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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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繳納現金後,可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心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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