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45,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