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77號
原告 陳明欽
訴訟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雄救字第75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