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耳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耳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王耳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0
22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8年2月4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