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林湘婷 債務人陳 嫊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湘婷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嫊媶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339,11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林湘婷自102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11,649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嫊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湘婷、陳│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1.83%│││311649│嫊媶│9月01日起│1月12日止││││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月1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湘婷、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1649│嫊媶│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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