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2號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3,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6,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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