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曾勝賢 相對人 陳素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猷憲 即 林世明 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9月1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保證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於100年9月7日登記在案。
而債務人林猷憲即林世明於100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3,190,000元,約定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林猷憲即林世明並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猷憲即林世明就該借款尚負欠聲請人本金2,472,06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債務人林猷憲即林世明亦為第三人名農農藥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第三人名農農藥有限公司現尚負欠聲請人本金9,634,60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務人林猷憲即林世明就該借款債務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陳素鈔,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及借據影本、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6年6月9日通知相對人陳素鈔及債務人林猷憲即林世明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陳素鈔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鎮○○○段││1269││128.14│全部│陳素鈔│└──┴───┴────┴────┴────┴────────┴─┴─────────┴──────┴──────┘┌────────────────────────────────────────────────────────────────┐│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6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414│中和路81之65巷│北勢段1269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6.9、二層│陽台:13.96、│全部│陳素鈔│││││38號││凝土造、4層│:55.62、三層:5│平台:5.47、花││││││││││5.62、四層:33.8│台:0.97││││││││││0,總計: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