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劉玉玲
原告與被告轟動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35,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