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亦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詹亦龍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楊佑聖業 與被告和解,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