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73號

原告大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宏昌 即員 林御青 方麻辣臭豆腐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對被告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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