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70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立可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
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