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另犯強盜罪,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1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4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6年4月27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05月15日,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05日法矯字第0999046700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0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08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