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富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壬癸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郁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9,894元
     ,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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