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93號
原 告 陳信泰
原告與被告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