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27號
法定代理人 黃聖鈞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 律師
被告 黃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鄭迪升於辯論終結前即入監所羈押、執行,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2款之情形,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