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9度聲減字第5),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4、5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編號1、2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編號3、4、5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按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尚未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縱其中一罪已先發監執行,因須與其餘各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於所裁定之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前,該合於數罪併罰之各罪,自屬尚未執行完畢。次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2分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再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於96年7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因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係在上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犯,合於刑法第51條定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之要件,依諸前揭說明,於該5罪所裁定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施用第1、2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訴字第26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轉讓第1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1級毒品罪及共同連續販賣第2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9年及8年6月,嗣經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6年度上訴字第695號及98年度台上字第7122號駁回上訴確定。其所犯上開5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編號1、2之罪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編號3、4、5之罪依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得減刑。故聲請人聲請就編號1、2之案件予以減刑,並就上開5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罪│施用第2級毒品罪│轉讓第1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3.11.12~95.01.17│93.11.12~95.01.17│94.12.15~94.12.26│├───┬───┼─────────────┼─────────────┼─────────────┤│偵查│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3年度毒偵字1388號等│93年度毒偵字1388號等│95年度偵字第1336號│├───┼───┼─────────────┼─────────────┼─────────────┤│最後│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南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265號│93年度訴字第428號│96年度上訴字第695號││├───┼─────────────┼─────────────┼─────────────┤││判決│95.03.24│95.03.24│96.08.28│││日期││││├───┼───┼─────────────┼─────────────┼─────────────┤│確定│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265號│94年訴度字第265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22號││├───┼─────────────┼─────────────┼─────────────┤││確定│95.04.10│95.04.10│98.11.26│││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應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備註│嘉義地檢95年度執字第857號│嘉義地檢95年度執字第857號│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號│││(編號1、2應執行刑1年6月已│(編號1、2應執行刑1年6月已││││執畢)│執畢)││└───────┴─────────────┴─────────────┴─────────────┘┌───────┬─────────────┬─────────────┬─────────────┐│編號│5.│6.││├───────┼─────────────┼─────────────┼─────────────┤│罪名│共同販賣第1級毒品│共同連續販賣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8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95.01.09│94.07.11~95.01.10││├───┬───┼─────────────┼─────────────┼─────────────┤│偵查│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1336號│95年度偵字1336號││├───┼───┼─────────────┼─────────────┼─────────────┤│最後│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695號│96年度上訴字第695號│││├───┼─────────────┼─────────────┼─────────────┤││判決│96.08.28│96.08.28││││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7122號│96年度台上字第7122號│││├───┼─────────────┼─────────────┼─────────────┤││確定│98.11.26│98.11.26││││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應減刑│不應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號│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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