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7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5月18日起至民國133年5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5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200,000,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均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均自民國96年3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823,149元②1,072,07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7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950-8│建│49.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0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騎│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下││││││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樓│層│計│位││├──┼─┼──────┼────┼────┼─┼─┼─┼─┼─┼─┼─┼─┼─┼──┤│001│85│臺南市東區崇│臺南市東│4層樓房│30│43│43│43│6.│13│31│21│平│全部│││17│明十四街60巷│區竹篙厝│鋼筋混凝│.9│.9│.9│.9│49│.0│.0│3.│方│││││41號│段3950-8│土造住商│6│6│6│6││0│1│34│公││││││地號│用│││││││││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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