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77號

原告 陳明欽

訴訟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雄救字第75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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