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陳明妹
周楚旻 黃文貴 黃文祥 黃世雄 被告 呂森泉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莊仁杰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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