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五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仲誦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被上訴人東帝士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鎮○○○路○段九0~九六號法定代理人 胡渝生 住台北縣○○鎮○○○路○段九0~九六號被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三五樓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由豪 」記載,應更正為「胡渝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蔡翁金針法官高鳳仙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