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34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4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9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民國37年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雨真法 官 紀凱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