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308號
上訴人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上訴人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
黃偉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七、㈦⒈第6行至第7行中關於「然上開
2紙文宣乃訊聯公司之業務人員 吳秀萍 所製作」之記載,應更正為「然上開2紙文宣乃生寶公司之業務人員吳秀萍所製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參上訴人生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狀記載可明(本院卷㈡第60頁),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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