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859號
上訴人即 乙○○
被  告
被上訴人 甲○○
即原告        之10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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