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佳日凌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凌群電機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丁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釱菖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陸萬
零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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