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9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4日下午2時21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聲請人
陳述如同書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
二十日各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