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79號上訴人 戴天輝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0年1月18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79號上訴人 戴天輝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0年1月18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