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凱文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凱文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3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02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1月2日(縮短刑期後為108年10月19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