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61號上訴人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紹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迦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工程法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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