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8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坤山   住臺中市○○區○○里○○○街○○○號2
            樓之3
           送達代收人  蔡譯智
           設臺中市○區○○街○○○○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京典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7,6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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