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2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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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二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四行「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前科,仍不知悔改,且身為替代役役男,服役內容係擔任保安警察一職,工作性質及內容應為其所能勝任,竟不知盡忠職守,擅離職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崔玲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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