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徐振原 被告 吳成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28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