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75號原告 鍾小月 被告鍾鳴
鍾億儒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二人移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16平方公尺範利範圍全部,同段2-7地號土地面積28平方公尺範利範圍全部,及同段24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房屋等之一半產權過戶予原告等情。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兩筆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上開兩筆土地於104年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43,379元,房屋課稅現值則105,100元,故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75,838元〔計算式:〔(116+28)×43379+105100〕÷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4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