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康銀 足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冠綸 ,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