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陳哲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邴連芳 即 莊成秋 .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成秋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成秋之遺產範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