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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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843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支付薪資賠償新台幣90萬元整,查由債權人所提聘僱書影本以觀,僱用人為得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另雖債務人乙○○係為得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本件聘僱書上有其簽名,惟依其聘僱書之署名為負責人位置以觀,本件係認債務人乙○○係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僱用人既係為得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權人之請求顯屬錯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