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朴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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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朴簡字第1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己○○、庚○○、丙○○、乙○○
、戊○○、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924元(即係爭工寮所佔土地面積之價值
:71.54平方公尺×6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