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5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債務人 李豐裕
李俊益 林俞君
一、債務人李豐裕及 林俊益 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豐裕及林俞君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李豐裕、林俊益及林俞君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