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9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4日下午2時21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聲請人
  陳述如同書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
  二十日各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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