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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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簡字第1621號
原 告 三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 在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被 告 陳季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
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21日與原告簽訂臺北縣
(已改制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
約,以其所有自備之小客車(國瑞廠牌,出廠年月94年5月
,排氣量1998cc,引擎號碼1AZ0000000)加入原告公司營業
體系,登記車主為原告公司,使用原告公司請領之車號000-
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即包括車牌0面、行車執照1枚)營
業,並約定被告每月應給付原告管理服務費新臺幣(下同)
1,200元,且自行負擔違規罰款、各項稅款、保險費等費用
。詎被告其後未依約按月繳交管理費,另原告代墊之稅款、
違規罰款等共累欠達2萬餘元,迄未繳納,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且101年度車輛年度定期檢驗亦逾期未檢驗,原告
遂於102年4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給付並終止上開契
約。為此,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交付原告上開車號
車牌0面、行車執照1枚。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系爭
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交付
原告,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