組織獎金,第2代的獎金1890元,第3代組織獎金就是5670元,第4代的獎金就是17010元,第5代的獎金就是50060元,依照向公交會之報備,最高獎金上限是50%到60%,和起訴書所載的有點誤差,爭議點在這邊,互助會是傳奇原本的會員,占收入約10多%左右,土地部分占總額6%,此部分為私人投資,並非公司名義,傳奇公司很大也有到處開很多場說明會,基本支出很多,如果真是要吸金,4年多來吸金金額一定不只1億,傳奇公司並非如會員所言負債累累,傳奇公司在95年4月份清算,95年4月到95年5月份後公司分期攤還本金630專案,支出將近3千萬元左右,何來吸金之說,而其他投資公司1年就吸金幾億元,他們並無產品,伊公司還有實際產品云云。
㈡被告未○○辯稱:伊進去傳奇公司僅幾個月時間,係擔任管
理倉庫和廚工之工作,傳奇公司開會和說明會時伊並不曾參加,伊才國小畢業如何擔任財務長,伊不知傳奇公司之業務是什麼,亦未參與傳奇公司傳銷或合會業務云云。
㈢被告酉○○辯稱:伊進入傳奇公司當顧問,領2萬元車馬費
,後來當基金會秘書長,伊認為是做善事,後來被招待去大陸,之後就被招攬為總經理,伊當了4個月的掛名總經理,其後因業績不好,降為處長,是沒有薪水的處長,當時公司亦有聘請法律顧問天○○律師,他太太A○也有投資,因此伊等就很有信心地在公司上班,不知道伊行為及公司業務有違法,後來伊就離職,然伊並無違反銀行法或公平交易法之犯意云云。
㈣被告E○○辯稱:伊係負責產品之開發,在94年8月到95年4
月份任職,在任職期間,傳奇公司已經營收3千多萬元,應該很正常,其時公司因需要奈米專業解說專員,係為伊之專業,伊職務部分僅代表奈米專案開發的執行長,有些會員可能誤解伊是傳奇公司的執行長,後來伊發現奈米產品開發有問題,公司經營方向已經偏離,伊向卯○○提出離職,後來公司之土地開發、合會等項均與伊無關,伊每月只領取4萬多元薪水,也沒有獎金,伊並無吸金等犯意及行為,亦無不法所得,而且伊事後亦跟自救會2次和解云云。
㈤被告庚○○辯稱:伊是後期95年8月底才進入傳奇公司,10
月就被調到森巴會館,調到森巴會館後,並無再回傳奇公司,森巴會館是1個正常之健康會館,跟傳奇公司沒有關係,伊係森巴會館執行長,沒有作公司業務,在伊進入以前,傳奇公司制度及會員募集制度已經完備,被害人的投資有些都在伊還沒未到公司任職的時候,傳奇公司的投資內容,都是在93年、94年,那時候伊還沒有到公司,受害人和伊完全沒有關連,伊也沒有參與財務,由受害者之筆錄,可看出他們是何時加入、是誰介紹他們及鼓吹他們加入的,他們均未提到伊,伊亦未跟他們接觸過,如何會是引導他們加入之執行長。受害人在警察局時,警局有提供公司員工照片給予指認,沒有人說認識伊,僅有少數幾位看過伊,而且是在森巴會館看到伊。森巴會館係95年才成立,是有對外招收消費者,也只是傳奇公司之小機構,伊被列為傳奇公司的執行長,實在很冤枉。且在事情發生後,受害者包括丁○○,係因為傳奇公司到森巴會館舉辦聚餐,她才看過認識伊,伊並有協助受害人成立自救會,請被害人去報案,從常情來看,伊如有共同犯意,豈可能幫丁○○等受害者成立自救委員會,還協助受害者報案及幫助被害人對抗傳奇公司索討本票和債權云云。
㈥被告丙○○○辯稱:伊和庚○○一樣差不多同時進入公司上
班,伊上班的時間前後大約1個月的時間,後來伊家裡有事情,有一段時間請假,回去公司後之12月時,伊就被派到森巴會館工作,伊負責的工作就是會員來森巴會館參加說明會時,通知廚房準備需要的東西,伊進行的工作,是接受上司交辦事項,伊僅係認真工作,不知道如何會犯什麼銀行法,公司舉辦員工旅遊,伊到大陸看過破土典禮,當時也覺得公司很有實力。以當時伊看到之狀況,沒有辦法知道會與吸金有關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卯○○、未○○、酉○○、庚○○、丙○○○、E○○等人所為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⒈證人即如附表編號1-159所示被害人丁○○等人就其等如
何投資傳奇公司、及投資項目、金額、如何獲利等情,分別於警詢、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本院上訴審審理中指述歷歷(見附表編號1-159所示筆錄名稱及頁次),並分別提出投資協議書、互助會繳費明細、匯款單、投資總額表、繳交投資款明細、被告卯○○開立之本票、投資金額簡表、合會單、傳奇公司償還投資款計算及協議書、互助會申請書等在卷可證。
⒉被告卯○○、未○○、E○○、庚○○、酉○○、丙○○○
及共同被告子○○等人如何在傳奇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如何以無償招待投資者前往大陸地區勘察投資案、如何鼓吹會員推薦他人入會可分得推薦獎金等方式招攬投資而吸收資金等情,業據下列證人證述明確,分敘如下:
①證人即被害人丁○○證稱:伊於94年11月間,經玄○○介紹
參加傳奇公司於每週1、3、6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卯○○說明「八大傳奇產業」、互助會、全球回饋、土地開發等投資案後,以每單位1萬6000元、每月可領紅利630元,投資傳奇公司共240單位,共計384萬元,有領得12萬元紅利;又經卯○○遊說,投資每10萬元、每月可領3千元紅利、約定2年回本的投資案共180萬元,有領回8個月紅利,本金未領回;伊投資款均直接交給被告卯○○,且與其他投資人先後於95年1月間及同年12月間,由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卯○○、負責人子○○、總經理豐全等人招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686甲土地開發案;之後又經被告卯○○遊說,再以每會1萬元每月利息1800元,投資互助會200萬元,僅拿回利息6萬元;另以每單位1萬6000元,投資「全球自動循環回饋專案」150萬元,未領得紅利、本金;被告卯○○並告知每推薦1人成為上線,可領得推薦金400元以及直推對、收件、紅利回饋、全球股東消費分紅、專業顧問群招募等獎金,更可依推薦人數晉升等級領取不等比例之獎金等語(見刑事警察局卷《下稱警卷》㈠第239頁,96偵18213卷㈠第5頁、卷㈣第17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戌○○證稱:伊經辰○○介紹於94年11月間,
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卯○○以「八大傳奇產業」、土地開發等投資案鼓吹後,以每單位1萬5000元、每月紅利630元,投資30單位,期間分得紅利約20萬元至30萬元,惟均已再轉入投資;又伊於95年1月6日,由傳奇公司負責人子○○、總裁卯○○、執行長E○○等人無償招待其與其他投資人約60人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土地開發案;伊於95年6月又參加該公司互助會共42萬元,每會1萬元,每月利息固定1600元;而96年1月初,被告卯○○又改以「全球自動循環回饋專案」鼓吹其及推薦他人入會,每單位1萬6000元,每推薦1人可分得400元推薦獎金,之後有直推獎金、收件獎金、紅利回饋、全球股東消費分紅及專業顧問群招募等獎金,伊因此又投資,先後領取之紅利及利息分別為20萬至30萬元、5萬3千8百元、27萬元,本金均未領回;而傳奇公司總裁卯○○、負責人子○○、財務未○○、執行長庚○○、總經理酉○○、副總經理丙○○○等人均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等語(見警卷㈡第37-42頁,96偵18213卷㈡第228頁、卷㈣第20頁)。
③證人即被害人張梓祥證稱:伊經友人 林容彬 介紹於95年6月
間,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卯○○以「八大傳奇產業」、土地開發、互助會等投資案鼓吹後,以每單位1萬6000元、每月紅利630元,共投資336萬6098元;又被告子○○為傳奇公司負責人、被告卯○○為公司總裁、被告酉○○為公司總經理、被告丙○○○為公司副總理、被告未○○為公司總務、被告庚○○為公司執行長,上揭被告均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伊與其他投資人約60人曾於95年12月初,由被告子○○、卯○○、酉○○、庚○○無償招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土地開發案等語(見警卷㈡第47-53頁)。
④證人即被害人吳信芬證稱:伊於94年12月間,經辰○○介紹
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卯○○說明以每單位每月可回饋630元紅利及其所稱「八大傳奇產業」、互助會、全球回饋、土地開發每100萬元2年期,每月可領4萬元等投資案,投資「每單位1萬6000元、每月可回饋630元紅利」案360萬元;投資「土地開發每100萬元2年期,每月可領4萬元」案100萬元、「土地開發每100萬元2年期,每月可領3萬3千元」案110萬元;投資「全球回饋」案104萬元;投資互助會700萬元,傳奇公司因此每月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發放紅利;又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分別由被告卯○○、執行長即被告E○○、總經理即被告酉○○主持;伊投資款大部分均交由公司會計即被告張逸卉等語(見警卷㈠第176頁、96偵18213卷㈠第83頁)。
⑤證人即被害人戴淑慎證稱:伊經辰○○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
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卯○○說明所謂「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等投資案後,以每會1萬元、每月利息1800元,投資互助會24萬元;另投資土地開發案20萬元等語(見警卷㈠第186頁、96偵18213卷㈠第103頁)。
⑥證人即被害人許靖華稱證:伊經亥○○介紹於95年5月間,
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以每50萬元每月紅利2萬元投資該公司土地開發,及以每會1萬元、每月利息1800元投資該公司互助會,投資款均交給張逸卉,前後投資247萬餘元;又被告子○○為傳奇公司負責人、被告卯○○為公司總裁、被告酉○○為公司總經理、被告丙○○○為公司副總經理、被告未○○為公司總務、被告庚○○為公司執行長,上揭被告均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伊與其他投資人約60人於95年12月初,由傳奇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子○○、總裁即被告卯○○無償招待人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所謂「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土地開發案;其又因亥○○以該公司合會、全球性土地開案鼓吹而投資約100餘萬元等語(見警卷㈡第54-58頁)。
⑦證人即被害人D○○證稱:伊經玄○○介紹於94年初,參加
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會中經被告卯○○以土地開發投資案鼓吹後參與投資以每單位1萬6000元、每月紅利630元計算,為獲取高額紅利,故投資240單位共384萬元,投資款均交給張逸卉;又伊與其他投資人約60人於95年間,由傳奇公司負責人子○○、卯○○等人無償招待其與其他投資人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土地開發案,之後被告卯○○以「八大傳奇產業」,鼓吹其投資共268萬餘元;另於95年6月,以每會1萬元、每月利息1600元鼓吹其投資互助會42萬元,會款均交給公司會計張逸卉。
後於96年1月間因傳奇公司無法發放紅利、獎金,被告卯○○又改以「全球自動循環回饋專案」鼓吹伊及推薦他人入會,每單位1萬6千元,每推薦1人可分得400元推薦獎金,之後有直推獎金、收件獎金、紅利回饋、全球股東消費分紅及專業顧問群招募等獎金,其又投資80萬元等語(見警卷㈡第62-71頁)。
⑧證人即被害人陳柔蓁證稱:伊經友人介紹於96年1月間,參
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會中經被告卯○○以土地開發投資案鼓吹後,以每單位1萬6000元,1年後可獲利1倍,故投資176萬元;而傳奇公司總裁卯○○、負責人子○○、財務長未○○、執行長庚○○、總經理酉○○、副總經理丙○○○等人均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等語(見警卷㈡第72-81頁)。
⑨證人即被害人江惠玲證稱:伊經壬○○介紹於95年8月間,
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會中經被告卯○○以土地開發投資案鼓吹每投資1單位1萬6000元,紅利依不同等級而異,但不算紅利,光是獲利1年即可達1倍,壬○○、卯○○即逕行宣布其投資400萬元,被告丙○○○、張逸卉隨即拿單要伊填寫,之後伊又投資全球回饋專案47萬元,二者合計447萬元。伊於96年1月5日領得紅利20萬元,另外又分別領得紅利20萬及6萬元各1次;而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卯○○、負責人即被告子○○、財務長即被告未○○、執行長即被告庚○○、總經埋即被告酉○○、副總經理即被告丙○○○等人均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惟傳奇公司、七馬公司均無銷售商品等語(見警卷㈡第88-112頁、96偵18213卷㈡第238-239頁)。⑩證人即被害人鄭貴華證稱:伊於94年2月間經玄○○介紹,
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會中經被告卯○○以土地開發投資案分紅方式為每10萬元每月4000元鼓吹後,投資200萬元,投資款均以現金交給被告羅意燕、張逸卉,約領取30萬元紅利,本金均未領回;而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卯○○、負責人即被告子○○、財務即被告未○○、執行長即被告庚○○、總經理即被告酉○○、副總經理即被告丙○○○等人均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等語(見警卷㈡第113-117頁、96偵18213卷㈡第238頁)。
⑪證人即被害人 黃有火證 稱:伊經友人介紹於95年12月間,參
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由被告酉○○親自介紹合會制度及計算紅利後,因而投資9會,之後被告酉○○又介紹認識公司總裁即被告卯○○,經被告卯○○以「全球分紅回饋」專案鼓吹後,投資65單位,前後共投資137萬餘元,紅利數額之計算依合會入單速度及等級而定,傳奇公司招募之合會沒有開標,而是以輪流的方式決定得標者等語(見警卷㈡第118-123頁、96偵18213卷㈡第250頁、卷㈣第22頁)。
⑫證人即被害人 盧陳燕華 證稱:伊於95年5月間,經壬○○介
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卯○○說明「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投資每月每會1萬元,實際繳交8200元,即每月利息高達1800元之互助會共108萬元;而傳奇公司並告以若招攬他人入會,以投資金額計算,將可領取不等之介紹獎金等語(見警卷㈠第188頁、96偵18213卷㈠第97頁)。
⑬證人即被害人陳康娥證稱:伊於95年2月間,經友人 張鳳蘭
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卯○○說明「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乃投資互助會14萬6600元等語(見警卷㈠第193頁、96偵18213卷㈠第112頁)。
⑭證人即被害人張珮虹證稱:伊於94年8月間,經玄○○介紹
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卯○○說明每單位每月可回饋630元紅利、「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投資「每單位15,000元,每月可回饋630元紅利」案共140萬餘元,部分投資款以現金交給被告張逸卉;又伊與其他投資人於94年12月間,被告卯○○等人更無償招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土地開發案等語(見警卷㈠第195頁、96偵18213卷㈠第107頁)。
⑮證人黃興湘證稱:伊自95年陸續參加由被告卯○○、酉○○
主持之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每1投資單位為1萬6000元、每月可領紅利630元,伊共投資15萬8千4百元,投資款均交給張逸卉;被告卯○○、子○○並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伊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等語(見警卷㈠第181頁、96偵18213卷㈠第71頁)。
⑯證人即被害人 曾清和 證稱:伊於95年6月20日,經亥○○介
紹後,陸續參加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說明會中被告卯○○、酉○○、庚○○均會講述公司的獲利及經營方向,被告張逸卉、子○○也會出席說明會,會中傳奇公司並告以若招攬他人入會,以投資金額計算,將可領取不等之介紹獎金,且說明公司獲利來源即「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土地開發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鼓吹與會者投資,伊因此投資土地開發50萬元2年期,每月利息2萬元、及10萬元1年期,每月利息3千元、互助會41萬3200元,而伊前後拿到10餘萬之紅利。而卯○○、子○○並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伊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等語(見警卷㈠第206頁、96偵18213卷㈠第56頁)。
⑰證人即被害人申○○證稱:伊自95年6月間起,陸續參加傳
奇公司投資說明會,被告張逸卉、子○○也會出席說明會,被告卯○○、酉○○、庚○○均會在說明會中講述公司的獲利及經營方向等,會中說明公司獲利來源即「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土地開發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鼓吹與會者投資,被告卯○○、子○○並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伊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伊與證人曾清和共計投資金額依傳奇公司協議書記載為185萬8027元,亥○○是伊上線等語(見96偵18213卷㈠第56頁)。
⑱證人即被害人鄭連勝證稱:伊於95年6月間,經友人午○○
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由被告卯○○及酉○○主持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卯○○說明「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投資傳奇公司互助會共60萬元,即每會1萬元,但實際繳交8200元,每月利息達1800元,及以伊妻之名 廖淑珠 投資土地開發案30萬元等語(見警卷㈠第197、216、217、218頁)。
⑲證人即被害人龔義三證稱:伊於95年4月間,經友人 曾友宥
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卯○○說明「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土地開發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又以每會1萬元每月可得利息1800元投資互助會13萬5000元,投資款分別交給被告卯○○及公司會計或匯到公司帳戶;又伊參加之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分別由被告卯○○及張姓總經理、女性副總或執行長主持。說明會之目的在鼓吹與會者投資,並告以若招攬他人入會,以投資金額計算,將可領取不等之介紹獎金等語(見警卷㈠第219頁、96偵18213卷㈠第51頁)。
⑳證人即被害人方秀珍證稱:伊與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卯○○
為鄰居,而被告未○○則為公司財務長,負責資金銀行匯款,被告子○○、張逸卉分別為公司之負責人、行政,伊於95年10月31日,經被告卯○○介紹公司開發土地獲利可觀後,投資傳奇公司23萬元,即加入每會1萬元、每月可得利息1800元之互助會。又被告卯○○、子○○並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伊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又伊曾於95年12月10日,由被告卯○○、子○○等人帶隊前往大陸地區勘察土地開發案等語(見警卷㈠第224頁、96偵18213卷㈠第42頁)。
㉑證人即被害人 陳紀良 證稱:伊於94年間,經真實年籍不詳綽
號「 阿照 」之友人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以每單位1萬2000元,每單位每月可分紅630元之條件投資傳奇公司30萬元等語(見警卷㈠第165頁)。
㉒證人即被害人宙○○證稱:伊於95年1月間,經玄○○介紹
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卯○○說明土地開發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以每單位1萬6000元、每月領回630元,投資傳奇公司共120單位計192萬元;之後分別又投資每會1萬元每月固定利息1600元之合助會50餘萬元及「全球自動循環回饋專案」共4萬8000元;投資款均交給被告張逸卉,有領到數10萬元之紅利,本金均未領回;又被告卯○○、子○○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伊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等語(見96他2332卷第17頁、96偵18213卷㈠第61頁)。
㉓證人即被害人C○○證稱:伊於95年1月間,經友人介紹參
加傳奇公司所舉辦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之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卯○○說明「630轉會」(即每單位1萬6000元、每月可領紅利630元)、「八大傳奇產業」、土地開發、全球自動循環專案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共投資傳奇公司219萬元,投資款均直接交給被告卯○○;傳奇公司更曾無償招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參加「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渡假村、遊樂場破土典禮,當時被告卯○○、酉○○保證獲利約3000億元等語(見96他2332卷第30頁、96偵18213卷㈠第37頁)。
㉔證人即被害人黃春鳳證稱:伊於95年9月間,經玄○○介紹
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之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卯○○說明「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土地開發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投資每會1萬元每月固定利息1600元之互助會159萬零400元,投資款均匯入傳奇公司;被告卯○○、子○○並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伊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傳奇公司更曾於95年12月10日,無償招待伊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參加所謂「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渡假村、遊樂場破土典禮,當時被告卯○○、酉○○保證可因此獲利約3000億元等語(見96他2332卷第24頁、96偵28312卷㈠第46頁)。
㉕證人黃○○、 陳建多 分別證稱:伊等2人分別於96年2月、96
年3月陸續參加由被告卯○○、張金蘭主持之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每1投資單位1萬6000元、每月可領紅利630元,如果1次買30個單位就可免費1人出國,伊等共投資39單位,共50餘萬元,只領回1次1萬2千元;投資款係黃○○簽發配偶陳建多的支票交給被告張逸卉;黃○○有介紹朋友 石素珠 加入會員參加合會,但沒有賺取推薦奬金等語,並提出黃○○、陳建多各投資6會之互助會簿為證(見中分一偵0000000000號警卷2-1第226、227、230、231、248-251頁)。
⒊共同被告乙○○、亥○○、地○○、張博鑫、辰○○、巳○
○、玄○○、癸○○○、午○○等人就其等如何加入傳奇公司成為會員、如何參與傳奇公司之多層次傳銷而招攬他人投資、如何獲利、暨共同被告子○○及被告卯○○、未○○、E○○、庚○○、酉○○、丙○○○等人如何在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如何以無償招待投資者前往大陸地區勘察投資案、如何鼓吹會員推薦他人入會可分得推薦獎金等方式招攬投資等情,業據其等分別於警詢、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查中陳述綦詳,且互核相符,均得採為不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分敘如下:
①共同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何時加入傳
奇公司?經過?)93年9月加入,傳奇公司作土地開發....投資100萬元半年後可拿回150萬」、「(問:是否參加傳奇公司說明會並上臺領取紅利?)有。紅利有現金有本票,現金部分總裁卯○○要我再投資,就又拿回去了,本票部分也是再投資就撕了」、「(問:是否可因為介紹他人加入傳奇公司可領紅利或獎金?)有。我介紹廖若惠、 林美桃 入會,我自己想說有好東西就介紹朋友加入,3萬元獎金均是傳奇公司撥給我的」、「(問:下線何人?)廖若惠、林美桃」、「(問:領到多少獎金?)廖若惠3.5萬是卯○○給的」、「(問:你有無上臺領過錢?)有。領過40、50、70、80萬都有,每領完後就又繼續投資」、「(問:所以接受表揚的錢都並未實際拿到?)是,都又再投資了」、「(問:公司有無利用說明會表揚績優人員?內容?目的?)有。請賺錢的投資人上臺領取現金,但有時只唱名而以,目的是告訴臺下的投資人賺很多錢」、「(問:你曾經上臺領過錢嗎?多少錢?多少次?)有。領1次現金,有時支票,有時候1百多萬,有時候5、60萬元,但下台後卯○○就叫我們再投資,利潤會多給我多一點,錢就立即還給公司,至少2~3次」、「(問:你上臺前是否知道公司要將錢拿回去?「(問:一起上臺接受表揚還有何人?)玄○○、 周璟瑤 、辰○○、玄○○先生」、「(問:為什麼公司要將錢拿回去?)因為公司叫我們再投資」等語(見警卷㈡第170頁,96偵18213卷㈢第145頁、卷㈣第23頁)。由共同被告乙○○上揭陳述可知,其於93年9月間投資傳奇公司之土地開發案,每投資100萬元,半年即連本帶利領回150萬,其曾以現金及本票領得紅利,又因推薦廖若惠、林美桃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復多次在傳奇公司之投資說明會上臺領取50萬至百萬元不等之獎金,惟投資說明會結束後隨即為獲得較高之利潤又將甫領得之獎金交還傳奇公司。
②共同被告亥○○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你是否曾參
加該公司舉辦之說明會?時間、地點為何?)有,去年較多,剛加入時1星期會去1次,地點都是在公司內」、「(問:
該公司說明會內容為何?由何人主持?)主要是跟我們講說大陸的投資事宜」、「(問:該公司舉辦說明會之目的為何?)是希望我們投資」、「(問:公司有無辦說明會、何時、何地?內容?)內容是介紹公司在大陸投資土地、蓋別墅等,公司非常賺錢,大陸那邊可以分紅」、「95年5月開始投資,一剛開始我買5個單位,1單位是10萬元,是土地投資的部分,後來我又陸續加碼....共投資590幾萬,每單位10萬,每2年1循環,每月有4000元利息」、「(問:是否曾參加傳奇公司說明會並上臺領取紅利?)有。紅利是領現金,我就帶走了」、「(問:何人於何時、何地以何種宣傳內容介紹、鼓吹你投資?請簡述投資過程?何時開始投資?)95年4月份左右, 何碧宜 介紹我認識1位傳奇生物科技公司酉○○經理,他說他改名字很厲害,地點在崇德路家樂福B棟8樓,該公司的總裁卯○○有介紹我加入互助會,1會1萬元,利息1800元,我在5月份加入該互助會,加入1會。之後卯○○又介紹我投資土地,1個單位10萬元,每個月利息4000元,1期2年,我投資6個單位,他說投資5個單位就可以免費招待出國至中國大陸廈門旅遊,而且再贈送漳州的土地50坪。後來他又說互助會有加入24會的話,也可以招待出國,所以我另外加入互助會24會,我就和我老公一同出國。陸陸續續我又加入互助會及投資土地,共投資進590幾萬」、「(問:
你有無介紹或招攬他人加入?多少錢?有無領取到推薦或分紅獎金?)我於95年5月介紹許靖華加入,他投資將近200多萬。我於95年8~9月介紹 胡金市 加入,他投資將近8~9萬元。我於95年6~7月介紹 林素甘 加入,他投資將近6~7萬元。
我於95年11月介紹 張妙如 加入,他投資將近3~4萬元。我於95年6月介紹曾清和加入,他投資將近100多萬元。我介紹人加入投資都有領到推薦獎金,但金額都不高」、「(問:被告卯○○、子○○、 梁寶蓮 、張逸卉是否告知你可以找人投資傳奇公司?)有,只有卯○○有」、「(問:你是否曾參加過傳奇公司、被告卯○○、子○○、梁寶蓮、張逸卉舉辦的投資參訪行程?過程為何?)有,我跟我先生都有去,行程是5天4夜,行程的花費都是由公司出,要出國的都是投資人,但是要投資50萬元以上才可以去,或是參加互助會24會才可以去」、「(問:該行程如何計費?傳奇公司隨行人員有誰?)都是公司花費,隨行的有卯○○、酉○○、張逸卉、 張函蓁 (女的總經理)、卓立(執行長),卓立也常常主持說明會」等語(見警卷㈡第178頁,96偵18213卷㈠第66頁、卷㈢第145頁、卷㈣第23頁)。由共同被告亥○○上揭陳述可知,其於95年5月間,投資傳奇公司之土地開發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紅利4000元,共計投資傳奇公司約591萬元,並以現金領取紅利,又被告卯○○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其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其因之推薦許靖華、 胡金巿 、林素甘、張妙如、曾清和投資傳奇公司而獲得獎金,被告庚○○曾主持說明會,且其因投資達50萬元以上及參加互助會24會,故獲傳奇金司出資前往大陸地區參觀土地開發案。③共同被告地○○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何時加入傳
奇公司?經過?)95年3月16日加入,我投資互助會,1單位1萬元標金1600元利息」、「(問:何人於何時、何地以何種宣傳內容介紹、鼓吹你投資?請簡述投資過程?何時開始投資?)95年3月16日,辰○○說卯○○在做土地開發,也有在招公司互助會,每會1萬元,標金1600元」、「(問:
是否可因為介紹他人加入傳奇公司可領紅利及獎金?)可領推薦獎金,我介紹 游彩鳳 等....我領到的獎金金額忘了,公司在說明會都會以制度鼓吹我們找人入會,名義上是分享的」、「(問:你有無介紹或招攬他人加入?多少錢?有無領取到推薦或分紅獎金?)我有介紹分享給朋友游彩鳳3萬元,有領到推薦獎金3000元、 楊絹 60000元,有領到推薦獎金6000元。 陳韞竹 1萬元,有領到推薦獎金1000元, 賀大良 1萬元,有領到推薦獎金1000元」、「(問:卯○○、子○○、周璟瑤、庚○○、未○○、甲○○、張榮成、張金蘭、羅意燕、玄○○、張逸卉、 梁美玲 在公司擔任何職?)卯○○是總裁、子○○是董事長、周璟瑤是投資者、庚○○公司執行長、未○○負責跑銀行、張榮成辦行政、張金蘭業務總經理、玄○○是投資者、張逸卉及梁美玲都是會計,大部分都是總裁在說」等語(見警卷㈡第174頁及96偵18213卷㈢第145頁)。由共同被告地○○上揭陳述可知,其於95年3月16日投資傳奇公司互助會,每會1萬元,每月利息1600元,且因推薦游彩鳳、楊絹、陳韞竹、賀大良等人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
④共同被告張博鑫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何時加入傳
奇公司?經過?)我太太玄○○94年8月用我名義加入」、「(問:是否曾參加傳奇公司說明會並上台領取紅利?)有。領到的紅利是本票發放的,說明會後我就將他撕了,那張本票是可以直接折抵投資金額,也就是說原本投資100萬,未來紅利有30萬,就繳70萬就可以了,我共領3次」、「(問:你是否在說明會上台接受表揚頒發現金或獎品?共幾次?)有。總共3次。共計領取約新臺幣50萬本票」、「(問:該公司為何要請你們上台接受表揚並頒獎給你們?)總裁卯○○在說明會上公開表揚投資之會員,藉以取信尚未加入投資之人,並藉機炒熱說明會氣氛,鼓吹會員踴躍投資」等語(見警卷㈡第182頁及96偵18213卷㈢第145頁)。由共同被告張博鑫上揭陳述可知,其配偶即共同被告玄○○於94年8月間以其名義投資傳奇公司之土地開發案,其曾3次在傳奇公司舉辦之投資說明會中上台領取可直接折抵投資金額之獎金50萬元本票。
⑤共同被告玄○○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何時加入傳
奇公司?)94年8月份加入」、「友人 吳明清 夫婦帶我去傳奇公司」、「(問:被告等人如何鼓吹你們加入傳奇公司的條件?)他們做土地開發買賣,每單位16000元,每月領紅利630元」、「(問:共領多少紅利?如何領得?)每月16日匯到我合庫帳戶內,由6、7萬到10、20萬不等」、「94年8月間,我的朋友吳明清、 宋碧 雲夫妻邀我至臺中市○○路0段000號家樂福B棟8樓之1『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說要介紹我賺錢,進去之後該公司總裁卯○○在說明會向我們介紹說他在買賣土地,只要土地賣出去就可以賺錢,只要每買1個單位是16000元,可以領產品牙膏1條、奈米水床、乳液等,1單位每個月可以領回630元分紅,如果1次買30個單位就可以免費1個人出國」、「(問:你是否投資該公司哪些投資方案?投資金額為何?)我總共投資該公司在大陸泉州686甲開發案120個單位,1個單位16000元,1個單位每月可領回630元利息」、「共投資傳奇公司398萬元」、「有領到紅利,95年5月份該公司營運不佳就沒有再領取了」、「(問:共拉幾人入傳奇公司、七馬公司?金額多少?)約10幾人,總投資金額不清楚」、「(問:領多少獎金?)公司給的沒有很多「(問:公司給的獎金沒有很多是指多少?)約40、50萬元」、「(問:你下線有何人?) 張佩虹楊慧英江柳幸 等人」、「(問:是否因為介紹上述的人入會有領到獎金?)有」、「(問:傳奇公司、七馬公司有無銷售事實?)沒有」等語(見警卷㈡第82頁、96偵18213卷㈡第238頁、卷㈣第21頁)。由共同被告玄○○上揭陳述可知,其共投資傳奇公司398萬元,且因推薦張佩虹、楊慧英、江柳幸等人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
⑥共同被告巳○○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請說明加入
傳奇公司經過?)約2、3年前我的鄰居跟我說有人在傳奇公司等我,我就住在傳奇公司對面,到了傳奇公司後見到卯○○林董,他介紹他的事業範圍讓我們知道,他說這裡有很好產品及房地產,要我投資,說可以將之前我被農盟案被騙得80幾萬賺回來」、「(問:你投資幾個單位?1單位多少錢?投資互助會幾會?)20個單位,1單位1萬2千元,共支付24萬。我投資2會....支付3個月共計9萬元」、「(問:投資之前卯○○說紅利如何計算?)每單位為1.5萬,每月可以領630元,可以領10年,他說第1個月就可以領投資金額一半回來」、「(問:子○○、卯○○等人是否帶你們去大陸去?)有。去勘查房地產,就是扣案的駿騰大中華文化城規劃案文宣,但到現場並無任何建築物,但是卯○○以此要我們繼續投資,還說做土地才會賺大錢」、「(問:當次去大陸去何處?)泉州,去了5、6天」、「(問:你下線有何人?)辰○○、張鳳蘭、 陳麗鈞 、林瓊蓮、 林羅素雲 等,其他我記不得了」、「(問:你介紹朋友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有無領取推薦獎金或紅利?)有領取推薦獎金,但事後我都退還給她們」、「(問:你推薦獎金共領取幾次?多少錢?)我共領取2次推薦獎金共計新臺幣1萬6千元左右」、「(問:你有見過傳奇公司有銷售產品?)有。但都是送給投資會員的但沒在販賣」等語(見警卷㈡第185頁、96偵18213卷㈢第166頁)。由共同被告巳○○上揭陳述可知,其於94年間,投資傳奇公司土地開發案,每單位1萬5000元,每月紅利630元,共投資33萬元;且被告卯○○、酉○○、E○○均曾主持傳奇公司說明會,並帶團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傳奇公司對會員宣稱之「駿騰大中華文化城規劃」案,復因推薦辰○○、張鳳蘭、陳麗鈞、林瓊蓮、林羅素雲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
⑦共同被告辰○○於警詢、偵訊中供稱:「我參加傳奇公司互
助會、630轉會、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投資房地產案、全球回饋、榴樣公司、七馬合會等投資,都沒有拿到錢」、「(問:投資方式為何?)都是投資土地以賺取獲利或跟互助會方式」、「(問:是何人介紹你投資?)答:是巳○○介紹我來投資,公司有給他介紹獎金」、「我是從94年8月份開始投資,一開始有拿到分紅,經過1年後,就沒有拿到錢,目前總共被騙00000000元」、「(問:你下線有何人?) 林淑閩吳信芳陳正年孔麗祝吳澍吉林意軫紀王嬋陳榮彬金宇芳 等人」、「(問:有無因為介紹上述人加入傳奇公司而領到獎金?)有。是被告卯○○以現金發放但我都退給他們」等語(見警卷㈠第231頁、96偵18213卷㈣第16頁)。由共同被告辰○○上揭陳述可知,其共投資傳奇公司1134萬2556元;且因推薦林淑閩、吳信芳、陳正年、孔麗祝、吳澍吉、林意軫、紀王嬋、陳榮彬、金宇芳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
⑧共同被告午○○於警詢、偵訊中供稱:伊於95年8月間,經
地○○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卯○○說明「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等宣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共投資傳奇公司672萬元,傳奇公司並告以若招攬他人入會,以投資金額計算,將可領取不等之介紹獎金,其有邀約鄭連勝、閻 羅秋香林建明黃湙鴒 等4人加入投資該公司等語(見警卷㈠第197頁、96偵18213卷㈠第117頁、96偵18213卷㈣第24頁)。由共同被告午○○上揭陳述可知,其共投資傳奇公司約672萬元(其於原審證述更正為677萬2600元,參原審卷㈤第178頁背面),且有邀約鄭連勝、 閻羅秋香 、林建明、黃湙鴒等4人投資該公司而分得獎金。
⑨共同被告癸○○○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介紹何人
加入傳奇公司?) 林國鑫 等人」、「因為以我的等級(30單位)介紹1人可領公司發放的獎金約新臺幣1萬6千元整,但林國鑫部分我有將獎金給他,所以我共領到獎金約為新臺幣3萬2千元整」等語(見中分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卷~1第145頁、96偵18213卷㈣第25頁)。共同被告宇○○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介紹何人加入傳奇公司?) 陳速梅高秉緯陳淑敏 」、「(問:是否領到獎金?)有。傳奇公司給的」、「(問:你介紹朋友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有無領取推薦獎金或紅利?如何計算?)有領取推薦獎金,每介紹1人1200元,但我都退還給朋友了」等語(見中分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卷~1第153頁、96偵18213卷㈣第64頁)。共同被告寅○○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介紹何人加入傳奇公司?)宇○○夫婦,有領到獎金」、「(問:獎金何人給的?)傳奇公司發的」、「(問:你邀約有何人加入該公司會員?)有 游文照 、宇○○夫婦」、「(問:你介紹朋友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有無領取推薦獎金或紅利?如何計算?)有領取推薦獎金1200元,下線每1個會員領取200元」等語(見中分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卷~1第155頁、96偵18213卷㈣第25頁)。共同被告壬○○於偵訊中供稱「(問:介紹何人加入傳奇公司?)吳月美、江惠玲等」、「(問:是否有領到獎金?)有」等語(見96偵18213卷㈣第27頁)。由共同被告癸○○○、宇○○、寅○○、壬○○上揭陳述可知,癸○○○投資傳奇公司土地開發案,共投資30單位,且因推薦 盧勝才吳清池 、林國鑫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宇○○因推薦陳速梅、高秉緯、陳淑敏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寅○○因推薦游文照、宇○○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壬○○因推薦吳月美、江惠玲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
⒋復據下列證人就傳奇公司內部組織、分工、會員加入方式、
會員投資之本金、約定之利息、獎金、獲取之獎品、及介紹人為何人等情,於原審審理時經交互詰問程序而分別具結證述如下:
①證人即七馬公司總經理甲○○證稱:「(問:你有提過說子
○○也是實際負責人,未○○是財務長,張榮成傳奇公司前總經理,庚○○是森巴會館執行長,張逸卉是總管,梁嘉淇是會計,是否都實在?)都實在」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36頁背面99年3月26日審判筆錄)。
②證人即曾在傳奇公司任職之 杜建騰 (原名己○○)證稱:「
(問:你之前在檢察官偵查中作證有提到公司的產品是用送的,只要會員入單,就會送產品?)對,是送不是賣」、「(問:之前你在檢察官偵查中作證說,公司說明會上的獎金制度就像直銷公司拉愈多人入會就領愈多?)是」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38頁99年3月26日審判筆錄)。
③證人吳信芬證稱:「(問:你之前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
有」、「(問:為何投資,一開始如何接觸?)朋友說哪邊有投資要我們去聽老闆卯○○說明投資細節」、「(問:....在警察局偵查中說用現金跟匯款,有1筆是360萬是投資回饋630的專案,土地有100、110、104、700萬,總共是1374萬,當初所講的金額是否正確?)應該是正確」、「(問:你在警察局、檢察官所言是否均實在?提示96偵字第210號96年7月24日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臺中地檢96偵第18213號卷一第75~78頁、96偵210號卷第66~72頁)那時離案發時間比較近,記得比較清楚」、「(問:你從傳奇公司取得哪些產品?)牙膏、噴臉水、涼床墊」、「(問:這些東西是說明會給你的,還是投資後送給你的?)說明會都送小的東西,水床要投資多少錢才給」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45頁背面至-152頁99年3月26日審判筆錄)。
④證人戴淑慎證稱:「(問:你有無介紹他人來參加?)有,
我有兩位朋友來問我,他們要加入,我就介紹加入,介紹費600元有給我」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53頁99年3月26日審判筆錄)。
⑤證人戌○○證稱:「(問:你之前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有
。630專案,我投資1萬5的30單位,1個月45萬,還有全球自動回饋53單,1單位1萬6,合計84萬8千。土地3筆,寄10萬放2年,每月有4千的利息,我投資150萬。還有6個會,每會多少我忘記了,但總共有42萬,總投資321萬8千元」、「(問:630部分,每月拿多少?)630乘以30單,扣掉1單本身的還有29單,還要630乘以29,再乘以0.9的所得稅,所以我就領16443,逐月遞減,第1個月領16443,第2個月只剩28單,就是630乘以28等於17640再乘以0.9」、「(問:土地1單位10萬,每月領4千元?)是」、「(問:你投資時,公司有發給你什麼東西?)以你投資的金額多寡,送水床、牙膏、奈米水、出國等,依你投資單位而給,剛剛有人說產品是買的,我說所有產品全部是贈送」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54頁99年3月26日審判筆錄)。
⑥證人張梓祥證稱:「(問:你加入投資時,公司有無讓你帶
回怎樣的產品?)產品有1個水床」、「(問:那是你另外花錢買的,還是因為你的投資,所以公司送給你的?)因為投資送的」、「(問:你有無跟公司的人員去過大陸?)有的」、「(問:去過幾次?)1次」、「(問:去大陸的目的是什麼?)去看在大陸投資的土地開發情形」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81-183頁99年4月9日審判筆錄)。
⑦證人許靖華證稱:「(問:是誰介紹你參加公司的互助會或
是全球回饋專案?)是我朋友亥○○介紹我參加的」、「(問:傳奇公司有無送過你什麼東西?)有,我有拿到水床、化妝品、牙膏」、「(問:這些東西全部都是送的?)說明會的也有送,可是送的比較少,好像投資幾個會就送你東西」、「(問:你有無另外拿錢去買傳奇公司的產品?)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89頁背面-191頁99年4月9日審判筆錄)。
⑧證人D○○證稱:「(問:你剛才講到有購買傳奇公司的產
品630專案,合會、全球回饋專案,你購買這麼多專案,主要是誰介紹你購買的?)是玄○○介紹我們進去的」、「(問:公司的何人有跟你當面解說推廣這些產品?)就是在說明會解說」、「(問:公司有無說你們可以介紹親朋好友加入,有獎金可領?)好像是有紅利可以領」、「(問:你投資時,公司有無送你什麼東西?)化妝品、牙膏、水床」、「(問:是你自己另外花錢買,還是公司用送的?)因為我投資比較多,就用送的,有投資多少送多少產品」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92-194頁99年4月9日審判筆錄)。⑨證人江惠玲證稱:「(問:你投資公司的兩個方案,是誰找
你投資?)上線壬○○」、「(問:壬○○如何跟你講的?)她就說卯○○他們很老實,公司也成立蠻久」、「(問:你會去投資這個方案是因為壬○○的鼓吹,還是公司的說明會的說明讓你去投資的?)都有」、「(問:你是參加傳奇公司的合會還是七馬公司的合會?)我本來是全球專案的,結果沒辦法給我錢,才叫我轉入七馬公司,有參加傳奇公司的合會」、「(問:你有無跟傳奇公司用錢買過產品?)沒有」、「(問:公司有無說你可以找親朋好友來投資,且有獎金可拿?)有」、「(問:你有無從公司領回什麼樣的產品?)就是贈品,像牙膏、化妝品、水床」、「(問:公司送的還是另外花錢買?)送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01-205頁背面99年4月9日審判筆錄)。
⑩證人鄭貴華證稱:「(問:之前有投資傳奇公司?)有」、
「(問:你的投資款都交給誰?)交給會計張逸卉,有時交給羅意燕」、「(問:你有無領過紅利?)每個月都有領過紅利」、「(問:你投資的是什麼專案?)土地開發的」、「(問:紅利如何計算?)10萬元1個月領8千元」、「(問:你有向公司領過什麼產品?)水床、化妝品、牙膏、乳液」、「(問:是公司送的,還是另外花錢買?)公司送的」、「(問:公司有無說你們可以介紹其他的親朋好友來投資公司,有獎金可以拿?)有」、「(問:你有參加過公司的大陸考察團?)有的,到泉州」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07-208頁99年4月9日審判筆錄)。
⑪證人宙○○證稱:「(問:妳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有」、
「(問:為何會去投資?)朋友介紹我去」、「(問:是否有去參加說明會?)有」、「(問:投資款是如何交給公司?)我都拿現金支票直接交給會計張逸卉」、「(問:中間公司有沒有給妳紅利,或是分紅過?)公司說投資土地10萬元1個月3千元紅利,也會贈送土地,紅利的部分撥到存摺,匯到我的帳戶,沒有多少就沒有了」、「(問:妳參加投資的時候,公司有沒有送妳什麼產品或是贈品?妳領到哪些贈品?)有,產品都是送的,不是買的,因為我們投資這麼多錢,他產品又很貴,我們不可能用買的,我有領到水床、保養品、牙膏」、「(問:公司有無要求投資者還可以再介紹親朋好友來投資,並且會分給你們紅利?)他是有說」、「(問:妳說妳有參加互助會,妳參加的是傳奇公司還是七馬互助會?哪一年參加的是否還記得?)我參加傳奇公司,95年就開始了」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80-281頁背面99年4月16日審判筆錄)。
⑫證人C○○證稱:「(問:妳是95年1月參加傳奇公司的會
員是不是?)是」、「(問:妳是何時開始投資630專案的?妳95年加入的時候是先投資哪一個方案?)是630的」、「(問:妳參加的是傳奇公司的合會?後來改為七馬公司妳是否還有繼續參加?)我是參加傳奇公司的合會,後來改為七馬時,我想說已經沒錢了,所以就沒有繼續參加了」、「(問:誰介紹妳參加傳奇公司?)是1個叫 陳筠樺 的」、「(問:妳參加投資方案是受他人介紹還是說明會?)是因為陳筠樺的介紹我才去的」、「(問:妳之前在警局說630專案是投資30個單位60萬,全球的話是75萬、還有互助會。除了這3個方案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警察局所言是219萬是否正確?....)警局所言219萬是正確,詳細我忘記了」、「(問:妳的投資款都如何交給公司?)交給張逸卉,她是會計都交給她」、「(問:加入之後妳有沒有拿產品?)產品是送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86-288頁背面99年4月16日審判筆錄)。
⑬證人黃春鳳證稱:「(問:妳是何時加入傳奇公司?)我是
95年8、9月的時候加入的,我是去那邊教舞,然後參加互助會是95年10月開始投資」、「(問:後來是誰叫妳投資傳奇公司的?)是總裁他會叫我到辦公室,叫我投資」、「(問:是卯○○叫妳投資的?)是的,是卯○○叫我投資」、「(問:妳有投資的是互助會?)是,全部都是互助會」、「(問:妳在警察局說是150萬零4百元,後來簽的協議書是150萬9400元,哪1個才是妳正確投資金額?)應該協議書才是正確,是150萬9400元」、「(問:妳的投資款都是如何交給公司?)有時候會拿去公司交,大筆金額是用匯款的」、「(問:妳現金都是交給誰?)現金交給張逸卉」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89頁背面-290頁99年4月16日審判筆錄)。
⑭證人盧陳燕華證稱:「(問:當時為何會去參加傳奇公司投
資方案?)朋友介紹」、「(問:是誰介紹你參加傳奇公司的投資?)壬○○」、「(問:妳是否有去參加說明會?)有帶我去聽說明會」、「(問:妳總共投資了多少款項?妳在警察局說是壹佰零八萬,這個金額是否正確?)是的,我共投資壹佰零八萬」、「(問:投資的內容是什麼?)投資的內容是互助會」、「(問:妳的錢是怎麼繳給公司的?)錢大部分是我到公司直接繳給櫃台小姐,有的是用匯款的」、「(問:櫃檯是那位小姐?是否為張逸卉跟羅意燕這兩位?)對,她們兩位都有」、「(問:妳投資的時候公司是否有送妳什麼東西?是否有從公司拿過什麼東西?)有,我投資時公司有送保養品、化妝品」、「(問:是純送的還是要另外花錢買的?)是純送的」、「(問:公司有無跟你們這些投資人提到說,你們還可以去介紹其他的親朋好友來加入投資,會有什麼好處?是否會分紅?)我沒有介紹,但有聽到公司這麼講過,我沒有深入去瞭解」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53頁背面-254頁9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
⑮證人陳康娥證稱:「(問:是誰介紹妳參加傳奇公司的投資
?)我同學張鳳蘭」、「(問:妳為何會參加該公司的投資方案,是因受他人鼓吹還是因為說明會的影響?)說明會、總裁也會鼓吹」、「(問:妳是否有去參加說明會?是投資何種專案?)有,互助會」、「(問:投資款是如何繳給公司?)交給櫃台小姐」、「(問:交給哪一位小姐?)張逸卉、羅意燕都有」、「(問:是否有從公司拿到相關產品?是用送的還是買的?)有送牙膏,沒有另外花錢買產品」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57頁9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⑯證人曾清和稱證:「(問:你之前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是
的」、「(問:是誰介紹你去參加傳奇公司投資方案的?)朋友跟我說這邊有投資公司有高利,因為銀行利息很低,所以我們糊塗貪圖高利就參加說明會,然後就投資了」、「(問:錢是如何繳給公司的?是交給誰?)有時匯款,有時給現金給會計,會計張逸卉比較多,羅意燕比較少,因為張逸卉比較常在」、「(問:繳錢的時候是否要告訴會計是哪個方案的投資款?)其實繳到公司的現金大部分都是互助會的錢,其他比較大筆的金額都是用匯款的」、「(問:投資的時候公司是否有送你們產品?有無花錢買商品?是怎樣的贈品?)沒有,那些都是投資的贈品,牙膏、化粧品、水床之類的」、「(問:在說明會上有無聽到台上的人提到,介紹好友加入投資可分紅?)有這樣的說法」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60頁背面-262頁9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⑰證人申○○證稱:「(問:你們投資後,錢實際上有無拿回
來?)沒有,只有發紀念品牙膏之類的」、「(問:紀念品是送的還是買的?有無另外用錢買過?)紀念品是送的,沒有另外用錢買過產品」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67頁9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
⑱證人羅鳳和證稱:「(問:妳之前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為
何會去投資?)有,經由朋友介紹,卯○○說可以投資土地」、「(問:當時透過哪個朋友介紹?)曾清和」、「(問:妳當初投資土地是以何人名義去投資?)我以我先生莊建南的名義投資」、「(問:妳總共投資的款項?)土地的部分2百萬,另外有1個是會的部分20萬6600元」、「(問:妳的投資款都是如何交給公司?)我開了2張國泰世華銀行的支票交給卯○○」、「(問:妳投資的時候公司是否有送妳贈品或是公司有另外要求妳花錢購買公司的產品?)我投資時公司沒有要我花錢購買,但是有送我產品,水床2個、金麗素12箱,牙膏1箱」、「(問:卯○○是否有提過邀請其他人加入公司就可以分紅?)有」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6、17頁99年4月22日審判筆錄)。
⑲證人李惠蘭證稱:「(問:妳之前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為
何會去投資?)有,當時卯○○參加我們社團的活動,他剛好贊助社團費用,我去收費用時,剛好有我的朋友在裡面,我們聊完天當天就刷卡參加」、「(問:當天在公司的時候,是誰跟妳介紹投資內容邀請妳來投資的?)就是卯○○本人,因為那天我剛好是去找他收顧問費用,還有1個辰○○她是我們社團成員,她介紹我去的」、「(問:請提示警卷二第141頁,筆錄上妳有提到妳到傳奇公司之後卯○○還有負責人子○○,向妳介紹說他們在買賣土地,還有經營生物科技,在東南亞有置產有成立公司,在大陸有土地開發,台中也有森巴休閒會館,全國電子的老闆是他們親叔叔,邀請妳投資?)對,那天就是聊了很多,都是這一類的事」、「(問:那天跟妳提到這些投資內容時,除了卯○○在場,子○○是否也有?)我去公司子○○在,還有1個自稱代書的拿著一大堆土地買賣不動產類似法拍屋的那種資料給我看,意思說他們做這個買賣賺了很多錢」、「(問:子○○是跟妳介紹哪些內容?)子○○他是講合會,但是說完合會之後接著說獲利來源,獲利來源是指那個投資不動產標地的獲利來源,投資的那個叫法拍屋」、「(問:卯○○、子○○在介紹投資方案時,是否有說介紹親朋好友參加可分紅利?)我知道有這個方案,但我沒有介紹」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8-20頁99年4月22日審判筆錄)。
⑳證人黃興湘證稱:「(問:妳之前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
有」、「(問:黃興湘妳當時參加傳奇公司互助會誰介紹的?)因為有活動,我去參加,是 涂金城 介紹我去的」、「(問:妳說是以妳母親名義加入這個互助會的?)對」、「(問:妳母親叫什麼名字?)母親名叫 朱玄清 」、「(問:公司是否有要求你們找其他人加入,還能領取獎金跟分紅?)公司有說介紹親朋好友進來可分紅利,但我沒有介紹」、「(問:妳是否有拿貨?)我有拿貨」、「(問:妳那些貨是用買的還是送的?)送的,那個貨都是用送的」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4、25頁99年4月22日審判筆錄)。
㉑證人 周潔珠 證稱:「(問:妳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有」、
「(問:妳是否有去參加公司的說明會?)我有去參加說明會,才決定投資」、「(問:妳是用妳先生 陸雲華 名義投資?)對」、「(問:公司是否有要求你們找其他人加入,還能領取獎金跟分紅?)有」、「(問:妳實際上投資的金額是65萬元?)對,我實際投資金額是65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㈤第38頁背面、39頁9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㉒證人 劉碧珍 證稱:「(問:妳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有」、
「(問:警訊中稱因涂金城介紹參加說明會?)是」、「(問:公司有無要求投資者還可以再介紹親朋好友來投資,並且會分給你們紅利?)有,公司有提到介紹親朋加入可以分紅利,我沒有介紹」、「(問:妳投資630專案公司有產品給你?是送的還買的?)就是投資多少就拿多少產品」、「(問:投資產品後為何還領回20萬?)因為還有每個月的紅利」等語(見原審卷㈤第44-46頁9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
㉓證人賀大良證稱:「(問:你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有」、
「(問:是何人介紹你去投資?)是我的乾女兒地○○介紹的」、「(問:你是投資哪一種方案?)參加互助會」、「(問:你總共投資了多少錢?)前後共繳了17萬整」、「(問:投資款是如何交給公司?)我的錢都現金繳給櫃台張逸卉」、「(問:公司有無要求投資者還可以再介紹親朋好友來投資,並且會分給你們紅利?)公司有說可介紹人投資,但我沒有介紹」等語(見原審卷㈤第47頁背面9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
㉔證人 汪增 正證稱:「(問:你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有」、
「(問:為何去投資?)當初因酉○○他在那裡,電話通知我們去看,那我就去看」、「(問:你是否有去聽說明會?)有」、「(問:私底下酉○○有無跟你介紹投資的細節?)也有」、「(問:酉○○跟你介紹的是哪幾種投資方案?)他還有跟那個執行長 鍾天祿 他們說明說,介紹大陸泉州那邊有開發渡假村,說投資那裡將來報酬會很好」、「(問:卯○○是否也有?)卯○○也有」、「(問:公司有無要求投資者還可以再介紹親朋好友來投資,並且會分給你們紅利?)我有聽其他投資人說找其他人投資可分紅」、「(問:你投資傳奇公司的介紹人是何人?)是我太太先去,後來我才去,我是我太太的下線,一樣的」等語(見原審卷㈤第90-93頁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
㉕證人陳麗鈞證稱:「(問:妳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有」
、「(問:是何人介紹妳投資傳奇公司?)巳○○介紹我進去」、「(問:公司是否有要求妳們找其他人加入,還能領取獎金跟分紅?)有,公司有說可以介紹親友投資,賺紅利,我從來沒有介紹過」、「(問:妳是否有看過鍾天淥有介紹過公司的奈米產品?)我有拿過贈品,但是我沒有感覺說他們有在介紹產品,那個都是贈品」等語(見原審卷㈤第96-99頁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
㉖證人張妙如證稱:「(問:妳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有」
、「(問:是何人介紹妳投資傳奇公司?)是亥○○介紹我去參加姓名學的課」、「(問:妳投資前是否都有去參加公司的說明會?)有去聽過,聽一聽我自己去投資那個會」、「(問:酉○○他有上姓名學的課?)對,上姓名學的課空檔的時候會介紹全球專案內容」、「(問:酉○○他有利用上姓名學的空檔跟妳們介紹全球回饋專案內容?)對,有說明」、「(問:公司是否有要求妳們找其他人加入,還能領取獎金跟分紅?)這個訊息我知道」、「(問:妳是否還記得妳投資的內容?)就是那個互助會1會,後來有投資那個全球回饋專案」、「(問:全球回饋專案妳總共投資多少金額?)全球回饋專案它好像是1球1萬6千元,我投資3球3個單位」、「(問:互助會的部分?)互助會就是1會」、「(問:妳總共繳多少錢?)我的單子上是10萬7千9佰元」、「(問:妳是否有拿到傳奇公司的產品?)它那個全球專案有送6罐乳液」、「(問:這6罐乳液是送的還是買的)送的,我沒有付錢」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00-104頁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
㉗證人吳月美證稱:「(問:妳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有」
、「(問:是何人介紹妳投資傳奇公司?)壬○○介紹的」、「(問:妳投資前是否都有去參加公司的說明會?)我參加1次說明會」、「(問:卯○○是否有在上面介紹產品?)有」、「(問:他介紹哪一種投資內容?)他介紹互助會的內容」、「(問:妳剛才說傳奇公司在結束清算的時候,開了1張支票金額為10萬零5百元的票給妳,但是妳在警察局的時候是說後來協議的金額是10萬5千元、到期日期是97年7月31日、妳是否可以確定金額是10萬零5百元還是10萬5千元,提示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卷第1宗第74頁)?應該是10萬5千元才對」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06-107頁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
㉘證人 吳姈芬 證稱:「(問:妳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有」
、「(問:是何人介紹妳投資傳奇公司?)是張鳳蘭介紹的」、「(問:妳投資前是否都有去參加公司的說明會?)很少去,我只有去1、2次」、「(問:妳是不是投資1個單位1萬2000元那個方案?)對」、「(問:妳領傳奇公司的產品是用買的還是送的?)他說加入單位就可以領產品」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09-110頁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
㉙證人 林素甘證 稱:「朋友說她也有投資,然後我去學姓名學
的時候中間有穿插說傳奇公司的事情」、「我的朋友亥○○她問我是否有興趣想學姓名學,我就跟她去上課,上課之後我才加入」、「(問:是何人穿插跟妳說傳奇的事情?)就是那個張榮成(酉○○)在說姓名學的時候講的」、「他只有教姓名學時,說這裡有全球回饋案等」、「(問:公司是否有要求妳們找其他人加入,還能領取獎金跟分紅?)說明會是有講介紹人參加可以分紅,但我都沒有介紹」、「(被告卯○○問:妳當時去公司聽說明會,在說明會之前是否有先講產品例如牙膏、酵素?)就是有拿到那個乳液,你說1會送2瓶的那個乳液」、「(問:妳有無拿產品?)產品他說是贈送的,我們沒有付錢」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31-135頁99年5月7日審判筆錄)。
㉚證人 張湄淳 證稱:「(問:妳為何會去投資傳奇公司,是何
人介紹?)跟朋友去說要玩賓果之後,他們有那個說明會,有人上台去講那個說明會,說要跟會」、「(問:妳在警察局說妳朋友戴淑慎介紹妳去傳奇公司的是否正確?)對」、「(問:是何人邀妳投資?)卯○○也有講,其他忘記了」、「(問:(提示臺中市警卷第2卷第2宗第548頁,筆錄上妳說加入傳奇公司之後,除了卯○○之外,還有總經理酉○○,還有副總經理張金蘭,還有庚○○有跟妳介紹說他們公司有在買賣土地,可以投資可以賺錢是否正確?)對,說大陸也有投資」、「(問:張金蘭、庚○○、酉○○他們3個人是在何種情況下跟妳介紹產品?)在說明會上說的,沒介紹」、「(問:妳的意思是說在說明會上有聽過他們3個人說是否正確?)對」、「(問:公司是否有要求妳們找其他人加入,還能領取獎金跟分紅?)公司有說介紹親友參加可分紅,但我沒介紹過」、「(問:妳投資傳奇公司是否有拿到產品?)有,投資傳奇公司他就送1組乳液那個東西給我們」、「(問:妳是否有另外拿錢跟公司買產品?)我沒有拿錢去買」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36-142頁99年5月7日審判筆錄)。
⒌依上開證人及共同被告等人之陳述可知,傳奇公司並未販售
水床、牙膏、乳液等產品,該公司推出之產品係用以贈送參加說明會及出資參加投資入會之投資人;又傳奇公司所推出之「630專案」,係每1單位為1萬2千元至1萬6000元不等,每月可分紅630元,以每1單位投資款1萬6000元計算,其年投資報酬率為47.25%;該公司所推出之「合會」,每會1萬元,每月僅須繳交8200元,每月可固定獲取1800元之利息;該公司推出之土地開發案,每10萬元每月有紅利4000元、每100萬元紅利每月4萬元或每年50萬元,年投資報酬率為48%至50%;且被告卯○○、E○○、庚○○、酉○○、丙○○○等人確實分別在傳奇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各項投資方案,並宣稱1年後可獲利1倍以上,又鼓吹會員推薦他人入會可分得推薦獎金等收受投資名義招攬投資,而向如附表壹所示丁○○等及其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⒍至本案固有多名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訴遭被告卯○○等
人詐騙云云,惟被告卯○○等人以傳奇公司名義所為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係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等所收取被害人交付之款項或資金,均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此觀諸證人張妙如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妳當初加入傳奇是否在說明會之後,妳購買了3個單位,1萬6千元1個單位?)對」、「(問:妳加入3單位第1次領到金額是3千元是否正確?)對」、「(問:第2次領到2萬3千元是否正確?)對」等語(見原審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暨如附表壹所示被害人有領回全數投資款者(例如附表壹編號7、14、15、20所示)、有領回金額高於原來交付之投資款者(例如附表壹編號24、25所示)自明,則被告卯○○等人既有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之款項予他人,顯然被告卯○○等人取得如附表壹所示資金時,自難遽指其等無真正「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尚無從認定被告卯○○等人取得上開資金,自始即具有詐欺之犯意,被告卯○○之辯護人辯稱被告卯○○應僅構成詐欺罪,並無違反銀行法乙情,即非足採,附此敘明。
⒎被告卯○○、未○○、酉○○、E○○、庚○○、丙○○○
及共同被告子○○、張逸卉、羅意燕、玄○○等人就其等如何經營傳奇公司、如何參與傳奇公司各項業務以招攬投資、如何獲利,暨被告卯○○、未○○、E○○、庚○○、酉○○、丙○○○及共同被告子○○等人如何在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如何以無償招待投資者前往大陸地區勘察投資案、如何鼓吹會員推薦他人入會可分得推薦獎金等方式招攬投資等情,業據其等分別於警詢、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查中陳述綦詳,且互核相符,均得採為不利於被告卯○○等人之認定,分敘如下:
①被告卯○○於偵查中供稱:「(問:公司擔任何職?負責何
業務?)總裁,負責公司土地開發,土地在大陸泉州」、「(問:大陸土地開發總投資金額?)簽約是5億台幣」、「(問:你是否向會員宣傳公司獎金制度及投資特性?公司如何對投資會員履行獲利保證)公司本來就有在做」、「(問:貴公司如單純互助會,為何有推薦會員領獎金?)本來就有」、「(問:投資八大傳奇產業資金何來?共多少?)我們是傳銷來的,共需要1億多」、「(問:以七馬公司與傳奇公司及八大傳奇產業及互助會名義共募得多少資金?用於何處?)七馬公司3、4百萬,傳奇公司約1億左右,傳奇公司之前做傳銷由94年8月起公司要結束,所以就每月固定退還給辰○○等人投資款,共1億多,損失部分只有公司開銷」等語(見96偵18213卷㈠第10頁、卷㈢第10頁);且於96年7月25日警詢中供稱:「(問:公司有無請公司成員及會員至大陸參觀開發案?於何時前往?共幾次?由何人帶隊?當時該地景觀為何?)有,共去3次。第1次去是帶71個會員過去,但正確時間我忘記了。第2次於95年元月6日到泉州的工地。第3次是95年12月10日左右前往大陸泉州開工破土。
每次都是我帶隊。當時只有1間實品屋兼辦事處」、「(問:大陸投資開發案目前狀況為何?有無繼續投資?)到目前為止還是只有那間實品屋兼辦事處,自開工後就沒再動工了」等語(見警卷㈠第80-94頁)。由被告卯○○上揭供述可知,其為傳奇公司總裁,並自稱傳奇公司在大陸從事「八大傳奇產業」,所需資金5億元來自傳奇公司會員之「互助會」及傳銷,其以傳奇公司、七馬公司募得1億餘元資金,復自承傳奇公司以發放推薦獎金方式,鼓吹會員推薦他人加入「互助會」,又先後3次帶領會員前往大陸地區參觀開發案。
②被告未○○於警詢中供稱:「(問:你在『傳奇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負責何項業務?薪資多少?)答:我是公司總務,負責銀行兌匯利息及紅利給會員、採買伙食給員工及會員食用,月薪4萬元」、「(問:你負責何業務?)我負責去銀行匯會員紅利,負責買菜煮飯、現燈管等工作」、「(問:各員工職掌為何?)董事長子○○、總裁卯○○、酉○○是總經理,執行長卓立就是庭上庚○○,我是總務」、「(問:有無去過大陸?目的?與何人同行?)去泉州觀光1次,同行有子○○、卯○○及會員」、「(問:為何公司要招待你們去?)公司工作辛苦出去走一走」、「(問:會員為何去?)回饋」、「(問:去那些景點?)泉州水庫」、「(問:公司有無請公司成員及會員至大陸參觀開發案,於何時前往?共幾次?由何人帶隊?當時該地景觀為何?)有,泉州開發案共去2次,都是由總裁卯○○帶隊過去的,第1次的時候我有參加,第1次是94年間,當時大陸泉州實況只有兩座水庫。第2次我沒去」等語(見警卷㈡第4頁、96偵18213卷㈡第2頁)。由被告未○○上揭供述可知,其受僱於被告卯○○,擔任傳奇公司總務乙職,負責將傳奇公司發放之紅利匯款給投資人,且曾於94年間與被告卯○○等人偕同投資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又上揭證人即被害人戌○○、張梓祥、陳柔蓁、江惠玲等人亦均證稱被告未○○係傳奇公司財務經理(或稱財務長)、及共同被告酉○○亦供稱「(問:未○○掌管傳奇公司何財務?)會計在每天晚上9時許下班,將當日所收會費現金交未○○」等語、證人即被害人張珮虹證述其亦曾於94年12月間與其他投資人約50人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土地開發案等語;且觀諸被告未○○於本院前審審理中提出之臺胞證影本觀之,確有簽注日期為94年12月27日之壹次入出境大陸地區紀錄,有該臺胞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上訴卷㈢第65頁),足認被告未○○係於94年12月27日前往大陸地區之前即加入傳奇公司,雖其亦擔任傳奇公司總務、廚房事務,惟被告未○○既經手發放傳奇公司紅利、匯款給投資人等事宜,其對被告卯○○所主導之上揭傳奇公司相關業務自無不知之理,被告未○○所辯伊進去傳奇公司只有幾個月時間,伊擔任管理倉庫和廚工的工作,開會和說明會伊也不曾參加,伊不知道傳奇公司的業務是什麼云云,顯為飾卸之詞,洵非足採。
③被告酉○○於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曾任職傳奇公司?
)是。1年多,由94年12月起到96年2月離職。剛開始是擔任顧問,之後卯○○說要成立傳奇基金會請我擔任秘書長,之後基金會不作了,就做互助會,我擔任總經理」、「(問:是否與卯○○等人帶團去大陸?目的?)是卯○○帶我們大家去,1次去桂林1次去泉州,去桂林目的是看兩岸加盟中法案。去泉州看土地開發」、「(問:傳奇公司每週是否舉辦說明會?地點?內容?)有。在公司,每週3次都是卯○○上去講,我們講他不滿意,說產品、制度」、「(問:任職期間是否出席說明會?出席幾次?)每次都會出席」等語;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提示警卷傳奇公司彩色文宣,傳奇公司文宣,是否為說明會現場發送吸引入會的文宣資料?)是」、「(問:你是否出現在該彩色文宣內?)是。去大陸及苗栗大窩山莊」、「(問:『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以何種方式藉上述各項名義招募會員?)卯○○是以召開說明會方式由他自己上台說明推銷各項投資方案,我們曾上去臺上說明卯○○都不滿意,說明會結束前卯○○就會詢問有沒有會員要加入投資方案,幾乎每次都是由周瑾瑤第1個舉手表態要加入投資方案,他們就是以這種方式誘使會員紛紛加入投資方案及互助會」、「(問:是否在會中強調獲利,要拉會員,要會員拉人入會分享獎金?)是」、「(問:拉人入會獎金方式?)制度都是卯○○寫,介紹1人獎金由該人入會費20%起跳」、「(問:是否告知已入會會員拉越多人入會層級愈高?)是。層級愈高,領組織獎金愈多,獎金比例較高」、「(問:互助會錢交何人?)會計張逸卉收」、「(問:未○○掌管傳奇公司何財務?)會計在每天晚上9時許下班,將當日所收會費現金交未○○」、「(問:卓立何人?)公司執行長庚○○,但不知道是否改名,是後期才去的」等語(見警卷㈡第1頁及96偵18213卷㈠第272頁)。由被告酉○○上揭陳述可知,其受僱於被告卯○○,擔任傳奇公司總經理乙職,與被告卯○○共同在傳奇公司內不定期舉行之說明會中,對不特定人聲稱在大陸地區有「八大傳奇產業」鼓吹與會者投資,並以互助會之名招募資金,說明會中並以獎金鼓吹會員推薦他人投資入會,介紹越多人入會投資,組織獎金越多,分配比例也越高;更曾與被告卯○○等人偕同投資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其等自稱之「八大傳奇產業」土地開發案,而被告未○○為公司財務長,每日公司所收之會費均交予被告未○○,被告庚○○則為公司執行長。足認被告酉○○所為,與被告卯○○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辯稱伊僅掛名擔任傳奇公司總經理乙職,依卯○○指示,於投資說明會中負責講解「合會投資方案」,並未經手傳奇公司任何財物,亦無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云云,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④被告E○○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在傳奇公司任職
情形?)94年9月到95年5月初任職,1個月45000元薪資,掛名執行長,實際上如發言人」、「(問:你在『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負責何項業務?薪資多少?)我是公司執行長,擔任公司活動或說明會主講人,月薪4萬5千元」、「(問:有無聽過傳奇公司八大產業?)有聽過,是卯○○說的」、「(問:公司有無對投資人舉行投資說明會?時間、地點、內容?主持人?有幾次?)有對投資人舉行投資說明會或餐會。地點大多在公司8樓,也有在其他地方,傳銷的時候1週舉辦1~2次說明會,都在介紹土地投資、互助會、產品及獎金制度」、「(問:會員如何來?)人拉人進公司」、「(問:你是否主持說明會?目的?)有。目的是為招募會員」、「(問:是否現場鼓吹大家入會?)有」、「(問:如何入會?分紅?)好像12000元,每月領回630元」、「(問:公司有無在大陸泉州686甲開發案,要蓋5000棟的別墅、經營奈米能量專利技術原料輸出、兩岸羽芝美容養生會館加盟事業、中法合作廣西威銘軒美容加盟事業、福建泉州3000坪GMP國家級保健飲料廠、廣西桂林岩洞觀光開發、國際儲蓄理財投資事業部及兩岸合法股票及房地產交易經濟事業等?投資金額?)這是卯○○講的,實際有無投資我不是很清楚。投資金額多少我不清楚」、「(問:你是否主持說明會?目的?)有。目的是為招募會員」、「(問:你在說明會上主持內容為何?)奈米技術產品」、「(問:講奈米技術產品目的?)產品宣導」、「(問:你本身有無賣過傳奇公司奈米產品?)加入會員時,會員將產品拿回去」、「(問:傳奇公司有何成員?)卯○○、子○○、酉○○、未○○是負責總務」等語(見警卷㈡第162頁及96偵18213卷㈡第271頁)。由被告E○○上揭陳述可知,其自94年8月中旬起至95年5月間,以月薪4萬5千元受僱於被告卯○○擔任傳奇公司執行長,且知悉傳奇公司係以「八大傳奇產業」名義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並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勵推薦他人投資;而其於說明會中雖有解說奈米商品,然奈米商品係由加入傳奇公司會員者拿回,其並未銷售過奈米商品,其亦知悉傳奇公司說明會之目的在鼓吹與會者投資入會,每單位為1萬2千元,每月紅利630元,卻仍在說明會上產品宣導鼓吹投資,足認被告E○○所為,與被告卯○○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辯稱伊雖為執行長,但非傳奇公司核心人員,對於傳奇公司內之實際運作模式並不瞭解,並無犯罪之故意,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云云,洵屬事後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⑤被告庚○○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是否任職傳奇公
司?任職期間?傳奇公司有那些員工?)有。由95年8月16日至96年3月底,在場被告都是公司員工」、「(問:傳奇公司職稱?)執行長」、「(問:你在『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負責何項業務?薪資多少?)我是公司執行長,擔任內部員工管理(服務態度、服裝儀容)及公司活動或說明會(但比較少)主持人,月薪4萬元」、「(問:有無參加過傳奇公司說明會?)是。我是主持人」、「(問:參加或主持幾次說明會?)公司每週舉行1、2」、「(問:傳奇公司說明會說何事?)總裁說互助會的事,我參加過7、8次」、「(問:是否介紹完卯○○就來開說明會?)介紹卯○○並做結尾,謝謝大家參加」、「(問:是否曾要求會員投資公司投資案?)沒有。都是總裁跟會員說」、「(問:各員工職掌為何?)我以為董事長是卯○○,因為都是他在發配工作、酉○○是總經理」、「(問:財務何人負責?)有時會計,有時請款跟未○○請款」、「(問:『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或該公司內相關人員有誰?成員間的關係為何?薪資為何?)公司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我認為是卯○○,另外總裁是卯○○,負責公司全般業務及公司說明會講解工作。總經理是酉○○,他負責合會的獎金發放及說明會講解工作,月薪多少不清楚。副總經理張金蘭,他負責公司內部的管理,有時負責說明會的主持工作。財務未○○,負責所有金錢的管理。歷任會計有 小燕 (羅意燕)、張逸卉、現任梁美玲,都是老闆負責交代任務」、「(問:公司有無請公司成員及會員至大陸參觀開發案,於何時前往?共幾次?由何人帶隊?當時該地景觀為何?)有,去年12月,有招待公司的員工及會員去泉州,我只去這1次,總裁卯○○帶隊,有1個實品屋,其他都沒有」、「(問:為何去大陸泉州?)我們員工是招待旅遊,帶會員去參觀標的物」、「(問:投資何標的物?)度假山莊」、「(問:何人說要蓋5000戶別墅?)卯○○說的」等語(見警卷㈡第7頁及96偵18213卷㈡第2-4頁)。由被告庚○○上揭陳述可知,其於95年8月16日至96年3月底受僱於被告卯○○,任職期間曾擔任傳奇公司執行長乙職,負責主持傳奇公司不定期舉行之說明會,由公司總裁即被告卯○○在會中以宣傳在大陸地區之「八大傳奇產業」及互助會,鼓吹與會者投資,而被告未○○負責傳奇公司財務;其曾與被告卯○○等人偕同投資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參觀開發案。且上揭證人即被害人戌○○、張梓祥、許靖華、陳柔蓁、江惠玲、鄭貴華、申○○等人亦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庚○○係傳奇公司執行長,有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等語在卷,業如上述,則被告庚○○於任職期間既負責主持傳奇公司不定期舉行之說明會,其對被告卯○○在說明會中如何對與會者推銷互助會及在大陸地區之「八大傳奇產業」鼓吹與會者投資等情,豈有不知之理,其竟仍參與其事,足認被告庚○○所為,與被告卯○○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被告庚○○雖於95年12月份調往森巴會館,然據被告卯○○、未○○、丙○○○及共同被告子○○、張逸卉警詢中供陳:該森巴會館係由被告卯○○及子○○以每月55萬元承租,用供傳奇公司會員使用,用來營利等語;證人甲○○並供證:卯○○開設之傳奇公司及榴樣資產管理公司等公司之人員及會員等人,全部都在森巴會館作業等語;證人即被害人戌○○、陳柔蓁、玄○○、 江蕙玲 、鄭貴華、黃有火、蔡美羚警詢中供證:公司每週都有辦說明會,地點在公司8樓及森巴會館3樓,內容騙大家說大陸有投資土地開發,獲利可觀,叫大家拉親友進來投資等語(見警卷㈠第83、99、107頁,中分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卷~1第15頁、31頁背面、37頁背面、54頁,警卷㈡第41、76、86、92、116、122、153頁),足見該森巴會館係被告卯○○等人以傳奇公司名義招攬會員參與投資之作業場所,該會館業務應仍屬傳奇公司吸金業務範圍之內,且稽諸被告庚○○於95年12月調往森巴會館之後,於96年1月始加入會員之證人陳柔蓁仍證稱被告庚○○係公司執行長,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等語(參警卷㈡第72-81頁),亦徵被告庚○○調往森巴會館後,仍就上揭傳奇公司吸金行為有所參與之事實明確,是其辯稱伊未參與傳奇公司之核心決策,多數被害人對伊根本不認識,伊僅在傳奇公司任職不到2個月即調往傳奇公司投資的傳統事業森巴SPA檢負責管理三溫暖、游泳班云云,即非可採。至其另辯以伊有幫助自救會成員成立自救會及報案云云,縱令屬實,仍無從卸免其共同正犯之責。
⑥被告丙○○○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是否任職傳奇
公司?任職時間?傳奇公司有那些員工?)有。擔任人事副總,由95年8月份至96年4月底,在場被告都是公司員工」、「(問:你負責何業務?)我沒做業務,我是管員工出勤及接待會員」、「(問:各員工職掌為何?)子○○是負責人、總裁卯○○、酉○○是總經理,執行長卓立就是庭上庚○○」、「(問:『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以何種方式藉上述各項名義招募會員?)卯○○是以召開說明會方式由他自己上台說明推銷各項投資方案,我們曾上去臺上說明卯○○都不滿意,說明會結束前卯○○就會詢問有沒有會員要加入投資方案,幾乎每次都是由周瑾瑤第1個舉手表態要加入投資方案,他們就是以這種方式誘使會員紛紛加入投資方案及互助會。再藉由會員邀約朋友加入方式,並於每次說明會結束後將有參加投資方案的會員帶到卯○○辦公室進一步遊說」、「(問:說明會說八大產業為何?)卯○○要我們這樣介紹,讓會員知道公司有這些產業」、「(問:你是否曾帶領公司成員及會員前往大陸泉州參觀貴公司所開發之土地或其他投資案?共幾次?時間為何?)我於95年12月份有去過1趟,但不是由我帶隊,是卯○○帶隊的」、「(問:有無去過大陸泉州?目的?)有。卯○○說別墅區動土儀式」等語(警卷㈡第14頁及96偵18213卷㈡第6頁)。由被告丙○○○上揭陳述可知,其受僱於被告卯○○,擔任傳奇公司人事副總經理乙職,被告子○○、卯○○、酉○○、庚○○分別為公司負責人、總裁、總經理及執行長;而傳奇公司之業務內容及說明會目的均為招募投資互助會,其與被告卯○○在說明會中對與會者推銷互助會及在大陸地區之「八大傳奇產業」,鼓吹與會者投資;其曾與被告卯○○等人偕同投資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參觀開發案,足認被告丙○○○燕所為,與被告卯○○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辯稱伊工作職掌,與傳奇公司推出之630專案、合會等各項商品並無直接關聯,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云云,亦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又被告丙○○○雖另辯以其於95年12月已調往森巴會館云云,惟據被告卯○○、未○○、丙○○○及共同被告子○○警詢中供陳:該會館係由被告卯○○及子○○以每月55萬元承租,用供傳奇公司會員使用,係用來營利等語,證人甲○○供證卯○○開設之傳奇公司及榴樣資產管理公司等公司之人員及會員等,全部都在森巴會館作業等語,證人即被害人戌○○、陳柔蓁、玄○○、江蕙玲、鄭貴華、黃有火、蔡美羚警詢中供證:公司每週都有辦說明會,地點在公司8樓及森巴會館3樓,內容騙大家說大陸有投資土地開發,獲利可觀,叫大家拉親友進來投資等語(見警卷㈠第83、99頁,中分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卷~1第15頁、31頁背面、37頁背面、54頁,警卷㈡第41、76、86、92、116、122、153頁),足見該會館仍屬被告卯○○等人以傳奇公司名義招攬會員參與投資之作業場所,該會館業務應仍屬傳奇公司吸金業務範圍之內,且稽諸被告丙○○○於95年12月調往森巴會館之後,於96年1月及2、3月始分別加入會員之證人陳柔蓁及黃○○、陳建多仍分別證稱:被告丙○○○係公司副總經理,有主持公司投資說明會、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等語(警卷㈡第72-81、中分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2-1第226、227、230、231、248-251頁), 俱徵 被告朱張金調往森巴會館任職後,仍就傳奇公司上揭吸金行為有所參與之事實明確,則其調往森巴會館乙節即非能執作其有利之認定。
⑦共同被告子○○於偵查中供稱:「(問:傳奇科技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何人?)子○○」、「(問:在公司擔任何職?負責何務?)我是負責人,負責公司幹部開會」、「(問:為何要做1億5千多萬元的存款額證明書?)因為泉州的官員要瞭解我們公司的財力背景....因為我是負責人,所以後來向就向合庫申請1張餘額1、2百萬而已的餘額證明」、「(問:傳奇公司的文宣每加入1萬元可以得到1千8百元的利息,這是誰擬具的文宣?)是我聘任的執行長E○○所擬具」、「(問:有無經過你的同意?)當時有幹部會議來共同做出這個決定」、「(問:何人參與幹部會議做出這個發放利息的決定?)我、卯○○、酉○○於94年底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8樓之1的傳奇公司會議室共同決定,當時張金蘭尚未到公司,但張金蘭後來擔任講師工作」、「丁○○是投資我們傳奇公司」、「(提示被害人初步清查結果、問:扣案電腦資料調閱被害人名冊,初步清查江惠玲、丁○○等101位被害人就因為傳奇公司說明會投資資金近9453萬元,錢的下落何在?)投資用,及每月會員領的」、「(問:提示文化城規劃書,傳奇公司是否投資該八大事業?)儲蓄理財部分我不懂,其他都有」、「(問:大陸泉州686甲開發土地資金何來?)資金是傳奇公司資金,是公司會員的入會款投資款」、「(問:你們怎麼讓會員覺得傳奇公司有前途而投資?)因為我們傳奇公司主要作土地投資,後來我們傳奇公司在93年改以販賣牙膏、能量水床等10多種商品為多層次公司,並向公平會報備,這期間並沒有遭罰鍰」、「(問:何時開始做大陸不動產投資的說明,吸引投資?)從95年初以合會型態來吸引投資」、「(問:警方在現場所查獲的奈米能量水床3個是否有申請專利?)有申請但沒下來,但是包裝箱在核准之前就事先印製好」、「(問:尚未核准就可以先印製在產品上取信會員?)是我們公司疏忽」、「(問:規劃書上高爾夫球場及兒童樂園委由何設計師設計?)目前都還沒動,只是圖形而已」、「(問:為何公司為用1個合會契約,而不用股份?)因為臺中地區已有20、30多家公司用合會來收取資金,並且吸收到很多資金,所以就模仿他們,於幹部會議中決定」、「(問:你們是否向會員或投資者宣傳公司獎金制度?會員獎金來源?及計算標準為何?)合會有獎金,會員有找人加入合會就有獎金」、「(提示調查站卷第75頁以下,問:75、76頁都是94年底幹部會議擬定的嗎?)是,有擬定互助聯誼會單會獲利一覽表,為同一批人擬定的,目的是為了招攬會員,但這種不一定有效果;第79頁的獎金制度上下層樹枝圖,就是決定業務獎金發放的根據」、「(問:最下層會員怎麼招攬?)會員會找會員,另外我們會辦理業務說明會,由會員找新會員來參與」等語(見96偵210卷第8頁、96偵18213卷㈠第15頁、卷㈢第10頁)。由共同被告子○○上揭供述可知,其為傳奇公司負責人,與被告卯○○、酉○○、E○○共同擬具每會1萬元每月固定利息1800元之投資文宣及獎金制度、業務獎金發放標準表,以合會之名吸引如附表壹所示被害人投資傳奇公司而收受資金;且傳奇公司以所謂「八大傳奇產業」吸引不特定人投資,所需資金均來自會員之入會款及投資款,並無實際販售貨物之行為,而係以發放推薦獎金、組織獎金方式,鼓吹會員推薦他人投資,其等向投資人募集之投資款係供投資及每月會員領取之用。
⑧共同被告張逸卉於偵訊中供稱:「(問:是否任職傳奇公司
?職務?期間?)有,95年2月到96年6月間任職,剛開始是櫃臺出納後來變成行政公關」、「(問:公司產品銷售點在何處?或批給何人?)都沒對外銷售是贈送給合會的會員」、「(問:傳奇公司有無實際生產產品及販賣?)每次都有產品進來公司,產品都沒賣都是入會贈送。我在職時以做互助會,都是入會送產品領利息,推薦別人入會領獎金」、「(問:會員入會方式?領取紅利方式?)入會是以現金繳納會費,合會每會1萬元,加入合會每月有1800元利息」、「(問:會員的會款繳給何人?)前半年會款繳給卯○○,後來交給未○○,未○○是擔任公司財務經理及總務是卯○○姊夫」、「(問:經手多少會款?)應該有上千萬」、「(問:傳奇公司有何人?)卯○○是總裁、子○○是負責人、未○○是財務部財務長負責跑銀行、張榮成合會總經理、周璟瑤是會員,她幾乎都會參加說明會、庚○○是執行長、 傅裕榮 是全球回饋專案負責人,E○○是我剛近公司時的執行長、張金蘭是後期副總」、「(問:說明會內容目的?)總裁說明產業背景及會員獲利方式」、「(問:可否現場入會?)我有見過,當場寫入會單,可能當日繳款也可能次日交款」、「(問:說明會是否闡述獲利方式鼓吹在場人當場入會?)會,講台上會說,已入會會員也會拉人入會,因為有推薦獎金」、「(問:說明會上現場收的會員的錢或刷卡金交何人?)當晚交給卯○○或未○○」、「(問:推薦獎金如何計算?)是總經理酉○○以電腦計算」、「(問:有無見過獎金發放?)是行政人員發放,當時我也是其中1員,可以用現場領取,也可匯款入帳」「(問:你經手發放多少獎金?)約300萬」、「(問:獎金發放標準有無等級?)有,他有分職稱階級,職稱階級是以會數量及召集線」、「(問:所以上線可以分取下線獎金差額?)是」、「(問:傳奇公司每月幾號發紅利?)每月16日,電腦計算,程式是傅裕榮設計,未○○或子○○會去銀行匯出紅利」、「(問:傳奇公司開說明會用意?)說明公司背景招攬投資」等語(見96偵18213卷㈠第20頁、卷㈣第19頁)。由共同被告張逸卉上揭陳述可知,其自95年2月起至96年6月止,分別擔任傳奇公司櫃臺及行政公關,而共同被告子○○為傳奇公司負責人、被告卯○○為總裁、被告未○○為財務長、被告酉○○為合會總經理、被告庚○○為執行長、被告E○○為前執行長、被告丙○○○為副總,傳奇公司無實際販售貨物之行為,所有的產品都只是拿來贈送給合會會員;且傳奇公司的合會每會1萬元,每月可獲1800元的利息;其所經手之合會款前後有上千萬元,均交給被告卯○○及未○○;又傳奇公司舉辦說明會之目的在於招攬會員投資,被告卯○○在說明會中說明公司產業背景及會員獲利方式,吸引與會者入會及鼓吹會員再拉人入會,曾有與會者當場填單、繳款入會,投資說明會現場所收之投資款當晚即均交由被告卯○○、未○○;合會總經理即被告酉○○依會員推薦入會之人數、上下線、金額所定之職稱、階級計算各項獎金,再由被告酉○○在說明會現場或以匯款方式發放,其經手之獎金達300萬元。
⑨共同被告羅意燕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你在『傳奇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負責何項業務?薪資多少?)我在公司擔任簡易會計工作,月薪2萬5千元」、「(問:在傳奇公司擔任何職?)去年7月到今年2月任會計」、「(問:說明會都是誰主持?)大部分都是卯○○主持,張榮成偶而也會串場主持,庚○○也是串場主持人,到晚上小姐會將款項交給未○○,張金蘭是較後期才進來,也會主持說明會,周璟瑤就我們認知她是我們會員」、「(問:傳奇公司有何人?)卯○○是總裁、子○○是負責人、未○○是財務部財務長負責跑銀行、張榮成合會負責人、周璟瑤會員,她幾乎都會參加說明會、庚○○是執行長」、「(問:『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或該公司內相關人員有誰?成員間的關係為何?)公司負責人是子○○、總裁卯○○負責全盤性決策、總經理是酉○○,他負責合會的說明會講解工作及行政業務,月薪4萬元;副總經理張金蘭,月薪3萬5千元,他負責公司的業務推廣及開會的串場主持人,未○○是總裁的姊夫,他是財務長,歷任會計有張逸卉、現任梁美玲」、「(問:卯○○、子○○、未○○、庚○○、張金蘭、張榮成、周璟瑤在說明會上是否會鼓吹大家入會?)多少有」、「(問:他們在說明會上如何鼓吹在場人入會?)說在大陸有設置土地,總裁卯○○在大陸有投資房地產」、「(問: 仲介 他人入會獎金如何計算?)我不會算,都是張榮成計算,每月16日發獎金」、「(問:傳奇公司每月幾號發紅利?)每月16日,都是張榮成在算紅利,未○○去銀行匯出紅利」、「(問:在說明會上是否當場收入會費?)有。收現金」、「(問:說明會是否可刷卡?)有」、「(問:說明會上現場收的會員的錢或刷卡金交何人?)當晚交給卯○○或未○○」、「(問:傳奇公司開說明會用意?)招攬會員投資」等語(見警卷㈡第31頁及96偵18213卷㈡第216頁、卷㈣第19頁)。由共同被告羅意燕上揭陳述可知,其自95年7月至96年2月,受僱於被告卯○○,擔任傳奇公司會計乙職,共同被告子○○為傳奇公司負責人、被告卯○○為傳奇公司總裁、被告酉○○為傳奇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合會及說明會之講解工作及行政業務、被告丙○○○為傳奇公司副總理,負責業務推廣及說明會串場主持人、被告未○○為傳奇公司財務長;而被告卯○○在說明會中對與會者推銷互助會及在大陸地區之「八大傳奇產業」,鼓吹與會者投資,並由總經理即被告酉○○核計後,於每月16日發放紅利予會員。
⒏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見)。本案傳奇公司並非金融機構,其所營事業登記項目亦無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且傳奇公司所為多層次傳銷並未販售產品,而係招攬會員加入並介紹他人加入以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被告卯○○擔任傳奇公司之「總裁」,主導經營傳奇公司全部業務,共同被告子○○擔任公司董事長,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未○○、酉○○、庚○○、丙○○○、E○○等人則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自其等在傳奇公司任職時起,擔任如附表所示之職務、參加說明會及招攬會員,已見前述,其等對傳奇公司所營事業登記項目、各項推出運作之投資內容,均無不知之理,其等仍各自依自己擔任之職務而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招攬會員加入並介紹他人加入以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暨吸收資金等犯罪目的,其等就各自在傳奇公司任職之時起,彼此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堪認定。
⒐再觀諸傳奇公司、七馬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傳奇公司營利事
業登記證(見警卷㈠第1、2頁、96他2332卷第60頁),可知共同被告子○○擔任傳奇公司、七馬公司負責人,傳奇公司之登記資本額僅1100萬元、營業項目均不包括銀行業務;又依扣案傳奇公司「全球自動循環回饋專案」文宣內容(見警卷㈠第30-43頁)、扣案電腦內「業續獎金試算」檔案翻拍照片(見警卷㈠第123頁),可知該文宣及檔案明確載明投資者紅利回饋方式及以推薦人數、件數計算為基礎,計算推薦獎金之方式、領取方式,且以推薦人數、件數為基礎,設立金、銀、銅、鐵級董事、專員、主任、襄理、總經理、處經理、協理、總監、副總等職稱晉升制度及因而領取不比例獎金之計算比例,吸引被害人不斷邀集他人再投資傳奇公司,亦證傳奇公司確以投資分紅為名,吸引投資,更以發放獎金方式吸引已投資之被害人再邀他人投資;再依扣案之七馬公司、傳奇公司發予各投資人之互助聯誼會獲利一覽表、計算表及被告酉○○以傳奇公司名義發佈之參加合會贈品表等文宣內容(見警卷㈠第44-56頁),可知傳奇公司「合會」係保證每會1萬元,固定標金1800元之獲利,且入會之初,可依參加之會數領取不同價值之贈品,即參加會數越多、獲利越多,又對會員宣稱「得標後獲利了結,免繳死會」(見警卷㈠第55頁互助聯誼會說明單備註欄所載);另依傳奇公司「駿騰大中華文化城規劃」及「傳奇八大產業」文宣內容(見警卷㈠第59-79頁),益徵被告卯○○、共同被告子○○所經營之傳奇公司確實自製文宣記載「傳奇八大產業」,以對外宣稱傳奇公司將投資大陸泉州有686甲開發案蓋5000棟別墅、奈米能量專利技術原料輸出、兩岸羽芝美容養生會館加盟事業、中法合作廣西路威銘軒美容加盟事業、福建泉州3000坪GMP國家級保健飲料場、廣西桂林岩洞觀光開發、國際儲蓄理財投資事業部及兩岸合法股票及房地產交易等經濟事業,預計獲利約3000億元等等各項投資名目,以招攬如附表所示丁○○等及其他不特定人投資而吸收資金。此外,加入傳奇公司成為會員者所繳交之資金及應發放予傳奇公司各該會員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等,均透過傳奇公司名義所設立之合作金庫中權分行帳戶收取、支付。足認被告卯○○、酉○○、未○○、庚○○、丙○○○、E○○及共同被告子○○、張逸卉、羅意燕、玄○○等人確以傳奇公司名義推出「八大傳奇產業」而招攬如附表所示丁○○等及其他不特定人投資而吸收資金。
⒑至被告卯○○等人有以榴樣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
利陞生物科技公司等名義招攬會員參與投資,又共同被告張逸卉、周瑾瑤2人均曾出名擔任七馬公司之負責人,共同被告周瑾瑤亦曾為七馬合會之總會首等節,經質之被告卯○○供稱:上開公司雖有辦理公司登記,但均係依附在傳奇公司,並無對外之實際經營行為等語,且證人即七馬公司之總經理甲○○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七馬公司實際上並未經營任何業務,七馬公司名下之合會亦係由傳奇公司合會會員轉入,七馬公司名下之合會,原來係屬傳奇公司所招攬等語,足認被告卯○○等人以榴樣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利陞生物科技公司名義所招攬會員參與投資之行為暨成立在七馬公司名下之合會,均同屬被告卯○○等人以傳奇公司名義所招攬會員參與投資之行為,附此敘明。
㈡茲究明傳奇公司上揭營運方式違反修正前(下同)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如下:
⒈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
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營利事業媒介佣金之權利,此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由此可知,多層次傳銷須具有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員工、組織係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招募員工之方式(即平行擴散性)、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間有因果關係等要素。本件傳奇公司實際上並無銷售商品之事實,純係以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即可領推薦獎金、組織獎金、紅利回饋;又傳奇公司確實訂有會員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及排列下線組織之方式作為計算額外能獲得之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及領袖分紅等制度等事實,已詳見上述,並有傳奇公司發放予會員之文宣、及傳奇公司之獎金制度等文件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可知傳奇公司係以會員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為其主要招募會員之方式,顯然具有所謂之平行擴散性,又介紹新會員入會與取得該公司所制定各該獎金、紅利間復具有因果關係,足認傳奇公司上開運作模式,確係從事多層次傳銷。
⒉次按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此規定意涵,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2號解釋理由書加以詳述,即:
「多層次傳銷,如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其計畫或組織,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乃屬不正當之多層次傳銷,蓋此種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成幾何倍數之增加,終至後參加人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81年3月23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研釋字第008號解釋,就公平交易法第23條『主要』及『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案,其研析意見:『《主要》:㈠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國法院解釋《主要》為《顯著地》,並曾以50%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屆時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一合理認定。㈡多數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合理市價》:㈠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欲認定是否係《合理市價》時,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應係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㈡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因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認定《合理市價》較為困難,不過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其有關『主要』部分之研析意見,與舊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惟有關市場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部分之研析意見,與上開條項規定之意旨則有未符,併此指明。」是以判斷多層次傳銷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而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自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⒊本案被告卯○○、酉○○、未○○、庚○○、丙○○○、E
○○及共同被告子○○、羅意燕、張逸卉、周瑾瑤、玄○○、辰○○、午○○、壬○○、黃羽慈、亥○○、王浼栗、張博鑫、癸○○○、巳○○、宇○○、寅○○等人上開所為,其等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加入傳奇公司成為會員、或自己加入傳奇公司成為會員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消費回饋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傳奇公司純粹藉由各該會員所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所購買單位數及所排列下線組織整體單位數,作為發放各該會員所能獲得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及領袖分紅之計算依據,換言之,傳奇公司之會員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且傳奇公司並未銷售其推出之產品,而係供會員購買單位數後之贈送兌換之用,可知傳奇公司推出之產品係為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之促銷方式,而非傳奇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足認被告卯○○、酉○○、未○○、庚○○、丙○○○、E○○等人及共同被告子○○、張逸卉、周瑾瑤、羅意燕、、玄○○、辰○○、午○○、壬○○、黃羽慈、亥○○、王浼栗、張博鑫、癸○○○、巳○○、宇○○、寅○○等人所為確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
⒋至被告卯○○所辯傳奇公司之多層次傳銷案,係向公平交易
委員會報備云云,惟多層次傳銷案呈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備案之事,係屬行政程序事項,倘以不法方式進行多層次傳銷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仍應依法相繩,此依卷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內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文予被告傳奇公司之書函即明示「報備並不代表一切行為即為合法,貴公司實施之多層次傳銷營運計畫或規章及執行,應確實遵照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益明,可知傳奇公司多層次傳銷案呈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與被告卯○○等人所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係屬二事,被告卯○○此部分辯詞,委無足採。
⒌綜上所述,本案傳奇公司所為前揭運作模式,主要係由參加
之會員給付一定代價成為會員後,再介紹新會員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並據以獲得經濟利益;又會員加入該公司,主要是欲領取高額優渥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並未為任何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且由於上開獎金、紅利制度之設計,參加會員之收入來源,均非源於任何商品行銷,而係藉由該公司之會員組織不斷擴充,而由先加入之會員朋分其後加入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依各自向該公司所認購投資單位數所繳交之金錢,是以,參加會員所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會員加入,並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惟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勢必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且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會愈多,如此一來,該公司之發展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而無以為繼,故該公司之運作模式,顯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被告卯○○、酉○○、未○○、庚○○、丙○○○、E○○等人所辯傳奇公司定有完備之事業發展計劃,參與經營者之獎金、分紅、消費回饋,皆係因為商品之推廣、銷售而來,並非僅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所得云云,自屬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㈢再詳究被告卯○○、酉○○、未○○、庚○○、丙○○○、E○○等人上揭所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規定如下:
⒈按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
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定有明文。而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處罰。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觀諸上開傳奇公司運作之「消費回饋金」制度,係會員投資
傳奇公司「傳奇八大產業」每1單位為1萬2千元至1萬6000元不等,每月可分紅630元,以每1單位投資款1萬6000元計算,其年投資報酬率為47.25%;投資傳奇公司「合會」每會1萬元,每月僅繳交8200元,每月固定有1800元之利息獲利,且「得標後獲利了結,免繳死會」;投資該公司土地開發案每10萬元每月有紅利4000元、每100萬元紅利每月4萬元或每年50萬元,年投資報酬率達48%至50%以上;而如附表所示丁○○等及其他不特定人投資該公司上開項目,均係受該公司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其等參與、加入該公司,其目的僅在於領取優厚之消費回饋金,此據如附表所示證人丁○○等人陳述明確,已見前述,則依如附表所示本案已查知向傳奇公司申請加入會員之被害人及所各自購買不等投資單位數、或「合會」金額計算,即如附表所示傳奇公司會員人數高達159人、所繳交之資金總額則依各被害人所述之投資最低金額及提出之相關憑證核計結果,共計達1億4703萬3941元,衡以一般人社會生活經驗可知,近10年來因貨幣鬆政策導致銀行存款利率甚低,一般銀行存款年利率、臺灣銀行定存牌告機動利率、一般牌告利率年利率均未逾7%,此亦為法院審判上已知之事項,可知傳奇公司推出運作之上揭各投資項目,顯然均與投資人約定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用以吸引不特定投資人交付上揭資金。
⒊至被告卯○○等人於原審固辯稱:會員沒有達到業績就無法
發放消費回饋金云云;惟依上開證人之陳述,可知其等領取傳奇公司發放之消費回饋金,並無業績條件之限制,且觀之卷附傳奇公司獎金制度表文宣內容,其上僅記載有關消費回饋金之撥放期、領回金額等事宜,並無附記說明領取消費回饋金尚須達到一定業績作為限制條件;又遍觀卷附傳奇公司發放予各該會員之文宣內容,亦未見有以任何文字註明發放予會員之消費回饋金必須達到一定業績作為限制條件之記載,被告卯○○此部分辯詞自難採信。
⒋另被告酉○○、未○○、庚○○、丙○○○、E○○等所辯
其等係受僱於被告卯○○,均支領固定薪資,均聽命行事,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乙節,衡諸行政刑法之犯罪,以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已違背法律規定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主觀上之動機違法為必要。又法律規定所謂「以oo論」,係指其行為之態樣雖與另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事實不完全相同,而仍以該構成要件論擬,是行政刑法之處罰,不以行為人主觀之動機目的意思而阻卻其違法責任。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之「以收受存款論」之犯罪構成要件,不以主觀動機為犯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34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酉○○、未○○、庚○○、丙○○○、E○○等人均明知傳奇公司並非金融機構,自不得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已如上述,其等主觀之動機縱係基於職場倫理而聽命行事,惟依上開說明,仍無從阻卻其等違法責任。
㈣另被告卯○○等人辯稱傳奇公司「合會」及七馬公司「合會
」,其性質均屬民間互助會云云,及被告酉○○、未○○、庚○○、張金蘭、E○○等人於原審均辯稱本案「合會」係依據民法債編之規定所成立,應屬合法云云。究明如下:
⒈民法所稱合會,係由會首邀集2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
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民法第709條之1及709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析言之,民法上之合會成立時,會員人數、身分及會期均已告確定,且會員無論係以本名或綽號入會,均屬於可得特定之人;因此合會會員並無層次、先後之分,亦無持續推廣擴大之可能,會首或會員並不會因為日後不斷招募新會員,而得以領取更多之標金,此亦為民法上之合會契約與前述多層次傳銷截然不同之處。
⒉又民法上合會或民間互助會,會員依資金需求緩急,而有出
價標息之不同,不一定每位會員都可獲取利潤,無資金需求者,自可賺取會員出價之標息,而有資金需求急欲得標獲取資金者,即須按會員人數依其出價得標之標息支付利息。即合會會員每期可否取得利潤,或利潤之多少,會隨得標者所出標息高低而有所不同,得標者並非必然可以賺取利潤,此因合會本質為民間互助性質,以解決會員資金週轉需求為目的,與資金存放銀行專為保本暨領取固定利息有別,故民法上合會,倘所有會員皆無資金需求,而須以抽籤決定得標者時,因繳交死會會費,係支付活會會員利息,對會員而言係不利之義務,仍有虧損之風險,絕無「得標後獲利了結,免繳死會」之保證獲利情事。
⒊本件被告卯○○、酉○○、未○○、庚○○、張金蘭、E○
○等人以傳奇公司名義招募之合會(七馬公司合會係承受傳奇公司原有會員),係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具平行擴散性,且傳奇公司合會成立時,會員人數、身分及會期均不確定,亦未見會首有何交付會款之行為,包含共同被告辰○○等人在內之較早加入之會員將因為日後不斷招募新會員入會,而得以領取更多之經濟利益,介紹新會員入會與取得會款、獎金間具有因果關係;又被告卯○○等人所招募之傳奇公司合會,係與會員約定並無虧損風險之固定利息,復對會員宣稱「得標後獲利了結,免繳死會」,已詳見前述,依照上開說明,顯非民法所規範之合會,僅係假合會之名義,遂行其等違法吸金之目的,被告卯○○等人上揭所辯自無足採。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卯○○、酉○○、未○○、
庚○○、丙○○○、E○○等人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銀行法等犯行洵堪認定。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其他辯解因與上揭事實之認定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㈠查被告E○○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除與罪刑無關者,例如易刑處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不必列入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另從刑原則上附隨於主刑一併比較外,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及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不能予以割裂,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829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⒈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
查被告E○○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業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⒉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亦有修正,分別適用新、舊法比較結果,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即舊法之「實施」已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雖限縮共同正犯之適用範圍,但無礙於實行共同正犯之存在,比較結果,因本件被告E○○原即屬實行共同正犯,再參酌以法律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此係針對各該被告經各別比較適用後之結果而言),被告E○○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06號判決意旨參見)。
⒊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有所修正,新修正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第31條第1項規定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刑法第31條第1項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E○○。
⒋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有關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5條除規定「從一重處斷」外,並增列但書:「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但書之規定,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庸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
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修正前)法定刑為罰金刑部分:
被告E○○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惟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再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E○○有關刑法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㈡被告卯○○、酉○○、未○○、庚○○、丙○○○、E○○
等人行為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雖第39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惟其就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定刑罰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條),較之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重,而公平交易法係於104年6月24日修正刪除關於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刑罰規定,二者相較,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罰較有利於被告卯○○等人,而應適用之。
四、論罪之說明:㈠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違反第29條第1項,非銀行
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所規定,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從而行為人必須以前揭和平之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僅因其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倘行為人係以詐欺之方法取得款項,該款項即屬於贓物,因其並無「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意思,縱佯為給付之約定,亦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屬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之範圍,要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6、74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之取得款項,自始即具有詐欺之意思,其自始無真正「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或給付一部分利息,亦僅為詐取財物之引人入殼方法而已,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須以詐欺(或常業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
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上開後段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關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罪所得達1億元者加重其刑之規定,揆其立法意旨,係針對行為人違法吸金規模達1億元以上者,以其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故加重刑罰,從而其所稱犯罪所得,自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前述各項所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之立法意旨,固係鑑於以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是該條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又銀行法於93年2月4日增訂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其立法意旨在貫徹取締地下投資公司之目的,及考量此種對外違法吸金業務之金融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越大,故該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可責性,在於「對外違法吸金且達一定規模」之行為態樣,是於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金後,該犯罪行為即屬既遂,不論犯罪行為人事後有無依約返還投資人所投資之本金,抑或用以支付業務人員佣金、公司管銷費用等,均無礙其先前已成立違法吸金之行為,是於計算犯罪所得,自無扣除之必要。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多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藉以誘使他人投入資金、取信投資人,如不列入犯罪所得之計算,顯難明確判斷犯罪行為人違法吸金之規模,且與立法意旨及人民感情有悖,更無法達到抑制犯罪之目的,故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裁判要旨足參)。㈢本件被告卯○○為傳奇公司之「總裁」,負責並主導公司全
部業務之經營,被告未○○、酉○○、E○○、庚○○、丙○○○先後任職傳奇公司,其等以傳奇公司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以收受投資名義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消費回饋金,依據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應以收受存款論,核被告卯○○、酉○○、未○○、庚○○、丙○○○、E○○等人此部分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而被告卯○○違法收受如附表所示存款之金額(1億4703萬3941元)因達1億元以上,固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論科,惟按學理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但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以及集合犯、結合犯與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本係合併數個獨立犯罪或結合成一罪,而從一重處斷或以一罪論,故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得利用者,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而已。因此,其他犯罪行為人在共同意思聯絡範圍內,應僅止於對其參與之後,就嗣後違法吸收之資金,負共同正犯之罪責,對於參與之前已違法吸收之資金,既與其參與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亦非其所得利用,自不應令負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罪責(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裁判要旨足參)。本件被告未○○、酉○○、庚○○、丙○○○、E○○各於如附表所示期間任職傳奇公司,其等參與違法吸金行為期間既有不同,揆諸上揭理由所示,論計其等之犯罪所得,自應各以其等任職、參與吸金期間分別論計為各如附表之1-5所示(被告未○○及酉○○均各約為8238萬5976元、被告E○○約為6363萬6364元、被告庚○○約為3381萬9372元、被告丙○○○約為2073萬1698元),因違法收受金額皆未達1億元,則均應以違反銀行法第1項前段之罪論處。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未○○、酉○○、庚○○、丙○○○、E○○此部分所為,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容有誤會,惟因與起訴法條係屬同一條文,起訴法條自無庸變更。又被告酉○○等人任職期間吸收存款數額應各如附表之1-5所示,業如上述,被告酉○○之辯護人辯稱酉○○吸收存款金額僅為1124萬0837元(本院更審卷㈢第94頁)、被告E○○之辯護人辯稱 鍾添錄 吸收存款金額僅為3000萬元(本院更審卷㈡第225、230-240頁)云云,即非正確而無足可採,均併予敘明之。
㈣次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係以「行為人」為規範
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所定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
㈤被告卯○○為傳奇公司之「總裁」,負責並主導公司全部業
務之經營,被告酉○○、未○○、庚○○、丙○○○、E○○先後任職傳奇公司,其等以傳奇公司名義從事多層次傳銷,惟傳奇公司招募會員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消費回饋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該公司藉由消費回饋金之發放方式,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會員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係該公司為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之促銷方式,而非為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共同被告玄○○、辰○○、午○○、壬○○、黃羽慈、亥○○、王浼栗、張博鑫、癸○○○、巳○○、宇○○、寅○○等人均以「介紹投資賺錢機會」而招募前來參加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之不特定人,衡之其等上揭參與之程度,經綜合判斷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即共同被告子○○間,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該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是核被告卯○○、酉○○、未○○、庚○○、丙○○○、E○○此部分所為,皆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管理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論處。又被告卯○○、酉○○、未○○、庚○○、E○○、丙○○○等人與共同被告子○○、張逸卉、羅意燕、、周瑾瑤等人,及共同被告辰○○、午○○、壬○○、黃羽慈、亥○○、王浼栗、張博鑫、癸○○○、巳○○、宇○○、寅○○等人,就前開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各應自其等任職及參與招攬之時間起,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傳奇公司因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禁止規定,業經原審依同法第38條規定科以同法第35條第2項之罰金刑30萬元確定,亦附此敘明。
㈥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3年度臺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業務」,本質上亦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同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43號判決意旨參見)。被告卯○○、酉○○、未○○、庚○○、丙○○○、E○○上揭以傳奇公司名義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後段規定所為,及其等上揭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所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㈦被告卯○○、酉○○、未○○、庚○○、丙○○○、E○○
等人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應分別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後段、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斷,因其等以一招募行為同時招募會員加入並吸收資金,均係以一招募意思決定,實施一行為,而侵害數個獨立之法益,進而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後段之罪處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449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起訴書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論處,尚有未洽,併予指明。
㈧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
行為負責人,是傳奇公司犯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但此部分並無規定對法人科以罰金刑,僅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故被告卯○○、酉○○、未○○、庚○○、丙○○○、E○○等人此部分所為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論處。又銀行法第125條關於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之刑罰規定,其犯罪主體,自然人個人與法人併列規定,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金業務之職員,苟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4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所謂「其行為負責人」,在此應僅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亦即指實際為非法吸收資金、辦理存款業務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並不及於未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此所謂「公司負責人」係指公司法第8條第1、2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有司法院廳刑一字第667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之研究意見可資參照。本件共同被告子○○係傳奇公司董事長,為公司登記及行為負責人;被告卯○○為傳奇公司之「總裁」,負責並主導公司全部業務之經營,為傳奇公司之實際經營者;被告酉○○擔任該公司為總經理(後因業績不佳降為處長);被告未○○自任職後起擔任公司財務長並兼任總務、倉管,被告E○○與庚○○分別擔任公司前後任之執行長;被告丙○○○擔任公司人事副總經理,均為實際負責傳奇公司上開各項業務之人,而傳奇公司設立之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而被告卯○○、酉○○、未○○、庚○○、丙○○○、E○○等人皆未擔任傳奇公司董事乙職,亦非傳奇公司依章程規定設置及依法委任、申請登記之經理人,均非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或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經理人」,惟其等既分屬實際經營負責主導或知情承辦傳奇公司吸金業務之重要人員,其等雖均不具備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關係,惟與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共同被告子○○,分別自93年9月間及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起,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酉○○、未○○、庚○○、丙○○○、E○○均為承辦傳奇公司吸金業務之重要人員,惟究非法人行為負責人本人或實際經營負責主導之人,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均減輕其刑。
㈨復按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日起施行之刑事妥
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第7條明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本案係於96年11月23日繫屬第一審法院(即台中地院),有卷附台中地檢署移案函文上蓋具之第一審法院收文章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頁),迄今已逾8年。依上開修正後之速審法第7條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審酌依該規定就被告卯○○、酉○○、未○○、庚○○、丙○○○、E○○等人是否有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查本件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迄今,迭經歷審法院審理,惟其事實、法律關係繁雜,所需調查之人證、事證甚多。且被告卯○○等人經第一審法院科刑判決後,曾經本院上訴審判決有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審,曠日費時。歷審法院固係為釐清犯罪經過以發現實質真實,致案件前後持續之訴訟歷程逾8年之久;然法院縱無怠惰延宕之情事,亦非被告等人之因素所肇致。是本件訴訟程序之延滯,並無可歸責於被告卯○○等人之事由,對被告等人迅速受審之權利不能謂無侵害,且就客觀上判斷,情節已屬重大,自應適用上開規定,就被告卯○○、酉○○、未○○、庚○○、丙○○○、E○○等人均予減輕其等之刑,被告酉○○、未○○、庚○○、丙○○○、E○○部分並遞減之。又因修正後之速審法第7條已明定,有無該條應減輕其刑之情形,係屬法院應依職權審酌之事項。而本院依職權審酌結果,認被告等人均有該條規定之適用,且此一法則適用問題,並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仍可據以為判決。
㈩如附表編號157、158、159所示被害人C○○、 楊桂粟
黃春鳯 等3人均為本案被告卯○○等人違反銀行法犯行之被害人;又如附表編號155、156所示周瑾瑤、癸○○○2人固均同屬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共同正犯,惟其2人均為傳奇公司之投資人,已如上述,其等與如附表編號145-154所示乙○○等人均同為被告卯○○、酉○○、未○○、庚○○、丙○○○、E○○違反銀法犯行之被害人,起訴書就如附表編號155-159所示部分均漏未記載,因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其餘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應逕予審究,併予敘明。
五、原審判決應予撤銷改判之說明:㈠原審判決以被告卯○○、酉○○、未○○、庚○○、丙○○
○、E○○等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之事證明確而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⒈因共同被告周瑾瑤被訴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行、
共同被告梁嘉淇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等犯行,不能證明,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在案,則被告卯○○、酉○○、未○○、庚○○、丙○○○、E○○等人所為就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與共同被告周瑾瑤、 梁嘉琪 間;其等所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與共同被告梁嘉淇間,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原審未予詳查,遽認其等間就上揭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尚有未洽。
⒉原審就下列事實認定有誤:
①被告未○○、庚○○、羅意燕、E○○在傳奇公司任職之起
迄時間,被告未○○係於94年12月27日往大陸地區之前某日起、被告庚○○係於95年8月16日至96年3月底止、被告E○○係自94年9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初某日止;原審認被告未○○係於95年7月間起、被告庚○○係自95年8月底某日起至96年5月間某日止、被告E○○係自94年8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初某日止,均有未合。
②附表編號158、159所示被害人楊桂粟、黃春鳯2人均為本
案被告卯○○等人違反銀行法犯行之被害人;編號155、156所示周瑾瑤、癸○○○2人固均同屬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共同正犯,惟其2人均為傳奇公司之投資人,已見前述,其等與附表編號145-154所示乙○○等人均同為被告卯○○、酉○○、未○○、庚○○、丙○○○、E○○等人違反銀行法犯行之被害人,原審漏未審酌,亦屬不當。
③被告卯○○以傳奇公司名義從事違法多層次傳銷犯行而向如
附表所示之會員違法收受金錢,依各被害人所述之投資最低金額及提出之相關憑證核計結果,共約1億4703萬3941元,已見前述,原審認係1億2692萬元,並屬違誤。
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係指犯罪行
為人參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即令犯罪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除,始符立法本旨。違法吸金當事人約定返還本金者,因與計算「犯罪所得」無涉,自無庸扣除。原判決認本件違法吸收之資金,依各被害人所述之投資最低金額及提出之相關憑證核計結果,共1億餘元,則被告卯○○所犯者應為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原判決以本案吸收之資金依約定尚須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投資人,乃認其並無犯罪所得可言,據此諭知被告卯○○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適用法則即有不當。
⒋被告未○○、酉○○、庚○○、丙○○○、E○○等5人任
職傳奇公司及參與違法吸金行為之期間既有不同,其等各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之違法吸收資金若干,攸關其等「犯罪所得」總額多寡之計算,以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法律之正確適用,自有根究明白必要,是其等各自參與期間應分別論計為如附表之1-5所示。原判決僅於附表記載其等任職於傳奇公司之時間,卻未審認其等分別任職時間內參與違法吸收資金之數額,即使令就其等就附表違法吸收之總資金與被告卯○○負共同正犯罪責,容非適法。
⒌被告等人行為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
行,就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定刑罰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條),公平交易法則於104年6月24日修正刪除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刑罰,二者相較,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較有利被告等人,原審就此部分未及比較適用,亦有未洽。
㈡被告卯○○、酉○○、未○○、庚○○、丙○○○、E○○
等人所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而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而無可維持,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卯○○、酉○○、未○○、庚○○、丙○○○、E○○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六、科刑之說明:㈠主刑部分:爰審酌被告卯○○、E○○人各有刑案前科紀錄
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酉○○、未○○、庚○○、丙○○○等人無不良素行紀錄,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圖一時之利益、犯罪時均未受有刺激、與被害人間復均無任何恩怨仇隙、被告卯○○為傳奇公司之「總裁」,負責並主導公司全部業務之經營,共同以傳奇公司名義從事違法多層次傳銷犯行,且未經主管機關准許,藉由發放優渥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為號召,向不特定多數人違法收受投資資金,被告酉○○、未○○、庚○○、丙○○○、E○○先後任職傳奇公司,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任職時起參與從事違法多層次傳銷及吸金犯行,前後合計吸金總額達1億多元,其等犯罪之手段實值非難,對國家金融、經濟秩序造成直接而重大之危害,而本件受害之投資人甚多,雖被告卯○○等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後段規定屬法定犯之行政刑罰,對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因此項犯罪而所受損害係屬間接被害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例意旨參照),惟上開被害人所為如附表所示投資,均係投入多年勞心勞力所得之金錢,其中有多人血本無歸,受有重大損害,兼衡被告卯○○、酉○○、未○○、庚○○、丙○○○、E○○等人在傳奇公司分別擔任之職位、負責業務、任職時間長短,其中被告酉○○犯後業已取得部分被害人之諒解(參本院上訴卷㈣第83-88頁所附被害人丑○○等31人簽署之連署書)、E○○犯後亦與被害人丑○○、戌○○等人籌組之自救會達成和解(參本院上訴卷㈣第153頁、本院更審卷㈣第10頁所附和解書),被告庚○○及丙○○○任職期不長,且幫助被害人丁○○等人成立自救會(參原審卷㈢第158頁背面、159背面-160頁、本院上訴卷㈢第40頁背面丁○○筆錄),而被告卯○○主導傳奇公司所有投資案,案發後均未提出任何清償方案,迄至本院審判期日之前1日(即105年1月5日)始與自救會成員 林金爐 等人簽立願賠償1000萬元之和解書,然亦僅支付50萬元,餘款950萬元則約定自105年3月起每半年給付50萬元、分期9年清償(參本院更審卷㈣第67頁所附和解書),其和解金額於本案吸金數額有相當差距,且其已償金額亦僅為小額,難認確有悔改之意;被告未○○係卯○○兄弟之姐夫,掌管傳奇公司資金財務,地位重要且與傳奇公司吸金業務關係密切,犯後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亦難謂知悔;並考諸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本案自救會成員 林火爐 、戌○○、丁○○、D○○、C○○等人於本院審理中所陳本案被告卯○○應負主要責任,其餘被告等人係受僱員工,應可從輕量刑之意見(參本院更審卷㈣第65頁正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至七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檢察官起訴書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期徒刑法定刑7年以上),具體請求判處被告卯○○、未○○有期徒刑15年,被告酉○○有期徒刑11年,被告丙○○○有期徒刑10年,被告庚○○有期徒刑8年,被告E○○有期徒刑12年乙節,然被告卯○○應依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未○○、酉○○、丙○○○、庚○○、E○○等人所犯之罪則為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法定刑之有期徒刑部分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且被告未○○、酉○○、丙○○○、庚○○、E○○等人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後,再依妥速審判法規定遞減其刑,基此,則檢察官上開之求刑即有未洽,附此敘明。㈡緩刑部分:被告酉○○、庚○○、丙○○○前均無故意犯罪
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E○○前於85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87年7月1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衡以被告酉○○、E○○、庚○○、丙○○○任職傳奇公司員工,為謀工作糊口支領薪資致參與本案犯行,其等僅為圖一時之利益致失慮罹犯本件刑典,被告酉○○犯後已取得部分被害人連署諒解(參本院上訴卷㈣第83-88頁)、被告E○○犯後亦與被害人自救會達成和解(參本院上訴卷㈣第153頁、本院更審卷㈣第10頁所附和解書),被告庚○○、丙○○○任職期間不長,參與本案吸金情節較輕,且2人於案發後亦協助被害人丁○○成立自救會(參原審卷㈢第158頁背面、159頁背面-160頁、本院上訴卷㈢第40頁背面丁○○筆錄),其等4人經此偵審科刑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等4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等自新,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各分別宣告被告酉○○緩刑5年、被告鍾添錄緩刑4年、被告庚○○、丙○○○均緩刑3年,用啟向上。並為使被告4人能深知警惕,審酌被告4人行為對於法規範對立之侵害程度、所造成之危害,及其等刑期之相當性,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分別命其等應向公庫各支付150萬元(酉○○)、100萬元(鍾添錄)、60萬元(庚○○)、40萬元(丙○○○),以修復被告4人本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並使被告4人能戒慎行為預防再犯。
㈢沒收部分:
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傳奇公司所有,此經被告卯○○供明在卷,該物品固足供佐證被告卯○○等人上開犯罪,惟其中有傳奇公司員工任職時所用之物品、有傳奇公司贈送會員所使用之贈品、有傳奇公司營運計畫及會員前往大陸地區出遊等文宣品、亦有傳奇公司會員因籌組自救會所衍生之物品,惟均非供被告等人直接犯罪所用之物,又均非屬違禁物,尚無從宣告沒收。
⒉另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
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固有明文。惟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其等以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後段將「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資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加重處罰條件,無非係基於違法辦理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規模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因「犯罪所得愈高,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影響愈大」所為之立法評價。就違法吸金而言,立法目的既在處罰達一定規模之吸金行為,則犯罪行為人於對外違法吸收取得資金時,犯罪已然既遂,即使犯罪行為人事後再予返還,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從而本條項後段所稱「犯罪所得」,自係指犯罪行為人參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即令犯罪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除,始符立法本旨。至於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所以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故得為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語焉。細繹兩者「犯罪所得」之規定,同詞異義,概念個別。違法吸金當事人約定返還本金者,因與計算「犯罪所得」無涉,自無庸扣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裁判要旨足參)。本件被告卯○○等人以傳奇公司違法收受之存款,係屬犯罪所得,然為被害人等人所得請求賠償,亦即對於被告等人違法吸金款項得以主張法律上權利,揆諸上揭理由所示,即無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沒收之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後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10條、第14條、第20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卯○○違法吸收存款部分):
┌────────────────────────────────────────────────────────┐│傳奇公司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被害人及投資明細一覽表│├──┬─────┬────┬───┬──────┬──────┬────────────────┬───────┤│編號│被害人姓名│被害日期│介紹人│投資「傳奇八│投資傳奇公司│筆錄名稱及頁次│投資金額小計││││││大產業」單位│「互助會」金││(新臺幣)││││││數或金額(新│額(新臺幣)││││││││臺幣)││││├──┼─────┼────┼───┼──────┼──────┼────────────────┼───────┤│1│丁○○│94.11│玄○○│①240個單位│200萬元│1.96.07.17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384萬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39-244頁)│││││││②180萬元││2.投資協議書(同上卷第245頁)│││││││③150萬元││3.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同上卷第│││││││││246頁)│││││││--加計後列合││4.96.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會投資款總共││第5-8頁)│││││││為914萬元(││5.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96.7.17警詢││四第17-18頁)│││││││時稱述)││6.98.08.2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但96.7.25││第158-163頁)│││││││偵訊時證稱總│││││││││投資金額為│││││││││706萬元,此│││││││││處以有利被告│││││││││之706萬元計│││││││││算。││││├──┼─────┼────┼───┼──────┼──────┼────────────────┼───────┤│2│戌○○│94.11│辰○○│①630專案30│42萬│1.96.08.09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單位/45萬││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37-42頁)│││││││②全球自動回││2.投資協議書(同上卷第43-44頁)│││││││饋53單位/││3.臺灣銀行及合作金庫匯款條(同上│││││││84萬8千││卷第45、46頁)│││││││③土地3筆150││4.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萬││二第227-229頁)│││││││--加計後列之││5.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合會投資款共││四第20頁)│││││││321萬8千元(││6.99.03.2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99.3.26審理││四宗第153-156頁)│││││││期日證述)││││├──┼─────┼────┼───┼──────┼──────┼────────────────┼───────┤│3│張梓祥│95.06│戌○○│336萬6098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起訴│(99.4.9原審││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47-52頁)││││││書誤為│審理期日時證││2.傳奇公司投資協議書-336萬6098││││││被告林│述)││元(同上卷第53頁)││││││ 榮賓 )│││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4.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81-187頁)││├──┼─────┼────┼───┼──────┼──────┼────────────────┼───────┤│4│吳信芬│94.12│辰○○│674萬元│700萬餘元│1.96.07.2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76-180頁)│││││││--加計後列之││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合會投資款共││一第75-78頁)│││││││1374萬元││3.合會簿、投資協議書、投資同意書│││││││(99.3.26原││、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審審理期日時││全國互助會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及會│││││││證述)││款繳款單/收費單、(96偵18213卷│││││││││一第80-96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頁)│││││││││5.99.3.2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46-150頁)││├──┼─────┼────┼───┼──────┼──────┼────────────────┼───────┤│5│ 塗榮吉 │93年間│不詳│共計1萬7千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7000││││││││034107號第1卷-2第407-408頁)│││││││││2.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86-88頁)││├──┼─────┼────┼───┼──────┼──────┼────────────────┼───────┤│6│ 楊寶厚 │93年間│ 蔡英 │共1萬2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000││││││││034107號第2卷-1第183頁)││├──┼─────┼────┼───┼──────┼──────┼────────────────┼───────┤│7│ 王玉燕 │93年間│ 楊淑蕙 │3萬6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6000││││││本金已領回)││034107號第2卷-2第358頁)││├──┼─────┼────┼───┼──────┼──────┼────────────────┼───────┤│8│張鳳蘭│93年間│巳○○│1萬2千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000││││││││034107號第2卷-2第527-528頁)││├──┼─────┼────┼───┼──────┼──────┼────────────────┼───────┤│9│鄭貴華│94.02│玄○○│200萬出頭││1.96.08.22警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0000000││││││(96.8.22偵││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14-117頁)│││││││訊及99.4.9原││2.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審審理期日時││二第238-242頁)│││││││證述)││3.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7-213頁)││├──┼─────┼────┼───┼──────┼──────┼────────────────┼───────┤│10│ 王玉珍 │94.05││投資富利陞投││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7000││││││資公司7萬7仟││034107號第2卷-2第517-518頁)│││││││元││││├──┼─────┼────┼───┼──────┼──────┼────────────────┼───────┤│11│ 王素貞 │94.05││投資富利陞投││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0000││││││司10萬元││034107號第2卷-2第525-526頁)││├──┼─────┼────┼───┼──────┼──────┼────────────────┼───────┤│12│ 林淑閔 │94.06│辰○○│約60幾萬│共55萬2千6百│1.96.09.0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元│034107號第2卷-2第472-475頁)│││││││--加計後列之│││││││││合會投資款共│││││││││115萬2千6百│││││││││元││││├──┼─────┼────┼───┼──────┼──────┼────────────────┼───────┤│13│周潔珠│94.07│自行前│65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650000│││││去│(99.4.23原││0000000000號第1卷-2第311-315頁│││││││審審理期日時││)│││││││證述)││2.協議書、合庫存摺影本(同上卷第│││││││││316-319頁)│││││││││3.99.04.23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 五宗 第38-44頁)││├──┼─────┼────┼───┼──────┼──────┼────────────────┼───────┤│14│ 林冬祝 │94.07│塗榮吉│20個單位共24││1.96.08.3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40000││││││萬元││034107號第1卷-2第376-378頁)││├──┼─────┼────┼───┼──────┼──────┼────────────────┼───────┤│15│ 謝文玫 │94.07│辰○○│36萬元│(原審此處記│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60000│││││││載:投資全數│034107號第2卷-1第122-125頁)││││││││轉為合會,本│││││││││金全數領回)│││├──┼─────┼────┼───┼──────┼──────┼────────────────┼───────┤│16│ 徐秀琴 │94.07││投資富利陞投││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0000││││││資公司10萬元││034107號第2卷-2第519-520頁)│││││││││2.郵政儲金簿影本(同上卷第521-│││││││││524頁)││├──┼─────┼────┼───┼──────┼──────┼────────────────┼───────┤│17│劉碧珍│94.07│ 塗金城 │投資630專案│95年4月12日│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418350││││││25萬9千950元│開始,投資15│一偵0000000000號第1卷-2第││││││││萬8千4百元│331-335頁)│││││││--加計後列合││2.郵政儲金存簿影本第336-338頁)│││││││會部分約41萬││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21萬8千350元│││││││8千350元(││(第339-340頁)│││││││99.4.23原審││4.99.04.23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審理期日時證││五宗第44-46頁)│││││││述)││5.101.08.08上訴審審判筆錄(100金│││││││││上訴1683卷三第40頁背面)││├──┼─────┼────┼───┼──────┼──────┼────────────────┼───────┤│18│ 羅文煌 │94.08││約27萬元│(未領回之18│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70000│││││││萬5千33元轉│034107號第1卷-2第300-304頁)││││││││為互助會)│2.活期存摺影本(同上卷第305至308│││││││││頁)│││││││││3.轉單名細表(同上卷第309-310頁)││├──┼─────┼────┼───┼──────┼──────┼────────────────┼───────┤│19│ 陳善竺 │94.08│玄○○│1萬2千元││1.96.08.29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000││││││││034107號第1卷-2第369-371頁)││├──┼─────┼────┼───┼──────┼──────┼────────────────┼───────┤│20│楊 邱阿美 │94.08│ 簡姓友 │1萬1千元││1.96.08.3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1000│││││人│││034107號第1卷-2第379-382頁)││├──┼─────┼────┼───┼──────┼──────┼────────────────┼───────┤│21│陳筠樺│94.08│玄○○│共約100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0000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43-47頁│││││││││)│││││││││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同上卷第48、│││││││││49頁)││├──┼─────┼────┼───┼──────┼──────┼────────────────┼───────┤│22│楊慧英│94.08│玄○○│240個單位共│(原審此處記│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288萬元│載:投資額全│034107號第2卷-1第50-55頁)││││││││數轉入互助會│2.投資協定書100萬元(同上卷第56││││││││)│頁)││├──┼─────┼────┼───┼──────┼──────┼────────────────┼───────┤│23│張珮虹│94.08│玄○○│126個單位約││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172萬2000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95-196頁)│││││││││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107-110頁)│││││││││3.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63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頁)││├──┼─────┼────┼───┼──────┼──────┼────────────────┼───────┤│24│吳姈芬│94.08│張鳳蘭│共12萬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0000││││││(99.4.29原││034107號第2卷-2第493-494頁)│││││││審審理期日時││2.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證述)││四第26頁)│││││││││3.99.04.2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第110-112頁)││├──┼─────┼────┼───┼──────┼──────┼────────────────┼───────┤│25│B○○│94.08│游文照│2萬4仟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4000││││││││034107號第2卷-2第503-504頁)││├──┼─────┼────┼───┼──────┼──────┼────────────────┼───────┤│26│游文照│94.09│寅○○│30單位/36萬││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360000││││││元(98.7.10││00000000號第1卷-2第567-570頁)│││││││原審審理期日││2.傳奇公司匯款紅利證明(同上卷第│││││││時證述)││571-572頁)│││││││││3.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33-43頁)││├──┼─────┼────┼───┼──────┼──────┼────────────────┼───────┤│27│ 鄭勝光 │94.09│ 陳博興 │3萬6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36000││││││││0000000000號第2卷-2第350-352│││││││││頁)││├──┼─────┼────┼───┼──────┼──────┼────────────────┼───────┤│28│ 詹秀娟 │94.09│陳紀良│39萬6千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96000││││││(原審及前審││034107號第2卷-2第505-506頁)│││││││均誤載為:39│││││││││萬6元)││││├──┼─────┼────┼───┼──────┼──────┼────────────────┼───────┤│29│賀大良│94.10│地○○││17萬(99.4.│1.96.08.3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70000│││││││23原審審理期│034107號第1卷-2第372-375頁)││││││││日時證述)│2.99.04.23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47-49頁)│││││││││3.協議書(原審卷五第57頁)││├──┼─────┼────┼───┼──────┼──────┼────────────────┼───────┤│30│江柳幸│94.10│玄○○││40萬餘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400000││││││││034107號第2卷-1第58-61頁)││├──┼─────┼────┼───┼──────┼──────┼────────────────┼───────┤│31│賴 何淑娥 │94.10│ 簡彩雲 ││總計約29萬4│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94400│││││││千4百元│034107號第2卷-1第186-189頁)││├──┼─────┼────┼───┼──────┼──────┼────────────────┼───────┤│32│ 鄭秋敏 │94.10│ 詹玉雪 │1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15000││││││││一偵0000000000號第2卷-2第│││││││││374-377頁)│││││││││2.傳奇公司匯款紅利證明(第379、│││││││││380頁)││├──┼─────┼────┼───┼──────┼──────┼────────────────┼───────┤│33│林瓊蓮(劉│94.10│巳○○│120個單位,││1.96.09.17警筆錄(中分一偵000000│0000000│││泉代理人)│││共120萬元││0007號第2卷-2第480-481頁)│││││││││2.合會代收明細單(同上卷第484-│││││││││487頁)│││││││││3.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6頁)││├──┼─────┼────┼───┼──────┼──────┼────────────────┼───────┤│34│ 李羅素雲 │94.10│巳○○│107萬元│以傳奇公司投│1.96.09.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資紅利充作合│034107號第2卷-0000-000頁)││││││││會入會金額│2.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39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537至│││││││││538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6頁)│││││││││5.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02-105頁)││├──┼─────┼────┼───┼──────┼──────┼────────────────┼───────┤│35│陳麗鈞│94.11│巳○○│17萬零2百元│1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70200││││││(99.4.29原││034107號第1卷-0000-000頁)│││││││審審理期日時││2.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80頁)│││││││證述)││3.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581頁)│││││││││4.99.04.2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96-100頁)││├──┼─────┼────┼───┼──────┼──────┼────────────────┼───────┤│36│塗金城│94.11│自行前││18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80000│││││去│││034107號第2卷-1第19-24頁)││├──┼─────┼────┼───┼──────┼──────┼────────────────┼───────┤│37│ 劉碧玲 │94.11│ 阿紅 │45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450000││││││││034107號第2卷-1第280-283頁)││├──┼─────┼────┼───┼──────┼──────┼────────────────┼───────┤│38│ 吳姿儀 │94.11│陳筠樺│36萬4950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36495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88-292│││││││││頁)│││││││││2.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293頁)│││││││││3.轉單名明表及饋餘額(同上卷第│││││││││294-295頁)│││││││││4.活期存摺影本(同上卷第296~299│││││││││頁)││├──┼─────┼────┼───┼──────┼──────┼────────────────┼───────┤│39│陳速梅│94.11│宇○○│23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30000││││││││034107號第2卷-2第338-342頁)││├──┼─────┼────┼───┼──────┼──────┼────────────────┼───────┤│40│ 高秉瑋 │94.11│宇○○│約6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0000││││││(98.7.10原││034107號第2卷-2第353-356頁)│││││││審審理期日時││2.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證述)││第55-57頁)││├──┼─────┼────┼───┼──────┼──────┼────────────────┼───────┤│41│林美桃│93.9│乙○○│345萬││1.96.09.14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1卷-2第398至399頁)│││││││││2.本票影本金額合計345萬元(同上│││││││││卷第401-402頁)│││││││││3.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2頁)││├──┼─────┼────┼───┼──────┼──────┼────────────────┼───────┤│42│ 鄭雀惠 │94.11│ 蔡沁絨 │30個單位,共││1.96.08.3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450000││││││45萬元。││034107號第2卷-2第406-412頁)││├──┼─────┼────┼───┼──────┼──────┼────────────────┼───────┤│43│李錦祿│94.11│龔義三││13萬5千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35000││││││││034107號第2卷-2第446-449頁)│││││││││2.96.03.06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22-26頁)│││││││││3.96.0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3-35頁)││├──┼─────┼────┼───┼──────┼──────┼────────────────┼───────┤│44│蔡美羚│94.12│不詳│投資200多萬││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50-154頁)│││││││││2.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9-261頁)││├──┼─────┼────┼───┼──────┼──────┼────────────────┼───────┤│45│廖若惠│93.10│乙○○│加計後列合會│45萬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投資款共160││034107號第2卷-2第511-512頁)│││││││萬元││2.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2頁)││├──┼─────┼────┼───┼──────┼──────┼────────────────┼───────┤│46│ 古芳榆 │94.12│ 嚴筠驊 ││11萬5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150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5-8頁)│││││││││2. 古月娥 繳款單(同上卷第9、11頁)│││││││││3.古月娥合會證明影本(同上卷第10│││││││││頁)││├──┼─────┼────┼───┼──────┼──────┼────────────────┼───────┤│47│ 曾美宥 │94.12│玄○○││12萬9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290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07-211│││││││││頁)│││││││││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12至2│││││││││14頁)│││││││││3.101.08.08審判筆錄(100金上訴│││││││││1683卷三第41頁背面)││├──┼─────┼────┼───┼──────┼──────┼────────────────┼───────┤│48│ 吳輝煌 │94.12│丁○○││85萬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85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36-440頁)││├──┼─────┼────┼───┼──────┼──────┼────────────────┼───────┤│49│嚴筠驊│94年間│張珮虹│108萬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1卷-2第409-411頁)││├──┼─────┼────┼───┼──────┼──────┼────────────────┼───────┤│50│ 張玉芬 │94年間│ 張曉玲 │45萬元││1.96.09.26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450000││││││││034107號第1卷-2第412-415頁)││├──┼─────┼────┼───┼──────┼──────┼────────────────┼───────┤│51│陳紀良│94年間│阿照│30萬元(││1.96.07.2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00000││││││99.3.26原審││034107號第1卷-2第417-420頁)│││││││審理期日時證││2.99.3.2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述)││第143-145頁)││├──┼─────┼────┼───┼──────┼──────┼────────────────┼───────┤│52│D○○│94年間│玄○○│0000000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9.4.9原審││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62-68頁)│││││││審理期日時證││2.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69-71頁)│││││││述)││3.96.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1頁)│││││││││5.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92-199頁)││├──┼─────┼────┼───┼──────┼──────┼────────────────┼───────┤│53│ 陳芷薰 │94年間│E○○│4萬8千元││1.96.09.0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48000││││││││034107號第2卷-2第469-471頁)││├──┼─────┼────┼───┼──────┼──────┼────────────────┼───────┤│54│ 張長炎 │94年間│張鳳蘭│49萬6千元│18萬│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76000││││││││034107號第2卷-1第92-93頁)│││││││--加計後列合││2.支票影本(同上卷第94頁)│││││││會投資款共67││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95│││││││萬6千元││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96頁)││├──┼─────┼────┼───┼──────┼──────┼────────────────┼───────┤│55│陳淑敏│94年間│宇○○││1萬2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000│││││││(98.7.10原│034107號第2卷-2第372-373頁)││││││││審審理期日時│2.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證述)│第52-57頁)││├──┼─────┼────┼───┼──────┼──────┼────────────────┼───────┤│56│ 廖宥宣 │94年間│辰○○│1萬2仟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000││││││││034107號第2卷-2第450-452頁)││├──┼─────┼────┼───┼──────┼──────┼────────────────┼───────┤│57│ 汪增正 │95.01│酉○○│1萬8千3百│28萬7仟元│1.96.08.04警詢筆錄(中分一偵│305300││││││││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19-520│││││││--加計後列合││頁)│││││││會投資款共30││2.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523、│││││││萬5千3百元││524頁)│││││││(99.4.29原││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521、│││││││審審理期日時││522、557頁)│││││││證述)││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56│││││││││頁)│││││││││5.98.07.31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26-129頁)│││││││││6.99.04.29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90-96頁)│││││││││7.協議書(原審卷五第114頁)││├──┼─────┼────┼───┼──────┼──────┼────────────────┼───────┤│58│ 汪何碧宜 │95.01│酉○○││32萬1千5百元│1.96.08.2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321500│││││││(99.4.29原│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50-554││││││││審審理時汪增│頁)││││││││正到庭時證述│2.互助會入會證明及本票影本(同上││││││││)│卷第555頁)│││││││││3.協議書(原審卷五第113頁)││├──┼─────┼────┼───┼──────┼──────┼────────────────┼───────┤│59│劉 江良惠 │95.01│不詳││13萬多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30000││││││││034107號第2卷-1第153-156頁)││├──┼─────┼────┼───┼──────┼──────┼────────────────┼───────┤│60│ 鍾延庭 │95.01│辛小姐│501160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50116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39-242│││││││││頁)│││││││││2.榴樣顧管申請書(同上卷第243頁)││├──┼─────┼────┼───┼──────┼──────┼────────────────┼───────┤│61│ 陳美琴 │95.01│玄○○││22萬6千800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26800│││││││(起訴書誤載│034107號第2卷-2第325-328頁)││││││││為17萬6仟元│││││││││)│││├──┼─────┼────┼───┼──────┼──────┼────────────────┼───────┤│62│ 李宜穎 │95.01│李宜穎││9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5000│││││之姊│││034107號第2卷-2第346-349頁)││├──┼─────┼────┼───┼──────┼──────┼────────────────┼───────┤│63│蔡沁絨│95.01│玄○○│58萬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80000││││││││034107號第2卷-2第509-510頁)││├──┼─────┼────┼───┼──────┼──────┼────────────────┼───────┤│64│陳康娥│95.02│張鳳蘭││146600元│1.96.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146600│││││││(99.4.15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93-194頁)││││││││審審理期日時│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證述)│一第112-115頁)│││││││││3.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60頁)│││││││││4.99.04.15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57-259頁)││├──┼─────┼────┼───┼──────┼──────┼────────────────┼───────┤│65│ 林文煌 │95.02│張長炎│全部投資總計││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50000││││││25萬元││034107號第1卷-2第320-325頁)│││││││││2.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26-327頁)│││││││││3.轉單名細表(同上卷第328頁)│││││││││4.支票影本(同上卷第329頁)│││││││││5.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30頁)│││││││││6.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81-88頁)││├──┼─────┼────┼───┼──────┼──────┼────────────────┼───────┤│66│ 吳湦蕍 │95.02│何碧宜││20000元│1.96.09.29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34107號第2卷-2第567-569頁)││├──┼─────┼────┼───┼──────┼──────┼────────────────┼───────┤│67│陳建峯│95.03│玄○○││29單位/共29│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295200│││││││萬5千2百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24-128頁)││││││││(99.4.22原│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129-131頁││││││││審審理期日時│)││││││││證述)│3.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3-255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頁)│││││││││5.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26-29頁)││├──┼─────┼────┼───┼──────┼──────┼────────────────┼───────┤│68│黃興湘│95.03│塗金城││15萬8千400元│1.96.07.2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158400│││││││(99.4.22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81-185頁)││││││││審審理時證述│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71-73頁)│││││││││3.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24-26頁)││├──┼─────┼────┼───┼──────┼──────┼────────────────┼───────┤│69│ 黃慧蓉 │95.03│玄○○│1單位/10萬元│16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60000││││││││034107號第2卷-1第79-83頁)│││││││--加計後列合││2.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84、86│││││││會投資款共26││、87、88頁)│││││││萬元││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91│││││││││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90頁)││├──┼─────┼────┼───┼──────┼──────┼────────────────┼───────┤│70│ 歐天河 │95.03│卯○○││1單位/共繳3│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0000│││││││萬多元│034107號第2卷-1第109-112頁)│││││││││2.互助會入會申請書影本(同上卷第│││││││││113頁)││├──┼─────┼────┼───┼──────┼──────┼────────────────┼───────┤│71│A○│95.03│卯○○│①25個單位,││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共152萬2千││034107號第2卷-1第161-166頁)│││││││元││2.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168頁)│││││││②86萬元││3.互助會入會申請書(同上卷第170頁│││││││││)│││││││--共238萬2千││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67頁)│││││││元││││├──┼─────┼────┼───┼──────┼──────┼────────────────┼───────┤│72│ 張藝薰 │95.03│不詳││1會/6萬3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3800│││││││800元│034107號第2卷-1第232-236頁)│││││││││2.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33-135頁)││├──┼─────┼────┼───┼──────┼──────┼────────────────┼───────┤│73│ 王麗華 │95.03│ 江姓友 ││19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90000│││││人│││034107號第2卷-2第300-304頁)││├──┼─────┼────┼───┼──────┼──────┼────────────────┼───────┤│74│張湄淳│95.03│戴淑慎│10萬│14個單位/共│1.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37200│││││││13萬7千2佰│034107號第2卷-2第547-553頁)│││││││--加計後列合│元│2.互助會入會證明(第555、556頁)│││││││會投資款共23││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557頁)│││││││萬7千2百元││4.99.05.07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99.5.7原審││五宗第136-143頁)│││││││審理期日時證│││││││││述)││││├──┼─────┼────┼───┼──────┼──────┼────────────────┼───────┤│75│龔義三│95.04│曾美宥││13萬5千元│1.95.10.26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站│135000││││││││中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24-28│││││││││頁)│││││││││2.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19-223頁)│││││││││3.96.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4-35頁)│││││││││4.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51-54頁)│││││││││5.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62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6頁)││├──┼─────┼────┼───┼──────┼──────┼────────────────┼───────┤│76│林意軫│95.04│辰○○││23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230000││││││││一偵0000000000號第2卷-1第│││││││││145-148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149、150│││││││││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第151頁)││├──┼─────┼────┼───┼──────┼──────┼────────────────┼───────┤│77│ 紀玉嬋 │95.04│辰○○││14萬餘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40000││││││││034107號第2卷-1第157-160頁)││├──┼─────┼────┼───┼──────┼──────┼────────────────┼───────┤│78│ 李黃嫌 │95.04│江良惠││37萬5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75000││││││││034107號第2卷-1第171-175頁)│││││││││2.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176、│││││││││177頁)│││││││││3.傳奇公司匯款帳戶號碼(同上卷第│││││││││178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179│││││││││、180頁)││├──┼─────┼────┼───┼──────┼──────┼────────────────┼───────┤│79│ 林美紅 │95.04│陳瑞堂│50萬元│16萬6千元│1.96.09.20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66000││││││││00000000號第2卷-2第531-533頁│││││││--加計後列合││)│││││││會投資款共66││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萬6千元││534頁)│││││││││3.96.03.06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22-26頁)│││││││││4.96.0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3-35頁)││├──┼─────┼────┼───┼──────┼──────┼────────────────┼───────┤│80│陳瑞堂│95.04│李羅素││12萬5千元│1.96.09.26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5000│││││雲│││00000000號第2卷-2第540-542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43頁)│││││││││3.96.0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3-35頁)││├──┼─────┼────┼───┼──────┼──────┼────────────────┼───────┤│81│ 陳賴春茶 │95.04│ 陳恭仁 ││12萬5千元│1.96.09.26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5000││││││││034107號第2卷-2第544-545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46及其背面)││├──┼─────┼────┼───┼──────┼──────┼────────────────┼───────┤│82│ 方聖賢 │95.05││投資富利陞生││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0000││││││物科技公司,││034107號第1卷-2第356-358頁)│││││││約9萬多元││││├──┼─────┼────┼───┼──────┼──────┼────────────────┼───────┤│83│許靖華│95.05│亥○○│119萬元│128餘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54-58頁)│││││││--加計後列合││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9│││││││會投資款共為││頁)│││││││0000000元││3.本票影本(同上卷第60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61│││││││││頁)│││││││││5.96.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0-21頁)│││││││││7.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88-192頁)││├──┼─────┼────┼───┼──────┼──────┼────────────────┼───────┤│84│葉 黃泳雪 │95.05│戴淑慎││35萬7千2百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57200││││││││034107號第1卷-2第558-562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63、564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會員姓名│││││││││為 葉全財 ,第565頁)││├──┼─────┼────┼───┼──────┼──────┼────────────────┼───────┤│85│ 金春妹 │95.05│黃慧蓉│20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034107號第2卷-1第75-77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78│││││││││頁)││├──┼─────┼────┼───┼──────┼──────┼────────────────┼───────┤│86│ 許琪芳 │95.05│壬○○││21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15000││││││││034107號第2卷-2第305-309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10頁)│││││││││3.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314-315│││││││││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311頁)││├──┼─────┼────┼───┼──────┼──────┼────────────────┼───────┤│87│盧陳燕華│95.05│壬○○││108萬元│1.96.07.2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9.4.15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88-192頁)││││││││審審理時證述│2.96.07.25偵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97-100頁)│││││││││3.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會簿│││││││││、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96偵│││││││││18213卷一第174-182頁)│││││││││4.99.04.15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52-256頁)││├──┼─────┼────┼───┼──────┼──────┼────────────────┼───────┤│88│ 吳美紅 │95.05│鄰居介│48萬元│124萬4千8百│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紹││元│034107號第2卷-2第417-421頁)│││││││--加計後列合││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會投資款共││423頁)│││││││172萬4千8百││3.轉單名細表(同上卷第424頁)│││││││元││││├──┼─────┼────┼───┼──────┼──────┼────────────────┼───────┤│89│ 賴冬妹 │95.05││投資富利陞投││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0000││││││資公司10萬元││034107號第2卷-2第501-502頁)││├──┼─────┼────┼───┼──────┼──────┼────────────────┼───────┤│90│陳恭仁│95.05│ 謝月英 ││投資2單位,│1.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30000│││││││已經領1個單│034107號第2卷-2第558-562頁)││││││││位,還有1個│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單位33萬元│563、564頁)││││││││未領回。│3.合會簿封面影本(會員姓名為 郭玉 │││││││││珍,同上卷第565頁)││├──┼─────┼────┼───┼──────┼──────┼────────────────┼───────┤│91│鄭連勝│95.06│午○○│90萬元││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900000││││││(98.7.10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11-215頁)│││││││審審理期日時││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216、217│││││││證述)││頁)│││││││││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122-125頁)│││││││││4.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69-70頁)│││││││││5.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78-88頁)││├──┼─────┼────┼───┼──────┼──────┼────────────────┼───────┤│92│陳賞│95.06│ 謝月召 ││140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1卷-2第363-366頁)│││││││││2.本票影本(同上卷第367頁)│││││││││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67、368頁)││├──┼─────┼────┼───┼──────┼──────┼────────────────┼───────┤│93│ 林秀淳 │93.10│ 林素靜 │約35萬餘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50000││││││││034107號第2卷-2第507-508頁)││├──┼─────┼────┼───┼──────┼──────┼────────────────┼───────┤│94│曾清和│95.06│亥○○│185萬8027元││1.96.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申○○│││(曾清和、高││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06-210頁)│││││││ 秋榮 夫妻2人││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99.4.15原││一第56-58頁)│││││││審審理期日時││3.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61頁)│││││││證述)││4.99.04.15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59-268頁)│││││││││5.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87-188頁)││├──┼─────┼────┼───┼──────┼──────┼────────────────┼───────┤│95│游彩鳳│95.06│地○○│不詳││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34107號第1卷-2第583-586頁)││├──┼─────┼────┼───┼──────┼──────┼────────────────┼───────┤│96│ 林妙釵 │95.06│黃慧蓉│共10萬5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5000││││││││034107號第2卷-1第114-119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120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21頁)││├──┼─────┼────┼───┼──────┼──────┼────────────────┼───────┤│97│ 羅銀妹 │95.06│龔義三│62萬元│28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00000││││││--加計後列合││034107號第2卷-2第316-321頁)│││││││會投資款共90│││││││││萬元││││├──┼─────┼────┼───┼──────┼──────┼────────────────┼───────┤│98│趙 葉靜妹 │95.06│卯○○││2會/18萬4百│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80400│││││││元│034107號第2卷-2第488-492頁)│││││││││││├──┼─────┼────┼───┼──────┼──────┼────────────────┼───────┤│99│ 林靜霞 │95.07│陳筠樺││1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000││││││││034107號第2卷-1第1-4頁)││├──┼─────┼────┼───┼──────┼──────┼────────────────┼───────┤│100│林素甘│95.07│丑○○││11萬7千9百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17900│││││││(99.5.7原審│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5-29頁││││││││審理期日時證│)││││││││述)│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0│││││││││、33頁)│││││││││3.合作金庫存款條(同上卷第31、│││││││││32頁)│││││││││4.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36至42│││││││││頁)│││││││││5.99.05.07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32-136頁)││├──┼─────┼────┼───┼──────┼──────┼────────────────┼───────┤│101│吳月美│95.07│壬○○││10萬5千元(│1.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105000│││││││原審誤為14│四第25頁)││││││││萬元)│2.99.04.2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99.4.29原│五宗第106-108頁)││││││││審審理期日時│3.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傳奇互助聯誼││││││││證述)│會角款單/收費單、國泰世華銀行│││││││││支票(原審卷五第122-125頁)││├──┼─────┼────┼───┼──────┼──────┼────────────────┼───────┤│102│ 許純 │95.07│陳賞││60幾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0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02-405頁)││├──┼─────┼────┼───┼──────┼──────┼────────────────┼───────┤│103│江惠玲│95.08│壬○○│447萬││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9.4.9原審││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88-93頁)│││││││審理期日時證││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94頁)│││││││述)││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38-242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2頁)│││││││││5.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0-206頁)││├──┼─────┼────┼───┼──────┼──────┼────────────────┼───────┤│104│林建明│95.08│午○○││10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5000││││││││034107號第2卷-2第333-336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37頁)││├──┼─────┼────┼───┼──────┼──────┼────────────────┼───────┤│105│何 劉鳳嬌 │95.08│曾清和││67200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7200││││││││034107號第2卷-0000-000頁)│││││││││2.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同上卷第│││││││││457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同上卷第458-462│││││││││頁)││├──┼─────┼────┼───┼──────┼──────┼────────────────┼───────┤│106│ 吳秀鳳 │95.09│鄭貴華│30單位/48萬│27萬5千元│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55000││││││元││034107號第1卷-0000-000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加計後列合││388、389頁)│││││││會投資款共75││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390頁)│││││││萬5千元││││├──┼─────┼────┼───┼──────┼──────┼────────────────┼───────┤│107│ 張麗英 │95.09│壬○○││7萬2千2百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722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126-131│││││││││頁)│││││││││2.本票影本--8萬5千元(由子○○開│││││││││立予張麗英,同上卷第123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33頁)││├──┼─────┼────┼───┼──────┼──────┼────────────────┼───────┤│108│楊絹│95.09│地○○││120餘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2卷-1第252-256頁)│││││││││2.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10-112頁)││├──┼─────┼────┼───┼──────┼──────┼────────────────┼───────┤│109│閻羅秋香│95.09│午○○││3單位/25萬5│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55000│││││││千元│034107號第2卷-1第271-274頁)││││││││(98.7.10原│2.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275-279││││││││審審理期日時│頁)││││││││證述)│3.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65-70頁)││├──┼─────┼────┼───┼──────┼──────┼────────────────┼───────┤│110│黃 陳秀卿 │95.09│卯○○│10萬5千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5000││││││││034107號第2卷-2第495-499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10萬5千元│││││││││(同上卷第500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499頁)││├──┼─────┼────┼───┼──────┼──────┼────────────────┼───────┤│111│方秀珍│95.10│卯○○│23萬元││1.96.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230000││││││(99.5.14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24-227頁)│││││││審審理期日時││2.96.07.25檢察官訊問筆錄(96年偵│││││││證述)││字第18213號卷一第42-44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28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第229頁)│││││││││5.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42-44頁)│││││││││6.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9-184頁)││├──┼─────┼────┼───┼──────┼──────┼────────────────┼───────┤│112│羅鳳和│95.10│曾清和│200萬元│20萬6千6百元│1.96.08.23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32-136頁)│││││││--加記後列合││2.傳奇公司投資同意書(同上卷第141│││││││會投資款共││頁)│││││││220萬6千6百││3.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140頁)│││││││元││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37頁)│││││││(99.4.22原││5.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審審理期日時││二第253-255頁)│││││││證述)││6.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6-19頁)││├──┼─────┼────┼───┼──────┼──────┼────────────────┼───────┤│113│陳 梁淑子 │95.10│玄○○││2單位/20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034107號第1卷-2第351-354頁)│││││││││2.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84-86頁)││├──┼─────┼────┼───┼──────┼──────┼────────────────┼───────┤│114│李惠蘭│95.10│辰○○│--與後列合會│10單位/約10│1.96.08.23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516737││││││投資款共計51│萬餘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42-147頁)│││││││萬6千7百37元││2.支票影本(子○○支付予 李蕙蘭 ,│││││││(99.4.22原││第148頁)│││││││審審理期日時││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51萬6千7百37│││││││證述)││元(第149頁)│││││││││4.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9-261頁)│││││││││5.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9-24頁)││├──┼─────┼────┼───┼──────┼──────┼────────────────┼───────┤│115│孔麗祝│95.10│辰○○││1單位/6萬5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5200│││││││2百元│034107號第2卷-1第195-199頁)│││││││││2.支票影本(子○○支付予孔麗祝,│││││││││同上卷第201頁)││├──┼─────┼────┼───┼──────┼──────┼────────────────┼───────┤│116│ 施榮岳 │95.10│子○○││1單位/5萬5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5000│││││││元│034107號第2卷-2第360-363頁)│││││││││2.互助會入會證明--5萬5千元(同│││││││││上卷第364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8千4百元(同│││││││││上卷第366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367頁)││├──┼─────┼────┼───┼──────┼──────┼────────────────┼───────┤│117│金宇芳│95.11│辰○○││15萬9千6百元│1.96.08.3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59600││││││││034107號第2卷-2第391-394頁)││├──┼─────┼────┼───┼──────┼──────┼────────────────┼───────┤│118│黃有火│95.12│張麗英││137萬1598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6.8.23偵│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18-123頁)││││││││訊時證述)│2.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0-251頁)│││││││││3.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69-70頁)││├──┼─────┼────┼───┼──────┼──────┼────────────────┼───────┤│119│張妙如│95.12│亥○○│--3單位(加│1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33900││││││計合會投資款││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87-592│││││││共計13萬3900││頁)│││││││元)││2.全球投資案轉合會同意書(同上卷│││││││(99.4.29原││第593頁)│││││││審審理期日時││3.萬事達公司獎金明細表(同上卷第│││││││證述)││595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97頁)│││││││││5.99.04.2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101-105頁)││├──┼─────┼────┼───┼──────┼──────┼────────────────┼───────┤│120│ 李珮芝 │95.12│玄○○││5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0000││││││││034107號第2卷-1第97-98頁)││├──┼─────┼────┼───┼──────┼──────┼────────────────┼───────┤│121│ 柯定宏 │95.12│子○○││1萬6千8百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6800││││││││034107號第2卷-2第515-516頁)││├──┼─────┼────┼───┼──────┼──────┼────────────────┼───────┤│122│陳韞竹│95.12│地○○││5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5000││││││││034107號第2卷-1第219-223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5萬5千元(│││││││││同上卷第224頁)││├──┼─────┼────┼───┼──────┼──────┼────────────────┼───────┤│123│ 羅佳瑞 │95.12│鄰居││7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0000││││││││034107號第2卷-2第321-324頁)││├──┼─────┼────┼───┼──────┼──────┼────────────────┼───────┤│124│ 王景修 │95年間│不詳│1單位/1萬2千││1.96.09.0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000││││││元││034107號第1卷-2第395-397頁)││├──┼─────┼────┼───┼──────┼──────┼────────────────┼───────┤│125│ 張珍 │95年間│柯定宏││2會/約3萬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0000││││││││034107號第1卷-2第403-405頁)││├──┼─────┼────┼───┼──────┼──────┼────────────────┼───────┤│126│ 朱碧鳳 │95年間│D○○││1個單位/7萬5│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5000│││││││千元│034107號第2卷-1第62-65頁)│││││││││2.本票影本--7萬5千元(子○○開立│││││││││予朱碧鳳,同上卷第67頁)│││││││││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7萬5千元(│││││││││同上卷第68、69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66頁)││├──┼─────┼────┼───┼──────┼──────┼────────────────┼───────┤│127│胡金市│95年間│亥○○││7萬5千6百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5600││││││││034107號第2卷-1第284-287頁)││├──┼─────┼────┼───┼──────┼──────┼────────────────┼───────┤│128│ 張哲能 │95年間│楊淑蕙│6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0000││││││││034107號第2卷-2第329-332頁)││├──┼─────┼────┼───┼──────┼──────┼────────────────┼───────┤│129│ 馬連園圓 │95年間│地○○││16萬元│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6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13-416頁)││├──┼─────┼────┼───┼──────┼──────┼────────────────┼───────┤│130│林國鑫│95年間│ 林吳紀 │37萬元││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70000│││││子│││034107號第2卷-2第425-429頁)│││││││││2.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傳奇公司匯款│││││││││證明(同上卷第433至435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430頁)││├──┼─────┼────┼───┼──────┼──────┼────────────────┼───────┤│131│ 林蓁蓁 │95年間│ 楊桂花 ││2會/共14萬元│1.96.09.0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4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66-468頁)││├──┼─────┼────┼───┼──────┼──────┼────────────────┼───────┤│132│ 林翔年 │95年間│丑○○││1單位/8千4百│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8400│││││││元│034107號第2卷-2第529-530頁)││├──┼─────┼────┼───┼──────┼──────┼────────────────┼───────┤│133│陳美娟│96.01│玄○○││10單位/約20│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多萬元│034107號第1卷-2第359-362頁)││├──┼─────┼────┼───┼──────┼──────┼────────────────┼───────┤│134│陳柔蓁│96.01│ 黃淑玲 │143單位/176││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萬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72-76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77│││││││││頁)│││││││││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135│黃○○│96.02│陳柔蓁│--與編號137││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00000││││││所示陳建多共││034107號第2卷-1第225-229頁)│││││││計投資39單位││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31頁)│││││││,共計50餘萬│││││││││元││││├──┼─────┼────┼───┼──────┼──────┼────────────────┼───────┤│136│ 蔡伯煉 │96.02│簡彩雲││500萬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41-445頁)││├──┼─────┼────┼───┼──────┼──────┼────────────────┼───────┤│137│陳建多│96.03││--與編號135│◎編號137與│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所示黃○○共│編號135係│034107號第2卷-1第248-251頁)│││││││計投資39單位│共同投資約│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30頁)│││││││,共計50餘萬│50餘萬元,││││││││元│故僅計算1│││││││││次即可。│││├──┼─────┼────┼───┼──────┼──────┼────────────────┼───────┤│138│戊○○│95.02│何碧宜││63萬3千元(│1.96.08.24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33000││││(原審誤│││原審誤為63萬│034107號第1卷-2第540-541頁)│││││為96.04│││7百元)│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545頁)│││││)││││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63萬3千元(│││││││││同上卷第546至547頁)│││││││││4.森巴健康休閒會館訂講單(同上卷│││││││││第548頁)│││││││││5.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29-131頁)││├──┼─────┼────┼───┼──────┼──────┼────────────────┼───────┤│139│戴淑慎│不詳(正│辰○○│20萬元│24萬元│1.96.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440000││││確時間已││││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86-187頁)│││││忘)││--加計後列合││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號│││││││會投資款共44││卷一第102-105頁)│││││││萬元││3.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59頁)│││││││(99.3.26原││4.99.3.2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審理期日時證││第151-153頁)│││││││述)││││├──┼─────┼────┼───┼──────┼──────┼────────────────┼───────┤│140│吳澍吉│不詳(正│辰○○│30單位/45萬│7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20000││││確時間已││元││034107號第2卷-1第135-140頁)│││││忘)││││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加計後列合││141頁)│││││││會投資款共52│││││││││萬元││││├──┼─────┼────┼───┼──────┼──────┼────────────────┼───────┤│141│ 吳美玉 │不詳(正│ 高秋榕 ││8個單位/7萬5│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5000││││確時間已│││仟餘元│034107號第2卷-1第202-206頁)│││││忘)││││││├──┼─────┼────┼───┼──────┼──────┼────────────────┼───────┤│142│ 吳思靜 │不詳(正│陳美娟│17個單位/14││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確時間已││萬餘元││034107號第2卷-2第343-345頁)│140000││││忘)││││││├──┼─────┼────┼───┼──────┼──────┼────────────────┼───────┤│143│陳 李素貞 │不詳(正│未○○││7萬2仟2佰元│1.96.09.09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2200││││確時間已│││(99.5.14原│034107號第2卷-2第464-465頁)│││││忘)│││審審理期日時│2.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證述)│第185-186頁)││├──┼─────┼────┼───┼──────┼──────┼────────────────┼───────┤│144│ 黃奕鴒 (原│不詳(正│午○○││3萬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0000│││: 黃鳳娥 )│確時間已││││034107號第2卷-2第513-514頁)│││││忘)││││││├──┼─────┼────┼───┼──────┼──────┼────────────────┼───────┤│145│乙○○│93.9│ 林國華 │250萬│合會3萬│1.96.09.27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下線:廖│││││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71-172頁)││││若惠、林美│││--加計後列合││2.96.09.27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桃)│││會投資款共││三第145-147頁)│││││││253萬元││3.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98.7.31原││第116-120頁)│││││││審審理期日時│││││││││證述)││││├──┼─────┼────┼───┼──────┼──────┼────────────────┼───────┤│146│辰○○│94.08│巳○○│1134萬2556元││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0││││││(原審誤為││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31-234頁)│││││││1134萬)││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1千1百34萬2│││││││││千550元(警卷一第236頁)│││││││││3.支票影本--3萬5千530元及支票3萬│││││││││3千元與退票影本(警卷一第237-23│││││││││8頁)│││││││││4.96.10.0.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00000000號第1卷-1第121-122頁│││││││││)│││││││││5.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66頁)│││││││││6.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01-102頁)││├──┼─────┼────┼───┼──────┼──────┼────────────────┼───────┤│147│玄○○│94.08│吳明清│398萬餘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0000000│││││、宋碧│││署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82-87頁)││││││雲│││2.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00000000號第1卷-1第139-141頁)│││││││││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38-242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69頁)│││││││││5.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18-120頁)││├──┼─────┼────┼───┼──────┼──────┼────────────────┼───────┤│148│寅○○│94.08│不詳│49萬2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492000││││││││0000000000號第2卷-0000-000頁)│││││││││2.96.10.1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34107號第1卷-1第155-156頁)│││││││││3.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2頁)││├──┼─────┼────┼───┼──────┼──────┼────────────────┼───────┤│149│巳○○│94年間│自行前│24萬元│9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30000│││││去│││034107號第2卷-1第12-17頁)│││││││--加計後列合││2.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18頁)│││││││會投資款共33││3.96.10.18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萬元││三第166-169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66-72頁)││├──┼─────┼────┼───┼──────┼──────┼────────────────┼───────┤│150│宇○○│94年間│寅○○│50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00000││││││(98.7.10原││034107號第2卷-2第369-371頁)│││││││審審理期日時││2.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證述)││第41-42頁)││├──┼─────┼────┼───┼──────┼──────┼────────────────┼───────┤│151│地○○│95.03│辰○○││50幾萬元│1.96.09.27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500000│││││││(96.7.27偵│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74-177頁)││││││││訊時證述)│2.96.09.27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三第145-147頁)││├──┼─────┼────┼───┼──────┼──────┼────────────────┼───────┤│152│壬○○│95.05│辰○○││91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10000││││││││034107號第2卷-1第264-268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269頁)│││││││││3.支票影本--11萬3千498元及4千30│││││││││元(子○○開立予壬○○,第270頁│││││││││)│││││││││4.96.1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2頁)││├──┼─────┼────┼───┼──────┼──────┼────────────────┼───────┤│153│午○○│95.08│地○○││677萬2千6百│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97-201頁)││││││││(99.5.14原│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審審理期日時│一第117-120頁)││││││││證述)│3.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71頁)│││││││││4.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明細表、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本票、│││││││││支票、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會簿(96偵18213卷一第155-158│││││││││、183-221頁)│││││││││5.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4-178頁)│││││││││6.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本票、支│││││││││票(原審卷五第190-216頁)││├──┼─────┼────┼───┼──────┼──────┼────────────────┼───────┤│154│亥○○│95.05│何碧宜│約270萬餘元│321萬元│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02-205頁)│││││││--協議書載明││2.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為0000000元││034107號第1卷-1第131-134頁)│││││││││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66-69頁)│││││││││4.協議書、雙方合作投資協議書、│││││││││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本票、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96偵18213卷│││││││││一第164、165、167、170-172頁)│││││││││5.96.09.27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三第145-147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71頁)││├──┼─────┼────┼───┼──────┼──────┼────────────────┼───────┤│155│周瑾瑤│93年9月│無│5百萬││1.96.08.01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0000000││││間││(96.11.12偵││一第258-260頁)│││││││訊時證述)││2.96.11.12偵訊筆錄(96偵字18213│││││││││卷四第25頁)││├──┼─────┼────┼───┼──────┼──────┼────────────────┼───────┤│156│癸○○○│93年間│卯○○│1.36萬元/30││1.96.10.0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400000││││││單位││034107號第1卷-1第145-150頁)│││││││2.10萬元││4.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共40萬元││四第25頁)││├──┼─────┼────┼───┼──────┼──────┼────────────────┼───────┤│157│宙○○│95年1月│玄○○│①192萬元│50萬餘元│1.96.7.17警詢筆錄(96年他字第│0000000││││││②4萬8仟元││2332號卷第17-21頁)│││││││││2.投資協議書、本票(96年他字第│││││││--加計後列合││2332號卷第22-23頁)│││││││會投資款共約││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0000000元(││一第61-63頁)│││││││99.04.16原審││4.99.04.1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審理期日時證││第281-285頁)│││││││述)││5.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88-189頁)││├──┼─────┼────┼───┼──────┼──────┼────────────────┼───────┤│158│黃春鳳│95年9月│玄○○││150萬9千4百│1.96.7.18警詢筆錄(96年他字第│0000000│││││││元│2332號卷第24-28頁)││││││││(99.4.16原│2.投資協議書(96年他字第2332號卷││││││││審審理期日時│第29頁)││││││││證述)│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46-48頁)│││││││││4.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31-133頁)│││││││││5.99.04.1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90-293頁)││├──┼─────┼────┼───┼──────┼──────┼────────────────┼───────┤│159│C○○│95年1月│不詳姓│219萬1906元││1.96.7.18警詢筆錄(96年他字第│0000000│││││名友人│(96.4.16原││2332號第卷第29-34頁)│││││││審審理期日時││2.投資協議書(96年他字第2332號卷│││││││證述)││第35頁)│││││││││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37-39頁)│││││││││4.99.04.1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86-289頁)│││││││││5.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登記所有權狀│││││││││(原審卷四第294-298頁)││├──┴─────┴────┴───┴──────┴──────┴────────────────┴───────┤│備註:上列編號1至159所示被害人總投資金額,依各被害人所述之投資最低金額及提出之相關憑證核計結果,共約000000000元│└────────────────────────────────────────────────────────┘附表之1(未○○任職傳奇公司期間犯罪所得):
┌────────────────────────────────────────────────────────┐│未○○從94年12月27日前某日起至96年4月24日前某日止參與傳奇公司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被害人及投資明細一覽表│├──┬─────┬────┬───┬──────┬──────┬────────────────┬───────┤│編號│被害人姓名│被害日期│介紹人│投資「傳奇八│投資傳奇公司│筆錄名稱及頁次│投資金額小計││││││大產業」單位│「互助會」金││(新臺幣)││││││數或金額(新│額(新臺幣)││││││││臺幣)││││├──┼─────┼────┼───┼──────┼──────┼────────────────┼───────┤│3│張梓祥│95.06│戌○○│336萬6098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起訴│(99.4.9原審││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47-52頁)││││││書誤為│審理期日時證││2.傳奇公司投資協議書-336萬6098││││││被告林│述)││元(同上卷第53頁)││││││榮賓)│││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4.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81-187頁)││├──┼─────┼────┼───┼──────┼──────┼────────────────┼───────┤│4│吳信芬│94.12│辰○○│674萬元│700萬餘元│1.96.07.2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76-180頁)│││││││--加計後列之││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合會投資款共││一第75-78頁)│││││││1374萬元││3.合會簿、投資協議書、投資同意書│││││││(99.3.26原││、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審審理期日時││全國互助會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及會│││││││證述)││款繳款單/收費單、(96偵18213卷│││││││││一第80-96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頁)│││││││││5.99.3.2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46-150頁)││├──┼─────┼────┼───┼──────┼──────┼────────────────┼───────┤│44│蔡美羚│94.12│不詳│投資200多萬││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50-154頁)│││││││││2.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9-261頁)││├──┼─────┼────┼───┼──────┼──────┼────────────────┼───────┤│46│古芳榆│94.12│嚴筠驊││11萬5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150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5-8頁)│││││││││2. 古月娥繳 款單(同上卷第9、11頁)│││││││││3.古月娥合會證明影本(同上卷第10│││││││││頁)││├──┼─────┼────┼───┼──────┼──────┼────────────────┼───────┤│47│曾美宥│94.12│玄○○││12萬9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290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07-211│││││││││頁)│││││││││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12至2│││││││││14頁)│││││││││3.101.08.08審判筆錄(100金上訴│││││││││1683卷三第41頁背面)││├──┼─────┼────┼───┼──────┼──────┼────────────────┼───────┤│48│吳輝煌│94.12│丁○○││85萬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85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36-440頁)││├──┼─────┼────┼───┼──────┼──────┼────────────────┼───────┤│57│汪增正│95.01│酉○○│1萬8千3百│28萬7仟元│1.96.08.04警詢筆錄(中分一偵│305300││││││││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19-520│││││││--加計後列合││頁)│││││││會投資款共30││2.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523、│││││││萬5千3百元││524頁)│││││││(99.4.29原││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521、│││││││審審理期日時││522、557頁)│││││││證述)││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56│││││││││頁)│││││││││5.98.07.31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26-129頁)│││││││││6.99.04.29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90-96頁)│││││││││7.協議書(原審卷五第114頁)││├──┼─────┼────┼───┼──────┼──────┼────────────────┼───────┤│58│汪何碧宜│95.01│酉○○││32萬1千5百元│1.96.08.2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321500│││││││(99.4.29原│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50-554││││││││審審理時汪增│頁)││││││││正到庭時證述│2.互助會入會證明及本票影本(同上││││││││)│卷第555頁)│││││││││3.協議書(原審卷五第113頁)││├──┼─────┼────┼───┼──────┼──────┼────────────────┼───────┤│59│ 劉江良惠 │95.01│不詳││13萬多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30000││││││││034107號第2卷-1第153-156頁)││├──┼─────┼────┼───┼──────┼──────┼────────────────┼───────┤│60│鍾延庭│95.01│辛小姐│501160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50116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39-242│││││││││頁)│││││││││2.榴樣顧管申請書(同上卷第243頁)││├──┼─────┼────┼───┼──────┼──────┼────────────────┼───────┤│61│陳美琴│95.01│玄○○││22萬6千800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26800│││││││(起訴書誤載│034107號第2卷-2第325-328頁)││││││││為17萬6仟元│││││││││)│││├──┼─────┼────┼───┼──────┼──────┼────────────────┼───────┤│62│李宜穎│95.01│李宜穎││9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5000│││││之姊│││034107號第2卷-2第346-349頁)││├──┼─────┼────┼───┼──────┼──────┼────────────────┼───────┤│63│蔡沁絨│95.01│玄○○│58萬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80000││││││││034107號第2卷-2第509-510頁)││├──┼─────┼────┼───┼──────┼──────┼────────────────┼───────┤│64│陳康娥│95.02│張鳳蘭││146600元│1.96.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146600│││││││(99.4.15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93-194頁)││││││││審審理期日時│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證述)│一第112-115頁)│││││││││3.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60頁)│││││││││4.99.04.15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57-259頁)││├──┼─────┼────┼───┼──────┼──────┼────────────────┼───────┤│65│林文煌│95.02│張長炎│全部投資總計││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50000││││││25萬元││034107號第1卷-2第320-325頁)│││││││││2.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26-327頁)│││││││││3.轉單名細表(同上卷第328頁)│││││││││4.支票影本(同上卷第329頁)│││││││││5.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30頁)│││││││││6.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81-88頁)││├──┼─────┼────┼───┼──────┼──────┼────────────────┼───────┤│66│吳湦蕍│95.02│何碧宜││20000元│1.96.09.29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34107號第2卷-2第567-569頁)││├──┼─────┼────┼───┼──────┼──────┼────────────────┼───────┤│67│陳建峯│95.03│玄○○││29單位/共29│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295200│││││││萬5千2百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24-128頁)││││││││(99.4.22原│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129-131頁││││││││審審理期日時│)││││││││證述)│3.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3-255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頁)│││││││││5.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26-29頁)││├──┼─────┼────┼───┼──────┼──────┼────────────────┼───────┤│68│黃興湘│95.03│塗金城││15萬8千400元│1.96.07.2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158400│││││││(99.4.22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81-185頁)││││││││審審理時證述│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71-73頁)│││││││││3.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24-26頁)││├──┼─────┼────┼───┼──────┼──────┼────────────────┼───────┤│69│黃慧蓉│95.03│玄○○│1單位/10萬元│16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60000││││││││034107號第2卷-1第79-83頁)│││││││--加計後列合││2.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84、86│││││││會投資款共26││、87、88頁)│││││││萬元││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91│││││││││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90頁)││├──┼─────┼────┼───┼──────┼──────┼────────────────┼───────┤│70│歐天河│95.03│卯○○││1單位/共繳3│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0000│││││││萬多元│034107號第2卷-1第109-112頁)│││││││││2.互助會入會申請書影本(同上卷第│││││││││113頁)││├──┼─────┼────┼───┼──────┼──────┼────────────────┼───────┤│71│A○│95.03│卯○○│①25個單位,││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共152萬2千││034107號第2卷-1第161-166頁)│││││││元││2.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168頁)│││││││②86萬元││3.互助會入會申請書(同上卷第170頁│││││││││)│││││││--共238萬2千││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67頁)│││││││元││││├──┼─────┼────┼───┼──────┼──────┼────────────────┼───────┤│72│張藝薰│95.03│不詳││1會/6萬3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3800│││││││800元│034107號第2卷-1第232-236頁)│││││││││2.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33-135頁)││├──┼─────┼────┼───┼──────┼──────┼────────────────┼───────┤│73│王麗華│95.03│江姓友││19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90000│││││人│││034107號第2卷-2第300-304頁)││├──┼─────┼────┼───┼──────┼──────┼────────────────┼───────┤│74│張湄淳│95.03│戴淑慎│10萬│14個單位/共│1.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37200│││││││13萬7千2佰│034107號第2卷-2第547-553頁)│││││││--加計後列合│元│2.互助會入會證明(第555、556頁)│││││││會投資款共23││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557頁)│││││││萬7千2百元││4.99.05.07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99.5.7原審││五宗第136-143頁)│││││││審理期日時證│││││││││述)││││├──┼─────┼────┼───┼──────┼──────┼────────────────┼───────┤│75│龔義三│95.04│曾美宥││13萬5千元│1.95.10.26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站│135000││││││││中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24-28│││││││││頁)│││││││││2.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19-223頁)│││││││││3.96.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4-35頁)│││││││││4.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51-54頁)│││││││││5.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62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6頁)││├──┼─────┼────┼───┼──────┼──────┼────────────────┼───────┤│76│林意軫│95.04│辰○○││23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230000││││││││一偵0000000000號第2卷-1第│││││││││145-148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149、150│││││││││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第151頁)││├──┼─────┼────┼───┼──────┼──────┼────────────────┼───────┤│77│紀玉嬋│95.04│辰○○││14萬餘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40000││││││││034107號第2卷-1第157-160頁)││├──┼─────┼────┼───┼──────┼──────┼────────────────┼───────┤│78│李黃嫌│95.04│江良惠││37萬5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75000││││││││034107號第2卷-1第171-175頁)│││││││││2.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176、│││││││││177頁)│││││││││3.傳奇公司匯款帳戶號碼(同上卷第│││││││││178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179│││││││││、180頁)││├──┼─────┼────┼───┼──────┼──────┼────────────────┼───────┤│79│林美紅│95.04│陳瑞堂│50萬元│16萬6千元│1.96.09.20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66000││││││││00000000號第2卷-2第531-533頁│││││││--加計後列合││)│││││││會投資款共66││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萬6千元││534頁)│││││││││3.96.03.06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22-26頁)│││││││││4.96.0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3-35頁)││├──┼─────┼────┼───┼──────┼──────┼────────────────┼───────┤│80│陳瑞堂│95.04│李羅素││12萬5千元│1.96.09.26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5000│││││雲│││00000000號第2卷-2第540-542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43頁)│││││││││3.96.0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3-35頁)││├──┼─────┼────┼───┼──────┼──────┼────────────────┼───────┤│81│陳賴春茶│95.04│陳恭仁││12萬5千元│1.96.09.26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5000││││││││034107號第2卷-2第544-545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46及其背面)││├──┼─────┼────┼───┼──────┼──────┼────────────────┼───────┤│82│方聖賢│95.05││投資富利陞生││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0000││││││物科技公司,││034107號第1卷-2第356-358頁)│││││││約9萬多元││││├──┼─────┼────┼───┼──────┼──────┼────────────────┼───────┤│83│許靖華│95.05│亥○○│119萬元│128餘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54-58頁)│││││││--加計後列合││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9│││││││會投資款共為││頁)│││││││0000000元││3.本票影本(同上卷第60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61│││││││││頁)│││││││││5.96.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0-21頁)│││││││││7.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88-192頁)││├──┼─────┼────┼───┼──────┼──────┼────────────────┼───────┤│84│ 葉黃泳雪 │95.05│戴淑慎││35萬7千2百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57200││││││││034107號第1卷-2第558-562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63、564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會員姓名│││││││││為葉全財,第565頁)││├──┼─────┼────┼───┼──────┼──────┼────────────────┼───────┤│85│金春妹│95.05│黃慧蓉│20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034107號第2卷-1第75-77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78│││││││││頁)││├──┼─────┼────┼───┼──────┼──────┼────────────────┼───────┤│86│許琪芳│95.05│壬○○││21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15000││││││││034107號第2卷-2第305-309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10頁)│││││││││3.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314-315│││││││││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311頁)││├──┼─────┼────┼───┼──────┼──────┼────────────────┼───────┤│87│盧陳燕華│95.05│壬○○││108萬元│1.96.07.2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9.4.15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88-192頁)││││││││審審理時證述│2.96.07.25偵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97-100頁)│││││││││3.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會簿│││││││││、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96偵│││││││││18213卷一第174-182頁)│││││││││4.99.04.15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52-256頁)││├──┼─────┼────┼───┼──────┼──────┼────────────────┼───────┤│88│吳美紅│95.05│鄰居介│48萬元│124萬4千8百│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紹││元│034107號第2卷-2第417-421頁)│││││││--加計後列合││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會投資款共││423頁)│││││││172萬4千8百││3.轉單名細表(同上卷第424頁)│││││││元││││├──┼─────┼────┼───┼──────┼──────┼────────────────┼───────┤│89│賴冬妹│95.05││投資富利陞投││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0000││││││資公司10萬元││034107號第2卷-2第501-502頁)││├──┼─────┼────┼───┼──────┼──────┼────────────────┼───────┤│90│陳恭仁│95.05│謝月英││投資2單位,│1.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30000│││││││已經領1個單│034107號第2卷-2第558-562頁)││││││││位,還有1個│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單位33萬元│563、564頁)││││││││未領回。│3.合會簿封面影本(會員姓名為郭玉│││││││││珍,同上卷第565頁)││├──┼─────┼────┼───┼──────┼──────┼────────────────┼───────┤│91│鄭連勝│95.06│午○○│90萬元││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900000││││││(98.7.10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11-215頁)│││││││審審理期日時││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216、217│││││││證述)││頁)│││││││││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122-125頁)│││││││││4.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69-70頁)│││││││││5.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78-88頁)││├──┼─────┼────┼───┼──────┼──────┼────────────────┼───────┤│92│陳賞│95.06│謝月召││140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1卷-2第363-366頁)│││││││││2.本票影本(同上卷第367頁)│││││││││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67、368頁)││├──┼─────┼────┼───┼──────┼──────┼────────────────┼───────┤│94│曾清和│95.06│亥○○│185萬8027元││1.96.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申○○│││(曾清和、高││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06-210頁)│││││││秋榮夫妻2人││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99.4.15原││一第56-58頁)│││││││審審理期日時││3.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61頁)│││││││證述)││4.99.04.15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59-268頁)│││││││││5.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87-188頁)││├──┼─────┼────┼───┼──────┼──────┼────────────────┼───────┤│95│游彩鳳│95.06│地○○│不詳││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34107號第1卷-2第583-586頁)││├──┼─────┼────┼───┼──────┼──────┼────────────────┼───────┤│96│林妙釵│95.06│黃慧蓉│共10萬5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5000││││││││034107號第2卷-1第114-119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120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21頁)││├──┼─────┼────┼───┼──────┼──────┼────────────────┼───────┤│97│羅銀妹│95.06│龔義三│62萬元│28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00000││││││--加計後列合││034107號第2卷-2第316-321頁)│││││││會投資款共90│││││││││萬元││││├──┼─────┼────┼───┼──────┼──────┼────────────────┼───────┤│98│ 趙葉靜妹 │95.06│卯○○││2會/18萬4百│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80400│││││││元│034107號第2卷-2第488-492頁)││├──┼─────┼────┼───┼──────┼──────┼────────────────┼───────┤│99│林靜霞│95.07│陳筠樺││1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000││││││││034107號第2卷-1第1-4頁)││├──┼─────┼────┼───┼──────┼──────┼────────────────┼───────┤│100│林素甘│95.07│丑○○││11萬7千9百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17900│││││││(99.5.7原審│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5-29頁││││││││審理期日時證│)││││││││述)│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0│││││││││、33頁)│││││││││3.合作金庫存款條(同上卷第31、│││││││││32頁)│││││││││4.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36至42│││││││││頁)│││││││││5.99.05.07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32-136頁)││├──┼─────┼────┼───┼──────┼──────┼────────────────┼───────┤│101│吳月美│95.07│壬○○││10萬5千元(│1.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105000│││││││原審誤為14│四第25頁)││││││││萬元)│2.99.04.2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99.4.29原│五宗第106-108頁)││││││││審審理期日時│3.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傳奇互助聯誼││││││││證述)│會角款單/收費單、國泰世華銀行│││││││││支票(原審卷五第122-125頁)││├──┼─────┼────┼───┼──────┼──────┼────────────────┼───────┤│102│許純│95.07│陳賞││60幾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0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02-405頁)││├──┼─────┼────┼───┼──────┼──────┼────────────────┼───────┤│103│江惠玲│95.08│壬○○│447萬││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9.4.9原審││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88-93頁)│││││││審理期日時證││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94頁)│││││││述)││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38-242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2頁)│││││││││5.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0-206頁)││├──┼─────┼────┼───┼──────┼──────┼────────────────┼───────┤│104│林建明│95.08│午○○││10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5000││││││││034107號第2卷-2第333-336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37頁)││├──┼─────┼────┼───┼──────┼──────┼────────────────┼───────┤│105│ 何劉鳳嬌 │95.08│曾清和││67200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7200││││││││034107號第2卷-0000-000頁)│││││││││2.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同上卷第│││││││││457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同上卷第458-462│││││││││頁)││├──┼─────┼────┼───┼──────┼──────┼────────────────┼───────┤│106│吳秀鳳│95.09│鄭貴華│30單位/48萬│27萬5千元│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55000││││││元││034107號第1卷-0000-000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加計後列合││388、389頁)│││││││會投資款共75││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390頁)│││││││萬5千元││││├──┼─────┼────┼───┼──────┼──────┼────────────────┼───────┤│107│張麗英│95.09│壬○○││7萬2千2百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722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126-131│││││││││頁)│││││││││2.本票影本--8萬5千元(由子○○開│││││││││立予張麗英,同上卷第123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33頁)││├──┼─────┼────┼───┼──────┼──────┼────────────────┼───────┤│108│楊絹│95.09│地○○││120餘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2卷-1第252-256頁)│││││││││2.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10-112頁)││├──┼─────┼────┼───┼──────┼──────┼────────────────┼───────┤│109│閻羅秋香│95.09│午○○││3單位/25萬5│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55000│││││││千元│034107號第2卷-1第271-274頁)││││││││(98.7.10原│2.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275-279││││││││審審理期日時│頁)││││││││證述)│3.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65-70頁)││├──┼─────┼────┼───┼──────┼──────┼────────────────┼───────┤│110│ 黃陳秀卿 │95.09│卯○○│10萬5千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5000││││││││034107號第2卷-2第495-499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10萬5千元│││││││││(同上卷第500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499頁)││├──┼─────┼────┼───┼──────┼──────┼────────────────┼───────┤│111│方秀珍│95.10│卯○○│23萬元││1.96.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230000││││││(99.5.14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24-227頁)│││││││審審理期日時││2.96.07.25檢察官訊問筆錄(96年偵│││││││證述)││字第18213號卷一第42-44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28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第229頁)│││││││││5.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42-44頁)│││││││││6.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9-184頁)││├──┼─────┼────┼───┼──────┼──────┼────────────────┼───────┤│112│羅鳳和│95.10│曾清和│200萬元│20萬6千6百元│1.96.08.23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32-136頁)│││││││--加記後列合││2.傳奇公司投資同意書(同上卷第141│││││││會投資款共││頁)│││││││220萬6千6百││3.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140頁)│││││││元││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37頁)│││││││(99.4.22原││5.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審審理期日時││二第253-255頁)│││││││證述)││6.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6-19頁)││├──┼─────┼────┼───┼──────┼──────┼────────────────┼───────┤│113│ 陳梁淑子 │95.10│玄○○││2單位/20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034107號第1卷-2第351-354頁)│││││││││2.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84-86頁)││├──┼─────┼────┼───┼──────┼──────┼────────────────┼───────┤│114│李惠蘭│95.10│辰○○│--與後列合會│10單位/約10│1.96.08.23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516737││││││投資款共計51│萬餘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42-147頁)│││││││萬6千7百37元││2.支票影本(子○○支付予李蕙蘭,│││││││(99.4.22原││第148頁)│││││││審審理期日時││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51萬6千7百37│││││││證述)││元(第149頁)│││││││││4.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9-261頁)│││││││││5.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9-24頁)││├──┼─────┼────┼───┼──────┼──────┼────────────────┼───────┤│115│孔麗祝│95.10│辰○○││1單位/6萬5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5200│││││││2百元│034107號第2卷-1第195-199頁)│││││││││2.支票影本(子○○支付予孔麗祝,│││││││││同上卷第201頁)││├──┼─────┼────┼───┼──────┼──────┼────────────────┼───────┤│116│施榮岳│95.10│子○○││1單位/5萬5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5000│││││││元│034107號第2卷-2第360-363頁)│││││││││2.互助會入會證明--5萬5千元(同│││││││││上卷第364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8千4百元(同│││││││││上卷第366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367頁)││├──┼─────┼────┼───┼──────┼──────┼────────────────┼───────┤│117│金宇芳│95.11│辰○○││15萬9千6百元│1.96.08.3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59600││││││││034107號第2卷-2第391-394頁)││├──┼─────┼────┼───┼──────┼──────┼────────────────┼───────┤│118│黃有火│95.12│張麗英││137萬1598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6.8.23偵│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18-123頁)││││││││訊時證述)│2.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0-251頁)│││││││││3.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69-70頁)││├──┼─────┼────┼───┼──────┼──────┼────────────────┼───────┤│119│張妙如│95.12│亥○○│--3單位(加│1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33900││││││計合會投資款││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87-592│││││││共計13萬3900││頁)│││││││元)││2.全球投資案轉合會同意書(同上卷│││││││(99.4.29原││第593頁)│││││││審審理期日時││3.萬事達公司獎金明細表(同上卷第│││││││證述)││595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97頁)│││││││││5.99.04.2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101-105頁)││├──┼─────┼────┼───┼──────┼──────┼────────────────┼───────┤│120│李珮芝│95.12│玄○○││5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0000││││││││034107號第2卷-1第97-98頁)││├──┼─────┼────┼───┼──────┼──────┼────────────────┼───────┤│121│柯定宏│95.12│子○○││1萬6千8百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6800││││││││034107號第2卷-2第515-516頁)││├──┼─────┼────┼───┼──────┼──────┼────────────────┼───────┤│122│陳韞竹│95.12│地○○││5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5000││││││││034107號第2卷-1第219-223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5萬5千元(│││││││││同上卷第224頁)││├──┼─────┼────┼───┼──────┼──────┼────────────────┼───────┤│123│羅佳瑞│95.12│鄰居││7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0000││││││││034107號第2卷-2第321-324頁)││├──┼─────┼────┼───┼──────┼──────┼────────────────┼───────┤│124│王景修│95年間│不詳│1單位/1萬2千││1.96.09.0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000││││││元││034107號第1卷-2第395-397頁)││├──┼─────┼────┼───┼──────┼──────┼────────────────┼───────┤│125│張珍│95年間│柯定宏││2會/約3萬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0000││││││││034107號第1卷-2第403-405頁)││├──┼─────┼────┼───┼──────┼──────┼────────────────┼───────┤│126│朱碧鳳│95年間│D○○││1個單位/7萬5│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5000│││││││千元│034107號第2卷-1第62-65頁)│││││││││2.本票影本--7萬5千元(子○○開立│││││││││予朱碧鳳,同上卷第67頁)│││││││││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7萬5千元(│││││││││同上卷第68、69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66頁)││├──┼─────┼────┼───┼──────┼──────┼────────────────┼───────┤│127│胡金市│95年間│亥○○││7萬5千6百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5600││││││││034107號第2卷-1第284-287頁)││├──┼─────┼────┼───┼──────┼──────┼────────────────┼───────┤│128│張哲能│95年間│楊淑蕙│6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0000││││││││034107號第2卷-2第329-332頁)││├──┼─────┼────┼───┼──────┼──────┼────────────────┼───────┤│129│馬連園圓│95年間│地○○││16萬元│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6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13-416頁)││├──┼─────┼────┼───┼──────┼──────┼────────────────┼───────┤│130│林國鑫│95年間│林吳紀│37萬元││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70000│││││子│││034107號第2卷-2第425-429頁)│││││││││2.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傳奇公司匯款│││││││││證明(同上卷第433至435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430頁)││├──┼─────┼────┼───┼──────┼──────┼────────────────┼───────┤│131│林蓁蓁│95年間│楊桂花││2會/共14萬元│1.96.09.0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4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66-468頁)││├──┼─────┼────┼───┼──────┼──────┼────────────────┼───────┤│132│林翔年│95年間│丑○○││1單位/8千4百│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8400│││││││元│034107號第2卷-2第529-530頁)││├──┼─────┼────┼───┼──────┼──────┼────────────────┼───────┤│133│陳美娟│96.01│玄○○││10單位/約20│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多萬元│034107號第1卷-2第359-362頁)││├──┼─────┼────┼───┼──────┼──────┼────────────────┼───────┤│134│陳柔蓁│96.01│黃淑玲│143單位/176││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萬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72-76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77│││││││││頁)│││││││││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135│黃○○│96.02│陳柔蓁│--與編號137││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00000││││││所示陳建多共││034107號第2卷-1第225-229頁)│││││││計投資39單位││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31頁)│││││││,共計50餘萬│││││││││元││││├──┼─────┼────┼───┼──────┼──────┼────────────────┼───────┤│136│蔡伯煉│96.02│簡彩雲││500萬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41-445頁)││├──┼─────┼────┼───┼──────┼──────┼────────────────┼───────┤│137│陳建多│96.03││--與編號135│◎編號137與│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所示黃○○共│編號135係│034107號第2卷-1第248-251頁)│││││││計投資39單位│共同投資約│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30頁)│││││││,共計50餘萬│50餘萬元,││││││││元│故僅計算1│││││││││次即可。│││├──┼─────┼────┼───┼──────┼──────┼────────────────┼───────┤│138│戊○○│95.02│何碧宜││63萬3千元(│1.96.08.24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33000││││(原審誤│││原審誤為63萬│034107號第1卷-2第540-541頁)│││││為96.04│││7百元)│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545頁)│││││)││││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63萬3千元(│││││││││同上卷第546至547頁)│││││││││4.森巴健康休閒會館訂講單(同上卷│││││││││第548頁)│││││││││5.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29-131頁)││├──┼─────┼────┼───┼──────┼──────┼────────────────┼───────┤│151│地○○│95.03│辰○○││50幾萬元│1.96.09.27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500000│││││││(96.7.27偵│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74-177頁)││││││││訊時證述)│2.96.09.27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三第145-147頁)││├──┼─────┼────┼───┼──────┼──────┼────────────────┼───────┤│152│壬○○│95.05│辰○○││91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10000││││││││034107號第2卷-1第264-268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269頁)│││││││││3.支票影本--11萬3千498元及4千30│││││││││元(子○○開立予壬○○,第270頁│││││││││)│││││││││4.96.1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2頁)││├──┼─────┼────┼───┼──────┼──────┼────────────────┼───────┤│153│午○○│95.08│地○○││677萬2千6百│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97-201頁)││││││││(99.5.14原│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審審理期日時│一第117-120頁)││││││││證述)│3.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71頁)│││││││││4.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明細表、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本票、│││││││││支票、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會簿(96偵18213卷一第155-158│││││││││、183-221頁)│││││││││5.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4-178頁)│││││││││6.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本票、支│││││││││票(原審卷五第190-216頁)││├──┼─────┼────┼───┼──────┼──────┼────────────────┼───────┤│154│亥○○│95.05│何碧宜│約270萬餘元│321萬元│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02-205頁)│││││││--協議書載明││2.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為0000000元││034107號第1卷-1第131-134頁)│││││││││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66-69頁)│││││││││4.協議書、雙方合作投資協議書、│││││││││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本票、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96偵18213卷│││││││││一第164、165、167、170-172頁)│││││││││5.96.09.27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三第145-147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71頁)││├──┼─────┼────┼───┼──────┼──────┼────────────────┼───────┤│157│宙○○│95年1月│玄○○│①192萬元│50萬餘元│1.96.7.17警詢筆錄(96年他字第│0000000││││││②4萬8仟元││2332號卷第17-21頁)│││││││││2.投資協議書、本票(96年他字第│││││││--加計後列合││2332號卷第22-23頁)│││││││會投資款共約││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0000000元(││一第61-63頁)│││││││99.04.16原審││4.99.04.1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審理期日時證││第281-285頁)│││││││述)││5.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88-189頁)││├──┼─────┼────┼───┼──────┼──────┼────────────────┼───────┤│158│黃春鳳│95年9月│玄○○││150萬9千4百│1.96.7.18警詢筆錄(96年他字第│0000000│││││││元│2332號卷第24-28頁)││││││││(99.4.16原│2.投資協議書(96年他字第2332號卷││││││││審審理期日時│第29頁)││││││││證述)│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46-48頁)│││││││││4.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31-133頁)│││││││││5.99.04.1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90-293頁)││├──┼─────┼────┼───┼──────┼──────┼────────────────┼───────┤│159│C○○│95年1月│不詳姓│219萬1906元││1.96.7.18警詢筆錄(96年他字第│0000000│││││名友人│(96.4.16原││2332號第卷第29-34頁)│││││││審審理期日時││2.投資協議書(96年他字第2332號卷│││││││證述)││第35頁)│││││││││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37-39頁)│││││││││4.99.04.1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86-289頁)│││││││││5.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登記所有權狀│││││││││(原審卷四第294-298頁)││├──┴─────┴────┴───┴──────┴──────┴────────────────┴───────┤│備註:上列所示被害人總投資金額,依各被害人所述之投資最低金額及提出之相關憑證核計結果,共約00000000元│└────────────────────────────────────────────────────────┘附表之2(酉○○任職傳奇公司期間犯罪所得):
┌────────────────────────────────────────────────────────┐│酉○○從94年12月間起至96年2月間止參與傳奇公司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被害人及投資明細一覽表│├──┬─────┬────┬───┬──────┬──────┬────────────────┬───────┤│編號│被害人姓名│被害日期│介紹人│投資「傳奇八│投資傳奇公司│筆錄名稱及頁次│投資金額小計││││││大產業」單位│「互助會」金││(新臺幣)││││││數或金額(新│額(新臺幣)││││││││臺幣)││││├──┼─────┼────┼───┼──────┼──────┼────────────────┼───────┤│3│張梓祥│95.06│戌○○│336萬6098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起訴│(99.4.9原審││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47-52頁)││││││書誤為│審理期日時證││2.傳奇公司投資協議書-336萬6098││││││被告林│述)││元(同上卷第53頁)││││││榮賓)│││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4.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81-187頁)││├──┼─────┼────┼───┼──────┼──────┼────────────────┼───────┤│4│吳信芬│94.12│辰○○│674萬元│700萬餘元│1.96.07.2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76-180頁)│││││││--加計後列之││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合會投資款共││一第75-78頁)│││││││1374萬元││3.合會簿、投資協議書、投資同意書│││││││(99.3.26原││、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審審理期日時││全國互助會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及會│││││││證述)││款繳款單/收費單、(96偵18213卷│││││││││一第80-96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頁)│││││││││5.99.3.2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46-150頁)││├──┼─────┼────┼───┼──────┼──────┼────────────────┼───────┤│44│蔡美羚│94.12│不詳│投資200多萬││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50-154頁)│││││││││2.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9-261頁)││├──┼─────┼────┼───┼──────┼──────┼────────────────┼───────┤│46│古芳榆│94.12│嚴筠驊││11萬5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150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5-8頁)│││││││││2.古月娥繳款單(同上卷第9、11頁)│││││││││3.古月娥合會證明影本(同上卷第10│││││││││頁)││├──┼─────┼────┼───┼──────┼──────┼────────────────┼───────┤│47│曾美宥│94.12│玄○○││12萬9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290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07-211│││││││││頁)│││││││││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12至2│││││││││14頁)│││││││││3.101.08.08審判筆錄(100金上訴│││││││││1683卷三第41頁背面)││├──┼─────┼────┼───┼──────┼──────┼────────────────┼───────┤│48│吳輝煌│94.12│丁○○││85萬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85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36-440頁)││├──┼─────┼────┼───┼──────┼──────┼────────────────┼───────┤│57│汪增正│95.01│酉○○│1萬8千3百│28萬7仟元│1.96.08.04警詢筆錄(中分一偵│305300││││││││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19-520│││││││--加計後列合││頁)│││││││會投資款共30││2.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523、│││││││萬5千3百元││524頁)│││││││(99.4.29原││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521、│││││││審審理期日時││522、557頁)│││││││證述)││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56│││││││││頁)│││││││││5.98.07.31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26-129頁)│││││││││6.99.04.29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90-96頁)│││││││││7.協議書(原審卷五第114頁)││├──┼─────┼────┼───┼──────┼──────┼────────────────┼───────┤│58│汪何碧宜│95.01│酉○○││32萬1千5百元│1.96.08.2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321500│││││││(99.4.29原│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50-554││││││││審審理時汪增│頁)││││││││正到庭時證述│2.互助會入會證明及本票影本(同上││││││││)│卷第555頁)│││││││││3.協議書(原審卷五第113頁)││├──┼─────┼────┼───┼──────┼──────┼────────────────┼───────┤│59│劉江良惠│95.01│不詳││13萬多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30000││││││││034107號第2卷-1第153-156頁)││├──┼─────┼────┼───┼──────┼──────┼────────────────┼───────┤│60│鍾延庭│95.01│辛小姐│501160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50116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39-242│││││││││頁)│││││││││2.榴樣顧管申請書(同上卷第243頁)││├──┼─────┼────┼───┼──────┼──────┼────────────────┼───────┤│61│陳美琴│95.01│玄○○││22萬6千800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26800│││││││(起訴書誤載│034107號第2卷-2第325-328頁)││││││││為17萬6仟元│││││││││)│││├──┼─────┼────┼───┼──────┼──────┼────────────────┼───────┤│62│李宜穎│95.01│李宜穎││9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5000│││││之姊│││034107號第2卷-2第346-349頁)│││││││││││├──┼─────┼────┼───┼──────┼──────┼────────────────┼───────┤│63│蔡沁絨│95.01│玄○○│58萬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80000││││││││034107號第2卷-2第509-510頁)││├──┼─────┼────┼───┼──────┼──────┼────────────────┼───────┤│64│陳康娥│95.02│張鳳蘭││146600元│1.96.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146600│││││││(99.4.15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93-194頁)││││││││審審理期日時│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證述)│一第112-115頁)│││││││││3.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60頁)│││││││││4.99.04.15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57-259頁)││├──┼─────┼────┼───┼──────┼──────┼────────────────┼───────┤│65│林文煌│95.02│張長炎│全部投資總計││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50000││││││25萬元││034107號第1卷-2第320-325頁)│││││││││2.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26-327頁)│││││││││3.轉單名細表(同上卷第328頁)│││││││││4.支票影本(同上卷第329頁)│││││││││5.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30頁)│││││││││6.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81-88頁)││├──┼─────┼────┼───┼──────┼──────┼────────────────┼───────┤│66│吳湦蕍│95.02│何碧宜││20000元│1.96.09.29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34107號第2卷-2第567-569頁)││├──┼─────┼────┼───┼──────┼──────┼────────────────┼───────┤│67│陳建峯│95.03│玄○○││29單位/共29│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295200│││││││萬5千2百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24-128頁)││││││││(99.4.22原│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129-131頁││││││││審審理期日時│)││││││││證述)│3.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3-255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頁)│││││││││5.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26-29頁)││├──┼─────┼────┼───┼──────┼──────┼────────────────┼───────┤│68│黃興湘│95.03│塗金城││15萬8千400元│1.96.07.2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158400│││││││(99.4.22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81-185頁)││││││││審審理時證述│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71-73頁)│││││││││3.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24-26頁)││├──┼─────┼────┼───┼──────┼──────┼────────────────┼───────┤│69│黃慧蓉│95.03│玄○○│1單位/10萬元│16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60000││││││││034107號第2卷-1第79-83頁)│││││││--加計後列合││2.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84、86│││││││會投資款共26││、87、88頁)│││││││萬元││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91│││││││││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90頁)││├──┼─────┼────┼───┼──────┼──────┼────────────────┼───────┤│70│歐天河│95.03│卯○○││1單位/共繳3│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0000│││││││萬多元│034107號第2卷-1第109-112頁)│││││││││2.互助會入會申請書影本(同上卷第│││││││││113頁)││├──┼─────┼────┼───┼──────┼──────┼────────────────┼───────┤│71│A○│95.03│卯○○│①25個單位,││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共152萬2千││034107號第2卷-1第161-166頁)│││││││元││2.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168頁)│││││││②86萬元││3.互助會入會申請書(同上卷第170頁│││││││││)│││││││--共238萬2千││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67頁)│││││││元││││├──┼─────┼────┼───┼──────┼──────┼────────────────┼───────┤│72│張藝薰│95.03│不詳││1會/6萬3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3800│││││││800元│034107號第2卷-1第232-236頁)│││││││││2.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33-135頁)││├──┼─────┼────┼───┼──────┼──────┼────────────────┼───────┤│73│王麗華│95.03│江姓友││19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90000│││││人│││034107號第2卷-2第300-304頁)││├──┼─────┼────┼───┼──────┼──────┼────────────────┼───────┤│74│張湄淳│95.03│戴淑慎│10萬│14個單位/共│1.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37200│││││││13萬7千2佰│034107號第2卷-2第547-553頁)│││││││--加計後列合│元│2.互助會入會證明(第555、556頁)│││││││會投資款共23││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557頁)│││││││萬7千2百元││4.99.05.07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99.5.7原審││五宗第136-143頁)│││││││審理期日時證│││││││││述)││││├──┼─────┼────┼───┼──────┼──────┼────────────────┼───────┤│75│龔義三│95.04│曾美宥││13萬5千元│1.95.10.26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站│135000││││││││中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24-28│││││││││頁)│││││││││2.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19-223頁)│││││││││3.96.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4-35頁)│││││││││4.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51-54頁)│││││││││5.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62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6頁)││├──┼─────┼────┼───┼──────┼──────┼────────────────┼───────┤│76│林意軫│95.04│辰○○││23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230000││││││││一偵0000000000號第2卷-1第│││││││││145-148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149、150│││││││││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第151頁)││├──┼─────┼────┼───┼──────┼──────┼────────────────┼───────┤│77│紀玉嬋│95.04│辰○○││14萬餘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40000││││││││034107號第2卷-1第157-160頁)││├──┼─────┼────┼───┼──────┼──────┼────────────────┼───────┤│78│李黃嫌│95.04│江良惠││37萬5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75000││││││││034107號第2卷-1第171-175頁)│││││││││2.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176、│││││││││177頁)│││││││││3.傳奇公司匯款帳戶號碼(同上卷第│││││││││178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179│││││││││、180頁)││├──┼─────┼────┼───┼──────┼──────┼────────────────┼───────┤│79│林美紅│95.04│陳瑞堂│50萬元│16萬6千元│1.96.09.20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66000││││││││00000000號第2卷-2第531-533頁│││││││--加計後列合││)│││││││會投資款共66││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萬6千元││534頁)│││││││││3.96.03.06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22-26頁)│││││││││4.96.0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3-35頁)││├──┼─────┼────┼───┼──────┼──────┼────────────────┼───────┤│80│陳瑞堂│95.04│李羅素││12萬5千元│1.96.09.26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5000│││││雲│││00000000號第2卷-2第540-542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43頁)│││││││││3.96.0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3-35頁)││├──┼─────┼────┼───┼──────┼──────┼────────────────┼───────┤│81│陳賴春茶│95.04│陳恭仁││12萬5千元│1.96.09.26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5000││││││││034107號第2卷-2第544-545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46及其背面)││├──┼─────┼────┼───┼──────┼──────┼────────────────┼───────┤│82│方聖賢│95.05││投資富利陞生││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0000││││││物科技公司,││034107號第1卷-2第356-358頁)│││││││約9萬多元││││├──┼─────┼────┼───┼──────┼──────┼────────────────┼───────┤│83│許靖華│95.05│亥○○│119萬元│128餘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54-58頁)│││││││--加計後列合││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9│││││││會投資款共為││頁)│││││││0000000元││3.本票影本(同上卷第60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61│││││││││頁)│││││││││5.96.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0-21頁)│││││││││7.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88-192頁)││├──┼─────┼────┼───┼──────┼──────┼────────────────┼───────┤│84│葉黃泳雪│95.05│戴淑慎││35萬7千2百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57200││││││││034107號第1卷-2第558-562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63、564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會員姓名│││││││││為葉全財,第565頁)││├──┼─────┼────┼───┼──────┼──────┼────────────────┼───────┤│85│金春妹│95.05│黃慧蓉│20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034107號第2卷-1第75-77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78│││││││││頁)││├──┼─────┼────┼───┼──────┼──────┼────────────────┼───────┤│86│許琪芳│95.05│壬○○││21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15000││││││││034107號第2卷-2第305-309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10頁)│││││││││3.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314-315│││││││││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311頁)││├──┼─────┼────┼───┼──────┼──────┼────────────────┼───────┤│87│盧陳燕華│95.05│壬○○││108萬元│1.96.07.2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9.4.15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88-192頁)││││││││審審理時證述│2.96.07.25偵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97-100頁)│││││││││3.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會簿│││││││││、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96偵│││││││││18213卷一第174-182頁)│││││││││4.99.04.15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52-256頁)││├──┼─────┼────┼───┼──────┼──────┼────────────────┼───────┤│88│吳美紅│95.05│鄰居介│48萬元│124萬4千8百│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紹││元│034107號第2卷-2第417-421頁)│││││││--加計後列合││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會投資款共││423頁)│││││││172萬4千8百││3.轉單名細表(同上卷第424頁)│││││││元││││├──┼─────┼────┼───┼──────┼──────┼────────────────┼───────┤│89│賴冬妹│95.05││投資富利陞投││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0000││││││資公司10萬元││034107號第2卷-2第501-502頁)││├──┼─────┼────┼───┼──────┼──────┼────────────────┼───────┤│90│陳恭仁│95.05│謝月英││投資2單位,│1.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30000│││││││已經領1個單│034107號第2卷-2第558-562頁)││││││││位,還有1個│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單位33萬元│563、564頁)││││││││未領回。│3.合會簿封面影本(會員姓名為郭玉│││││││││珍,同上卷第565頁)││├──┼─────┼────┼───┼──────┼──────┼────────────────┼───────┤│91│鄭連勝│95.06│午○○│90萬元││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900000││││││(98.7.10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11-215頁)│││││││審審理期日時││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216、217│││││││證述)││頁)│││││││││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122-125頁)│││││││││4.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69-70頁)│││││││││5.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78-88頁)││├──┼─────┼────┼───┼──────┼──────┼────────────────┼───────┤│92│陳賞│95.06│謝月召││140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1卷-2第363-366頁)│││││││││2.本票影本(同上卷第367頁)│││││││││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67、368頁)││├──┼─────┼────┼───┼──────┼──────┼────────────────┼───────┤│94│曾清和│95.06│亥○○│185萬8027元││1.96.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申○○│││(曾清和、高││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06-210頁)│││││││秋榮夫妻2人││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99.4.15原││一第56-58頁)│││││││審審理期日時││3.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61頁)│││││││證述)││4.99.04.15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59-268頁)│││││││││5.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87-188頁)││├──┼─────┼────┼───┼──────┼──────┼────────────────┼───────┤│95│游彩鳳│95.06│地○○│不詳││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34107號第1卷-2第583-586頁)││├──┼─────┼────┼───┼──────┼──────┼────────────────┼───────┤│96│林妙釵│95.06│黃慧蓉│共10萬5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5000││││││││034107號第2卷-1第114-119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120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21頁)││├──┼─────┼────┼───┼──────┼──────┼────────────────┼───────┤│97│羅銀妹│95.06│龔義三│62萬元│28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00000││││││--加計後列合││034107號第2卷-2第316-321頁)│││││││會投資款共90│││││││││萬元││││├──┼─────┼────┼───┼──────┼──────┼────────────────┼───────┤│98│趙葉靜妹│95.06│卯○○││2會/18萬4百│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80400│││││││元│034107號第2卷-2第488-492頁)│││││││││││├──┼─────┼────┼───┼──────┼──────┼────────────────┼───────┤│99│林靜霞│95.07│陳筠樺││1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000││││││││034107號第2卷-1第1-4頁)││├──┼─────┼────┼───┼──────┼──────┼────────────────┼───────┤│100│林素甘│95.07│丑○○││11萬7千9百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17900│││││││(99.5.7原審│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5-29頁││││││││審理期日時證│)││││││││述)│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0│││││││││、33頁)│││││││││3.合作金庫存款條(同上卷第31、│││││││││32頁)│││││││││4.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36至42│││││││││頁)│││││││││5.99.05.07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32-136頁)││├──┼─────┼────┼───┼──────┼──────┼────────────────┼───────┤│101│吳月美│95.07│壬○○││10萬5千元(│1.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105000│││││││原審誤為14│四第25頁)││││││││萬元)│2.99.04.2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99.4.29原│五宗第106-108頁)││││││││審審理期日時│3.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傳奇互助聯誼││││││││證述)│會角款單/收費單、國泰世華銀行│││││││││支票(原審卷五第122-125頁)││├──┼─────┼────┼───┼──────┼──────┼────────────────┼───────┤│102│許純│95.07│陳賞││60幾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0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02-405頁)││├──┼─────┼────┼───┼──────┼──────┼────────────────┼───────┤│103│江惠玲│95.08│壬○○│447萬││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9.4.9原審││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88-93頁)│││││││審理期日時證││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94頁)│││││││述)││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38-242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2頁)│││││││││5.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0-206頁)││├──┼─────┼────┼───┼──────┼──────┼────────────────┼───────┤│104│林建明│95.08│午○○││10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5000││││││││034107號第2卷-2第333-336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37頁)││├──┼─────┼────┼───┼──────┼──────┼────────────────┼───────┤│105│何劉鳳嬌│95.08│曾清和││67200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7200││││││││034107號第2卷-0000-000頁)│││││││││2.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同上卷第│││││││││457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同上卷第458-462│││││││││頁)││├──┼─────┼────┼───┼──────┼──────┼────────────────┼───────┤│106│吳秀鳳│95.09│鄭貴華│30單位/48萬│27萬5千元│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55000││││││元││034107號第1卷-0000-000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加計後列合││388、389頁)│││││││會投資款共75││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390頁)│││││││萬5千元││││├──┼─────┼────┼───┼──────┼──────┼────────────────┼───────┤│107│張麗英│95.09│壬○○││7萬2千2百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722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126-131│││││││││頁)│││││││││2.本票影本--8萬5千元(由子○○開│││││││││立予張麗英,同上卷第123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33頁)││├──┼─────┼────┼───┼──────┼──────┼────────────────┼───────┤│108│楊絹│95.09│地○○││120餘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2卷-1第252-256頁)│││││││││2.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10-112頁)││├──┼─────┼────┼───┼──────┼──────┼────────────────┼───────┤│109│閻羅秋香│95.09│午○○││3單位/25萬5│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55000│││││││千元│034107號第2卷-1第271-274頁)││││││││(98.7.10原│2.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275-279││││││││審審理期日時│頁)││││││││證述)│3.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65-70頁)││├──┼─────┼────┼───┼──────┼──────┼────────────────┼───────┤│110│黃陳秀卿│95.09│卯○○│10萬5千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5000││││││││034107號第2卷-2第495-499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10萬5千元│││││││││(同上卷第500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499頁)││├──┼─────┼────┼───┼──────┼──────┼────────────────┼───────┤│111│方秀珍│95.10│卯○○│23萬元││1.96.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230000││││││(99.5.14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24-227頁)│││││││審審理期日時││2.96.07.25檢察官訊問筆錄(96年偵│││││││證述)││字第18213號卷一第42-44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28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第229頁)│││││││││5.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42-44頁)│││││││││6.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9-184頁)││├──┼─────┼────┼───┼──────┼──────┼────────────────┼───────┤│112│羅鳳和│95.10│曾清和│200萬元│20萬6千6百元│1.96.08.23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32-136頁)│││││││--加記後列合││2.傳奇公司投資同意書(同上卷第141│││││││會投資款共││頁)│││││││220萬6千6百││3.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140頁)│││││││元││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37頁)│││││││(99.4.22原││5.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審審理期日時││二第253-255頁)│││││││證述)││6.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6-19頁)││├──┼─────┼────┼───┼──────┼──────┼────────────────┼───────┤│113│陳梁淑子│95.10│玄○○││2單位/20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034107號第1卷-2第351-354頁)│││││││││2.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84-86頁)││├──┼─────┼────┼───┼──────┼──────┼────────────────┼───────┤│114│李惠蘭│95.10│辰○○│--與後列合會│10單位/約10│1.96.08.23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516737││││││投資款共計51│萬餘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42-147頁)│││││││萬6千7百37元││2.支票影本(子○○支付予李蕙蘭,│││││││(99.4.22原││第148頁)│││││││審審理期日時││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51萬6千7百37│││││││證述)││元(第149頁)│││││││││4.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9-261頁)│││││││││5.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9-24頁)││├──┼─────┼────┼───┼──────┼──────┼────────────────┼───────┤│115│孔麗祝│95.10│辰○○││1單位/6萬5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5200│││││││2百元│034107號第2卷-1第195-199頁)│││││││││2.支票影本(子○○支付予孔麗祝,│││││││││同上卷第201頁)││├──┼─────┼────┼───┼──────┼──────┼────────────────┼───────┤│116│施榮岳│95.10│子○○││1單位/5萬5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5000│││││││元│034107號第2卷-2第360-363頁)│││││││││2.互助會入會證明--5萬5千元(同│││││││││上卷第364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8千4百元(同│││││││││上卷第366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367頁)││├──┼─────┼────┼───┼──────┼──────┼────────────────┼───────┤│117│金宇芳│95.11│辰○○││15萬9千6百元│1.96.08.3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59600││││││││034107號第2卷-2第391-394頁)││├──┼─────┼────┼───┼──────┼──────┼────────────────┼───────┤│118│黃有火│95.12│張麗英││137萬1598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6.8.23偵│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18-123頁)││││││││訊時證述)│2.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0-251頁)│││││││││3.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69-70頁)││├──┼─────┼────┼───┼──────┼──────┼────────────────┼───────┤│119│張妙如│95.12│亥○○│--3單位(加│1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33900││││││計合會投資款││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87-592│││││││共計13萬3900││頁)│││││││元)││2.全球投資案轉合會同意書(同上卷│││││││(99.4.29原││第593頁)│││││││審審理期日時││3.萬事達公司獎金明細表(同上卷第│││││││證述)││595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97頁)│││││││││5.99.04.2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101-105頁)││├──┼─────┼────┼───┼──────┼──────┼────────────────┼───────┤│120│李珮芝│95.12│玄○○││5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0000││││││││034107號第2卷-1第97-98頁)││├──┼─────┼────┼───┼──────┼──────┼────────────────┼───────┤│121│柯定宏│95.12│子○○││1萬6千8百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6800││││││││034107號第2卷-2第515-516頁)││├──┼─────┼────┼───┼──────┼──────┼────────────────┼───────┤│122│陳韞竹│95.12│地○○││5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5000││││││││034107號第2卷-1第219-223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5萬5千元(│││││││││同上卷第224頁)││├──┼─────┼────┼───┼──────┼──────┼────────────────┼───────┤│123│羅佳瑞│95.12│鄰居││7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0000││││││││034107號第2卷-2第321-324頁)││├──┼─────┼────┼───┼──────┼──────┼────────────────┼───────┤│124│王景修│95年間│不詳│1單位/1萬2千││1.96.09.0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000││││││元││034107號第1卷-2第395-397頁)││├──┼─────┼────┼───┼──────┼──────┼────────────────┼───────┤│125│張珍│95年間│柯定宏││2會/約3萬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0000││││││││034107號第1卷-2第403-405頁)││├──┼─────┼────┼───┼──────┼──────┼────────────────┼───────┤│126│朱碧鳳│95年間│D○○││1個單位/7萬5│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5000│││││││千元│034107號第2卷-1第62-65頁)│││││││││2.本票影本--7萬5千元(子○○開立│││││││││予朱碧鳳,同上卷第67頁)│││││││││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7萬5千元(│││││││││同上卷第68、69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66頁)││├──┼─────┼────┼───┼──────┼──────┼────────────────┼───────┤│127│胡金市│95年間│亥○○││7萬5千6百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5600││││││││034107號第2卷-1第284-287頁)││├──┼─────┼────┼───┼──────┼──────┼────────────────┼───────┤│128│張哲能│95年間│楊淑蕙│6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0000││││││││034107號第2卷-2第329-332頁)││├──┼─────┼────┼───┼──────┼──────┼────────────────┼───────┤│129│馬連園圓│95年間│地○○││16萬元│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6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13-416頁)││├──┼─────┼────┼───┼──────┼──────┼────────────────┼───────┤│130│林國鑫│95年間│林吳紀│37萬元││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70000│││││子│││034107號第2卷-2第425-429頁)│││││││││2.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傳奇公司匯款│││││││││證明(同上卷第433至435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430頁)││├──┼─────┼────┼───┼──────┼──────┼────────────────┼───────┤│131│林蓁蓁│95年間│楊桂花││2會/共14萬元│1.96.09.0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4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66-468頁)││├──┼─────┼────┼───┼──────┼──────┼────────────────┼───────┤│132│林翔年│95年間│丑○○││1單位/8千4百│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8400│││││││元│034107號第2卷-2第529-530頁)││├──┼─────┼────┼───┼──────┼──────┼────────────────┼───────┤│133│陳美娟│96.01│玄○○││10單位/約20│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多萬元│034107號第1卷-2第359-362頁)││├──┼─────┼────┼───┼──────┼──────┼────────────────┼───────┤│134│陳柔蓁│96.01│黃淑玲│143單位/176││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萬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72-76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77│││││││││頁)│││││││││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135│黃○○│96.02│陳柔蓁│--與編號137││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00000││││││所示陳建多共││034107號第2卷-1第225-229頁)│││││││計投資39單位││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31頁)│││││││,共計50餘萬│││││││││元││││├──┼─────┼────┼───┼──────┼──────┼────────────────┼───────┤│136│蔡伯煉│96.02│簡彩雲││500萬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41-445頁)││├──┼─────┼────┼───┼──────┼──────┼────────────────┼───────┤│138│戊○○│95.02│何碧宜││63萬3千元(│1.96.08.24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33000││││(原審誤│││原審誤為63萬│034107號第1卷-2第540-541頁)│││││為96.04│││7百元)│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545頁)│││││)││││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63萬3千元(│││││││││同上卷第546至547頁)│││││││││4.森巴健康休閒會館訂講單(同上卷│││││││││第548頁)│││││││││5.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29-131頁)││├──┼─────┼────┼───┼──────┼──────┼────────────────┼───────┤│151│地○○│95.03│辰○○││50幾萬元│1.96.09.27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500000│││││││(96.7.27偵│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74-177頁)││││││││訊時證述)│2.96.09.27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三第145-147頁)││├──┼─────┼────┼───┼──────┼──────┼────────────────┼───────┤│152│壬○○│95.05│辰○○││91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10000││││││││034107號第2卷-1第264-268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269頁)│││││││││3.支票影本--11萬3千498元及4千30│││││││││元(子○○開立予壬○○,第270頁│││││││││)│││││││││4.96.1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2頁)││├──┼─────┼────┼───┼──────┼──────┼────────────────┼───────┤│153│午○○│95.08│地○○││677萬2千6百│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97-201頁)││││││││(99.5.14原│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審審理期日時│一第117-120頁)││││││││證述)│3.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71頁)│││││││││4.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明細表、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本票、│││││││││支票、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會簿(96偵18213卷一第155-158│││││││││、183-221頁)│││││││││5.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4-178頁)│││││││││6.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本票、支│││││││││票(原審卷五第190-216頁)││├──┼─────┼────┼───┼──────┼──────┼────────────────┼───────┤│154│亥○○│95.05│何碧宜│約270萬餘元│321萬元│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02-205頁)│││││││--協議書載明││2.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為0000000元││034107號第1卷-1第131-134頁)│││││││││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66-69頁)│││││││││4.協議書、雙方合作投資協議書、│││││││││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本票、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96偵18213卷│││││││││一第164、165、167、170-172頁)│││││││││5.96.09.27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三第145-147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71頁)││├──┼─────┼────┼───┼──────┼──────┼────────────────┼───────┤│157│宙○○│95年1月│玄○○│①192萬元│50萬餘元│1.96.7.17警詢筆錄(96年他字第│0000000││││││②4萬8仟元││2332號卷第17-21頁)│││││││││2.投資協議書、本票(96年他字第│││││││--加計後列合││2332號卷第22-23頁)│││││││會投資款共約││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0000000元(││一第61-63頁)│││││││99.04.16原審││4.99.04.1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審理期日時證││第281-285頁)│││││││述)││5.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88-189頁)││├──┼─────┼────┼───┼──────┼──────┼────────────────┼───────┤│158│黃春鳳│95年9月│玄○○││150萬9千4百│1.96.7.18警詢筆錄(96年他字第│0000000│││││││元│2332號卷第24-28頁)││││││││(99.4.16原│2.投資協議書(96年他字第2332號卷││││││││審審理期日時│第29頁)││││││││證述)│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46-48頁)│││││││││4.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31-133頁)│││││││││5.99.04.1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90-293頁)││├──┼─────┼────┼───┼──────┼──────┼────────────────┼───────┤│159│C○○│95年1月│不詳姓│219萬1906元││1.96.7.18警詢筆錄(96年他字第│0000000│││││名友人│(96.4.16原││2332號第卷第29-34頁)│││││││審審理期日時││2.投資協議書(96年他字第2332號卷│││││││證述)││第35頁)│││││││││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37-39頁)│││││││││4.99.04.1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86-289頁)│││││││││5.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登記所有權狀│││││││││(原審卷四第294-298頁)││├──┴─────┴────┴───┴──────┴──────┴────────────────┴───────┤│備註:上列所示被害人總投資金額,依各被害人所述之投資最低金額及提出之相關憑證核計結果,共約00000000元│└────────────────────────────────────────────────────────┘附表之3(E○○任職傳奇公司期間之犯罪所得):
┌────────────────────────────────────────────────────────┐│E○○從94年9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出初某日止參與傳奇公司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被害人及投資明細一覽表│├──┬─────┬────┬───┬──────┬──────┬────────────────┬───────┤│編號│被害人姓名│被害日期│介紹人│投資「傳奇八│投資傳奇公司│筆錄名稱及頁次│投資金額小計││││││大產業」單位│「互助會」金││(新臺幣)││││││數或金額(新│額(新臺幣)││││││││臺幣)││││├──┼─────┼────┼───┼──────┼──────┼────────────────┼───────┤│1│丁○○│94.11│玄○○│①240個單位│200萬元│1.96.07.17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384萬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39-244頁)│││││││②180萬元││2.投資協議書(同上卷第245頁)│││││││③150萬元││3.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同上卷第│││││││││246頁)│││││││--加計後列合││4.96.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會投資款總共││第5-8頁)│││││││為914萬元(││5.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96.7.17警詢││四第17-18頁)│││││││時稱述)││6.98.08.2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但96.7.25││第158-163頁)│││││││偵訊時證稱總│││││││││投資金額為│││││││││706萬元,此│││││││││處以有利被告│││││││││之706萬元計│││││││││算。││││├──┼─────┼────┼───┼──────┼──────┼────────────────┼───────┤│2│戌○○│94.11│辰○○│①630專案30│42萬│1.96.08.09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單位/45萬││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37-42頁)│││││││②全球自動回││2.投資協議書(同上卷第43-44頁)│││││││饋53單位/││3.臺灣銀行及合作金庫匯款條(同上│││││││84萬8千││卷第45、46頁)│││││││③土地3筆150││4.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萬││二第227-229頁)│││││││--加計後列之││5.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合會投資款共││四第20頁)│││││││321萬8千元(││6.99.03.2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99.3.26審理││四宗第153-156頁)│││││││期日證述)││││├──┼─────┼────┼───┼──────┼──────┼────────────────┼───────┤│3│張梓祥│95.06│戌○○│336萬6098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起訴│(99.4.9原審││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47-52頁)││││││書誤為│審理期日時證││2.傳奇公司投資協議書-336萬6098││││││被告林│述)││元(同上卷第53頁)││││││榮賓)│││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4.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81-187頁)││├──┼─────┼────┼───┼──────┼──────┼────────────────┼───────┤│4│吳信芬│94.12│辰○○│674萬元│700萬餘元│1.96.07.2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76-180頁)│││││││--加計後列之││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合會投資款共││一第75-78頁)│││││││1374萬元││3.合會簿、投資協議書、投資同意書│││││││(99.3.26原││、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審審理期日時││全國互助會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及會│││││││證述)││款繳款單/收費單、(96偵18213卷│││││││││一第80-96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頁)│││││││││5.99.3.2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46-150頁)││├──┼─────┼────┼───┼──────┼──────┼────────────────┼───────┤│26│游文照│94.09│寅○○│30單位/36萬││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360000││││││元(98.7.10││00000000號第1卷-2第567-570頁)│││││││原審審理期日││2.傳奇公司匯款紅利證明(同上卷第│││││││時證述)││571-572頁)│││││││││3.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33-43頁)││├──┼─────┼────┼───┼──────┼──────┼────────────────┼───────┤│27│鄭勝光│94.09│陳博興│3萬6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36000││││││││0000000000號第2卷-2第350-352│││││││││頁)││├──┼─────┼────┼───┼──────┼──────┼────────────────┼───────┤│28│詹秀娟│94.09│陳紀良│39萬6千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96000││││││(原審及前審││034107號第2卷-2第505-506頁)│││││││均誤載為:39│││││││││萬6元)││││├──┼─────┼────┼───┼──────┼──────┼────────────────┼───────┤│29│賀大良│94.10│地○○││17萬(99.4.│1.96.08.3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70000│││││││23原審審理期│034107號第1卷-2第372-375頁)││││││││日時證述)│2.99.04.23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47-49頁)│││││││││3.協議書(原審卷五第57頁)││├──┼─────┼────┼───┼──────┼──────┼────────────────┼───────┤│30│江柳幸│94.10│玄○○││40萬餘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400000││││││││034107號第2卷-1第58-61頁)││├──┼─────┼────┼───┼──────┼──────┼────────────────┼───────┤│31│賴何淑娥│94.10│簡彩雲││總計約29萬4│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94400│││││││千4百元│034107號第2卷-1第186-189頁)││├──┼─────┼────┼───┼──────┼──────┼────────────────┼───────┤│32│鄭秋敏│94.10│詹玉雪│1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15000││││││││一偵0000000000號第2卷-2第│││││││││374-377頁)│││││││││2.傳奇公司匯款紅利證明(第379、│││││││││380頁)││├──┼─────┼────┼───┼──────┼──────┼────────────────┼───────┤│33│林瓊蓮(劉│94.10│巳○○│120個單位,││1.96.09.17警筆錄(中分一偵000000│0000000│││泉代理人)│││共120萬元││0007號第2卷-2第480-481頁)│││││││││2.合會代收明細單(同上卷第484-│││││││││487頁)│││││││││3.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6頁)││├──┼─────┼────┼───┼──────┼──────┼────────────────┼───────┤│34│李羅素雲│94.10│巳○○│107萬元│以傳奇公司投│1.96.09.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資紅利充作合│034107號第2卷-0000-000頁)││││││││會入會金額│2.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39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537至│││││││││538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6頁)│││││││││5.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02-105頁)││├──┼─────┼────┼───┼──────┼──────┼────────────────┼───────┤│35│陳麗鈞│94.11│巳○○│17萬零2百元│1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70200││││││(99.4.29原││034107號第1卷-0000-000頁)│││││││審審理期日時││2.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80頁)│││││││證述)││3.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581頁)│││││││││4.99.04.2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96-100頁)││├──┼─────┼────┼───┼──────┼──────┼────────────────┼───────┤│36│塗金城│94.11│自行前││18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80000│││││去│││034107號第2卷-1第19-24頁)││├──┼─────┼────┼───┼──────┼──────┼────────────────┼───────┤│37│劉碧玲│94.11│阿紅│45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450000││││││││034107號第2卷-1第280-283頁)││├──┼─────┼────┼───┼──────┼──────┼────────────────┼───────┤│38│吳姿儀│94.11│陳筠樺│36萬4950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36495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88-292│││││││││頁)│││││││││2.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293頁)│││││││││3.轉單名明表及饋餘額(同上卷第│││││││││294-295頁)│││││││││4.活期存摺影本(同上卷第296~299│││││││││頁)││├──┼─────┼────┼───┼──────┼──────┼────────────────┼───────┤│39│陳速梅│94.11│宇○○│23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30000││││││││034107號第2卷-2第338-342頁)││├──┼─────┼────┼───┼──────┼──────┼────────────────┼───────┤│40│高秉瑋│94.11│宇○○│約6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0000││││││(98.7.10原││034107號第2卷-2第353-356頁)│││││││審審理期日時││2.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證述)││第55-57頁)││├──┼─────┼────┼───┼──────┼──────┼────────────────┼───────┤│42│鄭雀惠│94.11│蔡沁絨│30個單位,共││1.96.08.3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450000││││││45萬元。││034107號第2卷-2第406-412頁)││├──┼─────┼────┼───┼──────┼──────┼────────────────┼───────┤│43│李錦祿│94.11│龔義三││13萬5千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35000││││││││034107號第2卷-2第446-449頁)│││││││││2.96.03.06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22-26頁)│││││││││3.96.0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3-35頁)││├──┼─────┼────┼───┼──────┼──────┼────────────────┼───────┤│44│蔡美羚│94.12│不詳│投資200多萬││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50-154頁)│││││││││2.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9-261頁)││├──┼─────┼────┼───┼──────┼──────┼────────────────┼───────┤│46│古芳榆│94.12│嚴筠驊││11萬5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150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5-8頁)│││││││││2.古月娥繳款單(同上卷第9、11頁)│││││││││3.古月娥合會證明影本(同上卷第10│││││││││頁)││├──┼─────┼────┼───┼──────┼──────┼────────────────┼───────┤│47│曾美宥│94.12│玄○○││12萬9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290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07-211│││││││││頁)│││││││││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12至2│││││││││14頁)│││││││││3.101.08.08審判筆錄(100金上訴│││││││││1683卷三第41頁背面)││├──┼─────┼────┼───┼──────┼──────┼────────────────┼───────┤│48│吳輝煌│94.12│丁○○││85萬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85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36-440頁)││├──┼─────┼────┼───┼──────┼──────┼────────────────┼───────┤│57│汪增正│95.01│酉○○│1萬8千3百│28萬7仟元│1.96.08.04警詢筆錄(中分一偵│305300││││││││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19-520│││││││--加計後列合││頁)│││││││會投資款共30││2.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523、│││││││萬5千3百元││524頁)│││││││(99.4.29原││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521、│││││││審審理期日時││522、557頁)│││││││證述)││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56│││││││││頁)│││││││││5.98.07.31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26-129頁)│││││││││6.99.04.29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90-96頁)│││││││││7.協議書(原審卷五第114頁)││├──┼─────┼────┼───┼──────┼──────┼────────────────┼───────┤│58│汪何碧宜│95.01│酉○○││32萬1千5百元│1.96.08.2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321500│││││││(99.4.29原│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50-554││││││││審審理時汪增│頁)││││││││正到庭時證述│2.互助會入會證明及本票影本(同上││││││││)│卷第555頁)│││││││││3.協議書(原審卷五第113頁)││├──┼─────┼────┼───┼──────┼──────┼────────────────┼───────┤│59│劉江良惠│95.01│不詳││13萬多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30000││││││││034107號第2卷-1第153-156頁)││├──┼─────┼────┼───┼──────┼──────┼────────────────┼───────┤│60│鍾延庭│95.01│辛小姐│501160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50116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239-242│││││││││頁)│││││││││2.榴樣顧管申請書(同上卷第243頁)││├──┼─────┼────┼───┼──────┼──────┼────────────────┼───────┤│61│陳美琴│95.01│玄○○││22萬6千800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26800│││││││(起訴書誤載│034107號第2卷-2第325-328頁)││││││││為17萬6仟元│││││││││)│││├──┼─────┼────┼───┼──────┼──────┼────────────────┼───────┤│62│李宜穎│95.01│李宜穎││9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5000│││││之姊│││034107號第2卷-2第346-349頁)││├──┼─────┼────┼───┼──────┼──────┼────────────────┼───────┤│63│蔡沁絨│95.01│玄○○│58萬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80000││││││││034107號第2卷-2第509-510頁)││├──┼─────┼────┼───┼──────┼──────┼────────────────┼───────┤│64│陳康娥│95.02│張鳳蘭││146600元│1.96.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146600│││││││(99.4.15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93-194頁)││││││││審審理期日時│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證述)│一第112-115頁)│││││││││3.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60頁)│││││││││4.99.04.15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57-259頁)││├──┼─────┼────┼───┼──────┼──────┼────────────────┼───────┤│65│林文煌│95.02│張長炎│全部投資總計││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50000││││││25萬元││034107號第1卷-2第320-325頁)│││││││││2.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26-327頁)│││││││││3.轉單名細表(同上卷第328頁)│││││││││4.支票影本(同上卷第329頁)│││││││││5.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30頁)│││││││││6.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81-88頁)││├──┼─────┼────┼───┼──────┼──────┼────────────────┼───────┤│66│吳湦蕍│95.02│何碧宜││20000元│1.96.09.29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34107號第2卷-2第567-569頁)││├──┼─────┼────┼───┼──────┼──────┼────────────────┼───────┤│67│陳建峯│95.03│玄○○││29單位/共29│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295200│││││││萬5千2百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24-128頁)││││││││(99.4.22原│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129-131頁││││││││審審理期日時│)││││││││證述)│3.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3-255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頁)│││││││││5.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26-29頁)││├──┼─────┼────┼───┼──────┼──────┼────────────────┼───────┤│68│黃興湘│95.03│塗金城││15萬8千400元│1.96.07.2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158400│││││││(99.4.22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81-185頁)││││││││審審理時證述│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71-73頁)│││││││││3.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24-26頁)││├──┼─────┼────┼───┼──────┼──────┼────────────────┼───────┤│69│黃慧蓉│95.03│玄○○│1單位/10萬元│16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60000││││││││034107號第2卷-1第79-83頁)│││││││--加計後列合││2.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84、86│││││││會投資款共26││、87、88頁)│││││││萬元││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91│││││││││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90頁)││├──┼─────┼────┼───┼──────┼──────┼────────────────┼───────┤│70│歐天河│95.03│卯○○││1單位/共繳3│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0000│││││││萬多元│034107號第2卷-1第109-112頁)│││││││││2.互助會入會申請書影本(同上卷第│││││││││113頁)││├──┼─────┼────┼───┼──────┼──────┼────────────────┼───────┤│71│A○│95.03│卯○○│①25個單位,││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共152萬2千││034107號第2卷-1第161-166頁)│││││││元││2.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168頁)│││││││②86萬元││3.互助會入會申請書(同上卷第170頁│││││││││)│││││││--共238萬2千││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67頁)│││││││元││││├──┼─────┼────┼───┼──────┼──────┼────────────────┼───────┤│72│張藝薰│95.03│不詳││1會/6萬3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3800│││││││800元│034107號第2卷-1第232-236頁)│││││││││2.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33-135頁)││├──┼─────┼────┼───┼──────┼──────┼────────────────┼───────┤│73│王麗華│95.03│江姓友││19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90000│││││人│││034107號第2卷-2第300-304頁)││├──┼─────┼────┼───┼──────┼──────┼────────────────┼───────┤│74│張湄淳│95.03│戴淑慎│10萬│14個單位/共│1.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37200│││││││13萬7千2佰│034107號第2卷-2第547-553頁)│││││││--加計後列合│元│2.互助會入會證明(第555、556頁)│││││││會投資款共23││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557頁)│││││││萬7千2百元││4.99.05.07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99.5.7原審││五宗第136-143頁)│││││││審理期日時證│││││││││述)││││├──┼─────┼────┼───┼──────┼──────┼────────────────┼───────┤│75│龔義三│95.04│曾美宥││13萬5千元│1.95.10.26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站│135000││││││││中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24-28│││││││││頁)│││││││││2.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19-223頁)│││││││││3.96.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4-35頁)│││││││││4.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51-54頁)│││││││││5.協議書(96偵18213卷一第162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6頁)││├──┼─────┼────┼───┼──────┼──────┼────────────────┼───────┤│76│林意軫│95.04│辰○○││23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230000││││││││一偵0000000000號第2卷-1第│││││││││145-148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149、150│││││││││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第151頁)││├──┼─────┼────┼───┼──────┼──────┼────────────────┼───────┤│77│紀玉嬋│95.04│辰○○││14萬餘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40000││││││││034107號第2卷-1第157-160頁)││├──┼─────┼────┼───┼──────┼──────┼────────────────┼───────┤│78│李黃嫌│95.04│江良惠││37萬5千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75000││││││││034107號第2卷-1第171-175頁)│││││││││2.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176、│││││││││177頁)│││││││││3.傳奇公司匯款帳戶號碼(同上卷第│││││││││178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179│││││││││、180頁)││├──┼─────┼────┼───┼──────┼──────┼────────────────┼───────┤│79│林美紅│95.04│陳瑞堂│50萬元│16萬6千元│1.96.09.20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66000││││││││00000000號第2卷-2第531-533頁│││││││--加計後列合││)│││││││會投資款共66││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萬6千元││534頁)│││││││││3.96.03.06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22-26頁)│││││││││4.96.0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3-35頁)││├──┼─────┼────┼───┼──────┼──────┼────────────────┼───────┤│80│陳瑞堂│95.04│李羅素││12萬5千元│1.96.09.26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5000│││││雲│││00000000號第2卷-2第540-542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43頁)│││││││││3.96.05.2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33-35頁)││├──┼─────┼────┼───┼──────┼──────┼────────────────┼───────┤│81│陳賴春茶│95.04│陳恭仁││12萬5千元│1.96.09.26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25000││││││││034107號第2卷-2第544-545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46及其背面)││├──┼─────┼────┼───┼──────┼──────┼────────────────┼───────┤│82│方聖賢│95.05││投資富利陞生││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0000││││││物科技公司,││034107號第1卷-2第356-358頁)│││││││約9萬多元││││├──┼─────┼────┼───┼──────┼──────┼────────────────┼───────┤│83│許靖華│95.05│亥○○│119萬元│128餘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54-58頁)│││││││--加計後列合││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9│││││││會投資款共為││頁)│││││││0000000元││3.本票影本(同上卷第60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61│││││││││頁)│││││││││5.96.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0-21頁)│││││││││7.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88-192頁)││├──┼─────┼────┼───┼──────┼──────┼────────────────┼───────┤│84│葉黃泳雪│95.05│戴淑慎││35萬7千2百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57200││││││││034107號第1卷-2第558-562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63、564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會員姓名│││││││││為葉全財,第565頁)││├──┼─────┼────┼───┼──────┼──────┼────────────────┼───────┤│85│金春妹│95.05│黃慧蓉│20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034107號第2卷-1第75-77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78│││││││││頁)││├──┼─────┼────┼───┼──────┼──────┼────────────────┼───────┤│86│許琪芳│95.05│壬○○││21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15000││││││││034107號第2卷-2第305-309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10頁)│││││││││3.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314-315│││││││││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311頁)││├──┼─────┼────┼───┼──────┼──────┼────────────────┼───────┤│87│盧陳燕華│95.05│壬○○││108萬元│1.96.07.2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9.4.15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88-192頁)││││││││審審理時證述│2.96.07.25偵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97-100頁)│││││││││3.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會簿│││││││││、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96偵│││││││││18213卷一第174-182頁)│││││││││4.99.04.15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52-256頁)││├──┼─────┼────┼───┼──────┼──────┼────────────────┼───────┤│88│吳美紅│95.05│鄰居介│48萬元│124萬4千8百│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紹││元│034107號第2卷-2第417-421頁)│││││││--加計後列合││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會投資款共││423頁)│││││││172萬4千8百││3.轉單名細表(同上卷第424頁)│││││││元││││├──┼─────┼────┼───┼──────┼──────┼────────────────┼───────┤│89│賴冬妹│95.05││投資富利陞投││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0000││││││資公司10萬元││034107號第2卷-2第501-502頁)│││││││││││├──┼─────┼────┼───┼──────┼──────┼────────────────┼───────┤│90│陳恭仁│95.05│謝月英││投資2單位,│1.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330000│││││││已經領1個單│034107號第2卷-2第558-562頁)││││││││位,還有1個│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單位33萬元│563、564頁)││││││││未領回。│3.合會簿封面影本(會員姓名為郭玉│││││││││珍,同上卷第565頁)││├──┼─────┼────┼───┼──────┼──────┼────────────────┼───────┤│138│戊○○│95.02│何碧宜││63萬3千元(│1.96.08.24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33000││││(原審誤│││原審誤為63萬│034107號第1卷-2第540-541頁)│││││為96.04│││7百元)│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545頁)│││││)││││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63萬3千元(│││││││││同上卷第546至547頁)│││││││││4.森巴健康休閒會館訂講單(同上卷│││││││││第548頁)│││││││││5.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29-131頁)││├──┼─────┼────┼───┼──────┼──────┼────────────────┼───────┤│151│地○○│95.03│辰○○││50幾萬元│1.96.09.27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500000│││││││(96.7.27偵│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74-177頁)││││││││訊時證述)│2.96.09.27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三第145-147頁)││├──┼─────┼────┼───┼──────┼──────┼────────────────┼───────┤│152│壬○○│95.05│辰○○││91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910000││││││││034107號第2卷-1第264-268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第269頁)│││││││││3.支票影本--11萬3千498元及4千30│││││││││元(子○○開立予壬○○,第270頁│││││││││)│││││││││4.96.1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2頁)││├──┼─────┼────┼───┼──────┼──────┼────────────────┼───────┤│154│亥○○│95.05│何碧宜│約270萬餘元│321萬元│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02-205頁)│││││││--協議書載明││2.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為0000000元││034107號第1卷-1第131-134頁)│││││││││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66-69頁)│││││││││4.協議書、雙方合作投資協議書、│││││││││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本票、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96偵18213卷│││││││││一第164、165、167、170-172頁)│││││││││5.96.09.27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三第145-147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71頁)││├──┼─────┼────┼───┼──────┼──────┼────────────────┼───────┤│157│宙○○│95年1月│玄○○│①192萬元│50萬餘元│1.96.7.17警詢筆錄(96年他字第│0000000││││││②4萬8仟元││2332號卷第17-21頁)│││││││││2.投資協議書、本票(96年他字第│││││││--加計後列合││2332號卷第22-23頁)│││││││會投資款共約││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0000000元(││一第61-63頁)│││││││99.04.16原審││4.99.04.1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審理期日時證││第281-285頁)│││││││述)││5.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88-189頁)││├──┼─────┼────┼───┼──────┼──────┼────────────────┼───────┤│159│C○○│95年1月│不詳姓│219萬1906元││1.96.7.18警詢筆錄(96年他字第│0000000│││││名友人│(96.4.16原││2332號第卷第29-34頁)│││││││審審理期日時││2.投資協議書(96年他字第2332號卷│││││││證述)││第35頁)│││││││││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37-39頁)│││││││││4.99.04.1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86-289頁)│││││││││5.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登記所有權狀│││││││││(原審卷四第294-298頁)││├──┴─────┴────┴───┴──────┴──────┴────────────────┴───────┤│備註:上列所示被害人總投資金額,依各被害人所述之投資最低金額及提出之相關憑證核計結果,共約00000000元│└────────────────────────────────────────────────────────┘附表之4(庚○○任職傳奇公司期間之犯罪所得):
┌────────────────────────────────────────────────────────┐│庚○○自95年8月16日起至96年3月底某日止參與傳奇公司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被害人及投資明細一覽表│├──┬─────┬────┬───┬──────┬──────┬────────────────┬───────┤│編號│被害人姓名│被害日期│介紹人│投資「傳奇八│投資傳奇公司│筆錄名稱及頁次│投資金額小計││││││大產業」單位│「互助會」金││(新臺幣)││││││數或金額(新│額(新臺幣)││││││││臺幣)││││├──┼─────┼────┼───┼──────┼──────┼────────────────┼───────┤│103│江惠玲│95.08│壬○○│447萬││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9.4.9原審││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88-93頁)│││││││審理期日時證││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94頁)│││││││述)││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38-242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2頁)│││││││││5.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0-206頁)││├──┼─────┼────┼───┼──────┼──────┼────────────────┼───────┤│104│林建明│95.08│午○○││10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5000││││││││034107號第2卷-2第333-336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37頁)││├──┼─────┼────┼───┼──────┼──────┼────────────────┼───────┤│105│何劉鳳嬌│95.08│曾清和││67200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7200││││││││034107號第2卷-0000-000頁)│││││││││2.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同上卷第│││││││││457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同上卷第458-462│││││││││頁)││├──┼─────┼────┼───┼──────┼──────┼────────────────┼───────┤│106│吳秀鳳│95.09│鄭貴華│30單位/48萬│27萬5千元│1.96.09.0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55000││││││元││034107號第1卷-0000-000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加計後列合││388、389頁)│││││││會投資款共75││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390頁)│││││││萬5千元││││├──┼─────┼────┼───┼──────┼──────┼────────────────┼───────┤│107│張麗英│95.09│壬○○││7萬2千2百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72200││││││││0000000000號第2卷-1第126-131│││││││││頁)│││││││││2.本票影本--8萬5千元(由子○○開│││││││││立予張麗英,同上卷第123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33頁)││├──┼─────┼────┼───┼──────┼──────┼────────────────┼───────┤│108│楊絹│95.09│地○○││120餘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2卷-1第252-256頁)│││││││││2.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10-112頁)││├──┼─────┼────┼───┼──────┼──────┼────────────────┼───────┤│109│閻羅秋香│95.09│午○○││3單位/25萬5│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55000│││││││千元│034107號第2卷-1第271-274頁)││││││││(98.7.10原│2.互助會繳款證明(同上卷第275-279││││││││審審理期日時│頁)││││││││證述)│3.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65-70頁)││├──┼─────┼────┼───┼──────┼──────┼────────────────┼───────┤│110│黃陳秀卿│95.09│卯○○│10萬5千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5000││││││││034107號第2卷-2第495-499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10萬5千元│││││││││(同上卷第500頁)│││││││││3.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499頁)││├──┼─────┼────┼───┼──────┼──────┼────────────────┼───────┤│111│方秀珍│95.10│卯○○│23萬元││1.96.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230000││││││(99.5.14原││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24-227頁)│││││││審審理期日時││2.96.07.25檢察官訊問筆錄(96年偵│││││││證述)││字第18213號卷一第42-44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28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第229頁)│││││││││5.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42-44頁)│││││││││6.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9-184頁)││├──┼─────┼────┼───┼──────┼──────┼────────────────┼───────┤│112│羅鳳和│95.10│曾清和│200萬元│20萬6千6百元│1.96.08.23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32-136頁)│││││││--加記後列合││2.傳奇公司投資同意書(同上卷第141│││││││會投資款共││頁)│││││││220萬6千6百││3.互助會入會證明(同上卷第140頁)│││││││元││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137頁)│││││││(99.4.22原││5.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審審理期日時││二第253-255頁)│││││││證述)││6.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6-19頁)││├──┼─────┼────┼───┼──────┼──────┼────────────────┼───────┤│113│陳梁淑子│95.10│玄○○││2單位/20萬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034107號第1卷-2第351-354頁)│││││││││2.98.07.10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84-86頁)││├──┼─────┼────┼───┼──────┼──────┼────────────────┼───────┤│114│李惠蘭│95.10│辰○○│--與後列合會│10單位/約10│1.96.08.23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516737││││││投資款共計51│萬餘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42-147頁)│││││││萬6千7百37元││2.支票影本(子○○支付予李蕙蘭,│││││││(99.4.22原││第148頁)│││││││審審理期日時││3.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51萬6千7百37│││││││證述)││元(第149頁)│││││││││4.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9-261頁)│││││││││5.99.04.22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9-24頁)││├──┼─────┼────┼───┼──────┼──────┼────────────────┼───────┤│115│孔麗祝│95.10│辰○○││1單位/6萬5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5200│││││││2百元│034107號第2卷-1第195-199頁)│││││││││2.支票影本(子○○支付予孔麗祝,│││││││││同上卷第201頁)││├──┼─────┼────┼───┼──────┼──────┼────────────────┼───────┤│116│施榮岳│95.10│子○○││1單位/5萬5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5000│││││││元│034107號第2卷-2第360-363頁)│││││││││2.互助會入會證明--5萬5千元(同│││││││││上卷第364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8千4百元(同│││││││││上卷第366頁)│││││││││4.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367頁)││├──┼─────┼────┼───┼──────┼──────┼────────────────┼───────┤│117│金宇芳│95.11│辰○○││15萬9千6百元│1.96.08.3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59600││││││││034107號第2卷-2第391-394頁)││├──┼─────┼────┼───┼──────┼──────┼────────────────┼───────┤│118│黃有火│95.12│張麗英││137萬1598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6.8.23偵│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18-123頁)││││││││訊時證述)│2.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0-251頁)│││││││││3.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69-70頁)││├──┼─────┼────┼───┼──────┼──────┼────────────────┼───────┤│119│張妙如│95.12│亥○○│--3單位(加│1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33900││││││計合會投資款││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87-592│││││││共計13萬3900││頁)│││││││元)││2.全球投資案轉合會同意書(同上卷│││││││(99.4.29原││第593頁)│││││││審審理期日時││3.萬事達公司獎金明細表(同上卷第│││││││證述)││595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97頁)│││││││││5.99.04.2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101-105頁)││├──┼─────┼────┼───┼──────┼──────┼────────────────┼───────┤│120│李珮芝│95.12│玄○○││5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0000││││││││034107號第2卷-1第97-98頁)│││││││││││├──┼─────┼────┼───┼──────┼──────┼────────────────┼───────┤│121│柯定宏│95.12│子○○││1萬6千8百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6800││││││││034107號第2卷-2第515-516頁)││├──┼─────┼────┼───┼──────┼──────┼────────────────┼───────┤│122│陳韞竹│95.12│地○○││5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5000││││││││034107號第2卷-1第219-223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5萬5千元(│││││││││同上卷第224頁)││├──┼─────┼────┼───┼──────┼──────┼────────────────┼───────┤│123│羅佳瑞│95.12│鄰居││7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0000││││││││034107號第2卷-2第321-324頁)││├──┼─────┼────┼───┼──────┼──────┼────────────────┼───────┤│133│陳美娟│96.01│玄○○││10單位/約20│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多萬元│034107號第1卷-2第359-362頁)│││││││││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72-76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77│││││││││頁)│││││││││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134│陳柔蓁│96.01│黃淑玲│143單位/176││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萬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72-76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77│││││││││頁)│││││││││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135│黃○○│96.02│陳柔蓁│--與編號137││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00000││││││所示陳建多共││034107號第2卷-1第225-229頁)│││││││計投資39單位││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31頁)│││││││,共計50餘萬│││││││││元││││├──┼─────┼────┼───┼──────┼──────┼────────────────┼───────┤│136│蔡伯煉│96.02│簡彩雲││500萬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41-445頁)│││││││││││├──┼─────┼────┼───┼──────┼──────┼────────────────┼───────┤│137│陳建多│96.03││--與編號135│◎編號137與│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所示黃○○共│編號135係│034107號第2卷-1第248-251頁)│││││││計投資39單位│共同投資約│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30頁)│││││││,共計50餘萬│50餘萬元,││││││││元│故僅計算1│││││││││次即可。│││├──┼─────┼────┼───┼──────┼──────┼────────────────┼───────┤│153│午○○│95.08│地○○││677萬2千6百│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97-201頁)││││││││(99.5.14原│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審審理期日時│一第117-120頁)││││││││證述)│3.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71頁)│││││││││4.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明細表、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本票、│││││││││支票、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會簿(96偵18213卷一第155-158│││││││││、183-221頁)│││││││││5.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4-178頁)│││││││││6.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本票、支│││││││││票(原審卷五第190-216頁)││├──┼─────┼────┼───┼──────┼──────┼────────────────┼───────┤│154│亥○○│95.05│何碧宜│約270萬餘元│321萬元│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02-205頁)│││││││--協議書載明││2.96.09.2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為0000000元││034107號第1卷-1第131-134頁)│││││││││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66-69頁)│││││││││4.協議書、雙方合作投資協議書、│││││││││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本票、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96偵18213卷│││││││││一第164、165、167、170-172頁)│││││││││5.96.09.27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三第145-147頁)│││││││││6.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71頁)││├──┼─────┼────┼───┼──────┼──────┼────────────────┼───────┤│158│黃春鳳│95年9月│玄○○││150萬9千4百│1.96.7.18警詢筆錄(96年他字第│0000000│││││││元│2332號卷第24-28頁)││││││││(99.4.16原│2.投資協議書(96年他字第2332號卷││││││││審審理期日時│第29頁)││││││││證述)│3.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一第46-48頁)│││││││││4.98.07.31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31-133頁)│││││││││5.99.04.16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90-293頁)││├──┴─────┴────┴───┴──────┴──────┴────────────────┴───────┤│備註:上列所示被害人總投資金額,依各被害人所述之投資最低金額及提出之相關憑證核計結果,共約00000000元│└────────────────────────────────────────────────────────┘附表之5(丙○○○任職傳奇公司期間之犯罪所得):
┌────────────────────────────────────────────────────────┐│丙○○○從95年8月間某日起至96年4月底某日止參與傳奇公司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被害人及投資明細一覽表(95年9月、10││月間請假)│├──┬─────┬────┬───┬──────┬──────┬────────────────┬───────┤│編號│被害人姓名│被害日期│介紹人│投資「傳奇八│投資傳奇公司│筆錄名稱及頁次│投資金額小計││││││大產業」單位│「互助會」金││(新臺幣)││││││數或金額(新│額(新臺幣)││││││││臺幣)││││├──┼─────┼────┼───┼──────┼──────┼────────────────┼───────┤│103│江惠玲│95.08│壬○○│447萬││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9.4.9原審││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88-93頁)│││││││審理期日時證││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94頁)│││││││述)││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38-242頁)│││││││││4.96.11.1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四第22頁)│││││││││5.99.04.0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0-206頁)││├──┼─────┼────┼───┼──────┼──────┼────────────────┼───────┤│104│林建明│95.08│午○○││10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05000││││││││034107號第2卷-2第333-336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337頁)││├──┼─────┼────┼───┼──────┼──────┼────────────────┼───────┤│105│何劉鳳嬌│95.08│曾清和││67200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67200││││││││034107號第2卷-0000-000頁)│││││││││2.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同上卷第│││││││││457頁)│││││││││3.互助會繳費證明(同上卷第458-462│││││││││頁)││├──┼─────┼────┼───┼──────┼──────┼────────────────┼───────┤│117│金宇芳│95.11│辰○○││15萬9千6百元│1.96.08.31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59600││││││││034107號第2卷-2第391-394頁)││├──┼─────┼────┼───┼──────┼──────┼────────────────┼───────┤│118│黃有火│95.12│張麗英││137萬1598元│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96.8.23偵│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118-123頁)││││││││訊時證述)│2.96.08.23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50-251頁)│││││││││3.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69-70頁)││├──┼─────┼────┼───┼──────┼──────┼────────────────┼───────┤│119│張妙如│95.12│亥○○│--3單位(加│1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133900││││││計合會投資款││0000000000號第1卷-2第587-592│││││││共計13萬3900││頁)│││││││元)││2.全球投資案轉合會同意書(同上卷│││││││(99.4.29原││第593頁)│││││││審審理期日時││3.萬事達公司獎金明細表(同上卷第│││││││證述)││595頁)│││││││││4.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597頁)│││││││││5.99.04.29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五宗第101-105頁)││├──┼─────┼────┼───┼──────┼──────┼────────────────┼───────┤│120│李珮芝│95.12│玄○○││5萬元│1.96.08.22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0000││││││││034107號第2卷-1第97-98頁)││├──┼─────┼────┼───┼──────┼──────┼────────────────┼───────┤│121│柯定宏│95.12│子○○││1萬6千8百元│1.96.09.17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16800││││││││034107號第2卷-2第515-516頁)││├──┼─────┼────┼───┼──────┼──────┼────────────────┼───────┤│122│陳韞竹│95.12│地○○││5萬5千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5000││││││││034107號第2卷-1第219-223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5萬5千元(│││││││││同上卷第224頁)││├──┼─────┼────┼───┼──────┼──────┼────────────────┼───────┤│123│羅佳瑞│95.12│鄰居││7萬餘元│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70000││││││││034107號第2卷-2第321-324頁)││├──┼─────┼────┼───┼──────┼──────┼────────────────┼───────┤│133│陳美娟│96.01│玄○○││10單位/約20│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200000│││││││多萬元│034107號第1卷-2第359-362頁)││├──┼─────┼────┼───┼──────┼──────┼────────────────┼───────┤│134│陳柔蓁│96.01│黃淑玲│143單位/176││1.96.08.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萬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二第72-76頁)│││││││││2.傳奇公司投資協定書(同上卷第77│││││││││頁)│││││││││3.96.08.22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二第227-229頁)││├──┼─────┼────┼───┼──────┼──────┼────────────────┼───────┤│135│黃○○│96.02│陳柔蓁│--與編號137││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500000││││││所示陳建多共││034107號第2卷-1第225-229頁)│││││││計投資39單位││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31頁)│││││││,共計50餘萬│││││││││元││││├──┼─────┼────┼───┼──────┼──────┼────────────────┼───────┤│136│蔡伯煉│96.02│簡彩雲││500萬元│1.96.09.05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0000000││││││││034107號第2卷-2第441-445頁)││├──┼─────┼────┼───┼──────┼──────┼────────────────┼───────┤│137│陳建多│96.03││--與編號135│◎編號137與│1.96.08.23警詢筆錄(中分一偵0960│││││││所示黃○○共│編號135係│034107號第2卷-1第248-251頁)│││││││計投資39單位│共同投資約│2.合會簿封面影本(同上卷第230頁)│││││││,共計50餘萬│50餘萬元,││││││││元│故僅計算1│││││││││次即可。│││├──┼─────┼────┼───┼──────┼──────┼────────────────┼───────┤│153│午○○│95.08│地○○││677萬2千6百│1.96.07.2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0000000│││││││元│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97-201頁)││││││││(99.5.14原│2.96.07.25偵訊筆錄(96偵18213卷││││││││審審理期日時│一第117-120頁)││││││││證述)│3.96.11.12偵訊筆錄(96偵210卷第│││││││││70-71頁)│││││││││4.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明細表、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本票、│││││││││支票、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會簿(96偵18213卷一第155-158│││││││││、183-221頁)│││││││││5.99.05.14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4-178頁)│││││││││6.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傳奇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本票、支│││││││││票(原審卷五第190-216頁)││├──┴─────┴────┴───┴──────┴──────┴────────────────┴───────┤│備註:上列所示被害人總投資金額,依各被害人所述之投資最低金額及提出之相關憑證核計結果,共約00000000元│└────────────────────────────────────────────────────────┘
附表(未○○、酉○○、E○○、庚○○、丙○○○等5人任職期間):
┌─────┬────────────┬─────────────────┐│被告姓名│擔任職務名稱│起迄時間│├─────┼────────────┼─────────────────┤│未○○│傳奇公司副總經理、財務長│自94年12月27日前某日起至96年4月24│││、總務、倉管│日前某日止│├─────┼────────────┼─────────────────┤│酉○○│傳奇公司總經理、處長│自94年12月間某日起至96年2月間某日││││止│├─────┼────────────┼─────────────────┤│E○○│傳奇公司執行長│自94年9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初某日止│├─────┼────────────┼─────────────────┤│庚○○(化│傳奇公司執行長,後於95年│自95年8月16日起至96年3月底某日止││名卓立)│12月間調至森巴會館││├─────┼────────────┼─────────────────┤│丙○○○│傳奇公司人事副總經理│自95年8月間某日起至96年4月底某日止││││(95年9月、10月間請假)│└─────┴────────────┴─────────────────┘附表(辰○○等人之直接下線人數及吸收投資金額):
①辰○○之直接下線有戴淑慎、李惠蘭、吳信芬、謝文玫、
吳澍吉、林意軫、 紀玉蟬 、地○○、孔麗祝、壬○○、戌○○、金宇芳、廖宥宣、林淑閔(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2186萬1537元)。
②午○○之直接下線有鄭連勝、閻羅秋香、黃湙鴒(即黃鳯
娥)、林建明(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129萬元)。③壬○○之直接下線有江惠玲、吳月美、張麗英、許琪芳、盧陳燕華(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593萬7254元)。
④地○○之直接下線有賀大良、午○○、游彩鳳、陳韞竹、
楊絹、馬連園圓(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830萬5000元)。
⑤亥○○之直接下線有許靖華、曾清和、張妙如、林素甘、胡金巿(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464萬1400元)。
⑥乙○○之直接下線有林美桃、廖若惠(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505萬元)。
⑦玄○○之直接下線有丁○○、陳梁淑子、陳美娟、陳善竺
、陳建峯、D○○、陳筠樺、楊慧英、江柳幸、黃慧蓉、李珮芝、鄭貴華、曾美宥、陳美琴、張珮虹、 蔡泌絨 、宙○○、黃春鳯(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3046萬1400元)。
⑧癸○○○直接下線為林國鑫。
⑨巳○○之直接下線有辰○○、陳麗鈞、林瓊蓮、 吳姈芳 、張
鳳蘭、李羅素雲(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1391萬2000元)。
⑩宇○○之直接下線有陳速梅、高秉瑋、陳淑敏(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30萬2000元。
⑪寅○○之直接下線有游文照、宇○○(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86萬元)。
附表(扣押物品明細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查獲地點│所有人│├──┼──────────────────┼────┼──────────────────┼────────────┤│1│奈米能量露│1瓶│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卯○○)辦公室│傳奇公司│├──┼──────────────────┼────┼──────────────────┼────────────┤│2│駿騰大中華文化城規劃書│1本│同上│同上│├──┼──────────────────┼────┼──────────────────┼────────────┤│3│傳奇國際集團產品目錄│1本│同上│同上│├──┼──────────────────┼────┼──────────────────┼────────────┤│4│駿騰大中華文化城規劃圖│1張│同上│同上│├──┼──────────────────┼────┼──────────────────┼────────────┤│5│公司組織系統圖│1張│同上│同上│├──┼──────────────────┼────┼──────────────────┼────────────┤│6│增值股東紅利專案│8張│同上│同上│├──┼──────────────────┼────┼──────────────────┼────────────┤│7│不動產增值專案│1張│同上│同上│├──┼──────────────────┼────┼──────────────────┼────────────┤│8│傳奇會員自救委會名單│1張│同上│同上│├──┼──────────────────┼────┼──────────────────┼────────────┤│9│臺中縣烏日鄉都巿計劃土地使用分│││同上│││區證明書│1張│同上││├──┼──────────────────┼────┼──────────────────┼────────────┤│10│不動產合作專案合約書│2張│同上│同上│├──┼──────────────────┼────┼──────────────────┼────────────┤│11│太平巿振武路評估案│1本│同上│同上│├──┼──────────────────┼────┼──────────────────┼────────────┤│12│房屋租賃契約書│3張│同上│同上│├──┼──────────────────┼────┼──────────────────┼────────────┤│13│營運計劃│10張│同上│同上│├──┼──────────────────┼────┼──────────────────┼────────────┤│14│安全針筒營運計劃書│1本│同上│同上│├──┼──────────────────┼────┼──────────────────┼────────────┤│15│東本國際企業集團經銷商基本資料│30份│同上│同上│├──┼──────────────────┼────┼──────────────────┼────────────┤│16│泉洲開發案設計圖│2份│同上│同上│├──┼──────────────────┼────┼──────────────────┼────────────┤│17│電漿熔融技術簡介│1本│同上│同上│├──┼──────────────────┼────┼──────────────────┼────────────┤│18│奈米科技報告│3本│同上│同上│├──┼──────────────────┼────┼──────────────────┼────────────┤│19│中國科研文化教育百貨通路巿場整│4份(原││同上│││合規劃案(含光碟)│審誤載為│同上│││││3本)│││├──┼──────────────────┼────┼──────────────────┼────────────┤│20│全球行銷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員工守則│1本│同上│同上│├──┼──────────────────┼────┼──────────────────┼────────────┤│21│泉洲巿大中華文化城總體規劃草案│2張│同上│同上│├──┼──────────────────┼────┼──────────────────┼────────────┤│22│粵台農業發展園區圖│1張│同上│同上│├──┼──────────────────┼────┼──────────────────┼────────────┤│23│傳奇國集團總裁卯○○名片│1盒│同上│同上│├──┼──────────────────┼────┼──────────────────┼────────────┤│24│傳奇國際集團廣告DVD│85片│傳奇公司倉庫│同上│├──┼──────────────────┼────┼──────────────────┼────────────┤│25│傳奇國際集團投資開發案介紹片│10片│同上│同上│├──┼──────────────────┼────┼──────────────────┼────────────┤│26│傳奇國際集團考察片DVD│10片│同上│同上│├──┼──────────────────┼────┼──────────────────┼────────────┤│27│傳奇國際集團投資人投資說明會VCD│19片│同上│同上│├──┼──────────────────┼────┼──────────────────┼────────────┤│28│傳奇奈米能量魔術牙膏│3條│同上│同上│├──┼──────────────────┼────┼──────────────────┼────────────┤│29│會員轉帳單(合作金庫)│1本│同上│同上│├──┼──────────────────┼────┼──────────────────┼────────────┤│30│公司會員資料│1箱│同上│同上│├──┼──────────────────┼────┼──────────────────┼────────────┤│31│能量水床│3盒│同上│同上│├──┼──────────────────┼────┼──────────────────┼────────────┤│32│公司房地產宣傳掛畫│9塊│同上│同上│├──┼──────────────────┼────┼──────────────────┼────────────┤│33│互助聯誼會獲利一覽表│1宗│同上│同上│├──┼──────────────────┼────┼──────────────────┼────────────┤│34│洗卸天然潔膚凝膠│1瓶│同上│同上│├──┼──────────────────┼────┼──────────────────┼────────────┤│35│電腦主機│1台│傳奇公司負責人辦公室│同上│├──┼──────────────────┼────┼──────────────────┼────────────┤│36│會員出遊光碟│1片│同上│同上│├──┼──────────────────┼────┼──────────────────┼────────────┤│37│電腦主機│3台│傳奇公司會計室│同上│├──┼──────────────────┼────┼──────────────────┼────────────┤│38│文宣│1批│同上│同上│├──┼──────────────────┼────┼──────────────────┼────────────┤│39│會員名冊│1疊│同上│同上│├──┼──────────────────┼────┼──────────────────┼────────────┤│40│會員繳款資料│1疊│同上│同上│├──┼──────────────────┼────┼──────────────────┼────────────┤│41│公司收入明細│1批│同上│同上│├──┼──────────────────┼────┼──────────────────┼────────────┤│42│投資人簽到表│1張│同上│同上│├──┼──────────────────┼────┼──────────────────┼────────────┤│43│來賓簽到表│3張│同上│同上│├──┼──────────────────┼────┼──────────────────┼────────────┤│44│薪獎制度表│2份│同上│同上│├──┼──────────────────┼────┼──────────────────┼────────────┤│45│薪資明細表│1份│同上│同上│├──┼──────────────────┼────┼──────────────────┼────────────┤│46│員工資料表│1疊│同上│同上│├──┼──────────────────┼────┼──────────────────┼────────────┤│47│傳奇海外香港迪士尼福建泉洲六日│││同上│││遊光碟│1片│同上││├──┼──────────────────┼────┼──────────────────┼────────────┤│48│潔境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同上│││記證影本│2份│同上││├──┼──────────────────┼────┼──────────────────┼────────────┤│49│傳奇生物科技公司公司營運文件│1本│同上│同上│├──┼──────────────────┼────┼──────────────────┼────────────┤│50│七馬工商資融公司、榴樣資產管理│││同上│││公司營運文件│1本│同上││├──┼──────────────────┼────┼──────────────────┼────────────┤│51│傳奇生技公司員工勞保卡│1本│同上│同上│├──┼──────────────────┼────┼──────────────────┼────────────┤│52│傳奇、七馬、榴樣公司大小章│1批│同上│同上│├──┼──────────────────┼────┼──────────────────┼────────────┤│53│會員活動光碟│2片│同上│同上│├──┼──────────────────┼────┼──────────────────┼────────────┤│54│七馬員工通訊錄│1張│同上│同上│├──┼──────────────────┼────┼──────────────────┼────────────┤│55│會員投資金額明細表│1張│同上│同上│├──┼──────────────────┼────┼──────────────────┼────────────┤│56│攝影機│1台│傳奇公司96.7.24說明會現場│同上│├──┼──────────────────┼────┼──────────────────┼────────────┤│57│營運計劃│35張│同上│同上│├──┼──────────────────┼────┼──────────────────┼────────────┤│58│傳奇會員自救委員會名冊│3張│同上│同上│├──┼──────────────────┼────┼──────────────────┼────────────┤│59│中國民國專利證書│1本│同上│同上│├──┼──────────────────┼────┼──────────────────┼────────────┤│60│駿騰大中華文化城規劃說明書│53本(原│同上│同上││││審誤載為││││││35本)│││├──┼──────────────────┼────┼──────────────────┼────────────┤│61│傳奇會員第三次協商簽到表│1張│同上│同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