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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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5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陳永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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